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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面对新的形势,需要我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1.1多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大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农民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一般均持怀疑态度。所以,在农村人口老龄化条件下,农民明明知道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是最为理想,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常常采用诸如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以此来防范今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因此,尽管我国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一再下调,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就是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民存钱防老、存钱养老的心理始终在起着作用。同时,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认识不够,认为养老保险作用不大,甚至还有人认为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乱摊派,认为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地方行政规章及条例。不但如此,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增值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尔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但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与基金客观要求高收益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加上近年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增值面临巨大困难。
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素质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前几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某些不适当的宣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运作乃至被骗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事实上,这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建立并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人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2.1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增强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必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道养老保险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与和拥护。要充分考虑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等,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2.2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中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养老保险。应当允许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要稳定。如果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农民就会产生政府“政策多变”的心理,不利于政府树立稳定的形象,对今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2.3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促进农保工作的稳妥推进
(1)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在目前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是完全积累制,不能搞社会统筹,不能搞个人空账。(2)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办法。缴费水平过低。则难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必须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提到合理的水平,并确定正确的筹集方法。三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制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笔者以为应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政府除给予政策挟持外,还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2.4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因为增值最大化并不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最终目的,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仍是主要选择,并且应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其次,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可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再次,要尽早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合理增值。可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的领域,如尝试让基金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同时还可以建立农村保险公司,实施农村社会养老金统筹,公司除主营农村养老的基本业务外。还应允许办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用金融保险的收入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增值。
2.5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大农保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人才保证。一方面,要适当引进一些懂法律、懂保险、懂金融、懂投资的专业人才充实农保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农保干部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而不断提高农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适应专业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