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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但在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出现了背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贿选现象。文章分析了农村贿选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应对农村贿选现象的对策。
[关键词]贿选;选举制度;监督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高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并列的高度,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可见党对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视。基层民主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可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我国的基层民主选举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贿选现象。
所谓贿选,就是指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贿选是政治选举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腐败现象。表现为乱许诺、请吃喝和送钱送物等等,具有隐蔽性、功利性和蔓延性等特点。贿选为什么会在我国的农村有广泛的市场?如何应对贿选现象?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农村贿选产生的原因
贿选现象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上不去,缺乏强势的经济支撑、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政治观念淡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以及我国的法治与监督制度不完善、村委会的运作不透明等原因造成的。
(一)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
山西省吉县爆出震惊全国的贿选县长案就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据资料显示,吉县是一个省级贫困县,500元钱对一个农民来讲意味着半年的收入。一位收受贿赂的农民代表陈玉叶说:“一头猪也卖不到这个价钱。”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行贿者用几百元钱就能收买代表手中的选票,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显得不堪一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尽管她是人大代表,但她更是一个农户,如果这张选票可以让她过上一个好年,出卖选票对她来讲自然也是一种选择。如果地方能够拥有强势的经济实力,农民的口袋鼓起来了,势必提高对精神的追求,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就会得到相应地增强。多数农民表现出政治冷漠,表现出参与管理民主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在选举过程中部分农民认为谁当选都与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放弃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主要是因为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做保证,因此必须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二)政治参与意识不强
首先,封建宗法制度的阴影驱之不散,深深根植于农民的思维模式中,对农民民主观念的培养构成极大的障碍。宗族现象在农村的选举中较为普遍。在选举时,他们拉帮结伙,推举自己的家人、亲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基层选举的结果,就会导致选举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受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皇权思想、官本位意识在农民脑海里根深蒂固,民对官的感情是既敬且畏。大多数农民的民主习惯尚未养成,把实现自身民主权益的希望寄托在政府官员身上,并没有意识到手中掌握着为自己谋求利益与幸福的权力。最后,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许多候选者坚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一切向钱看”等思想,以不端正的态度来参与民主,可以想象最终受苦的还是广大农民。所以必须肃清这些残余思想的影响,来提高我国基层选举的质量[1](P27)”。
(三)法治的薄弱和监督的缺失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正是一些当政者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贪污、受贿刺激了贿选者的“暴发”梦。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全然不顾。法律上对这些“暴发”者的处罚条文不甚明确,可操作性也比较差。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村民行使这一权利的后果往往告状无门,甚至遭到打击迫害,使村民无法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从而造成了群众不愿、不能和不敢参与民主管理的现象。因此必须强化权力制约机制和加强制度建设,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二、农村贿选现象的对策探析
为了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保证基层民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高基层民主的选举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
(一)采取有力举措壮大农村的经济
高度发达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必须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铺垫。农村中贿选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生活还不富裕,贿选者试图通过获得政治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需要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业投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动乡镇企业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县城集中。扶持县域经济发展,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健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务工收入。继续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严格涉农收费管理,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
农民收入的高低还与其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在提高农民的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者的素质。一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农村基础教育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文化素质的高低。各级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使部分因贫困而失学或辍学的中小学生得以完成基础教育。二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目前,很多农民子弟在完成基础教育后就直接加入劳动力大军之中。针对这一现状,要考虑在基础教育过程中加大职业教育的比重,使多数农村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能学到一些职业技能,、为其以后求职打下一定基础。三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高等教育,为农民走出传统农业培养高素质人才。政策上要重点向农村倾斜,使相当比例的农民子女通过努力,都可以接受到高等教育,使他们将来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这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长远之计。(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2]广大村民是依法行使民主的主体,他们的民主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村民主进程。为此可以通过教育和引导的方式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坚决批判和抵御各种腐朽文化的侵蚀。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总量的70%,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87.8%;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13.6%。数据表明大部分人的思想政策水平、科技文化知识和政治参与的能力难以适应民主建设的要求,对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少数人的法制意识和义务观念淡薄,对与己无关的或关系不大的事情高高挂起,漠不关心。因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来强化农民的民主责任感,提高农民对民主的认识。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主知识和民主技能教育提高农民对民主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活动,有效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依法治村”的理念
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P379)据《人民日报》2007年3月21日报道,2007年3月,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候选人之一首先承诺“如能当选,将给每个村民发150元”,另两名候选人也作出类似承诺。第一次选举失败后,候选人对村民承诺的钱数直线上升,最终王某以“发给村民每人1800元”的承诺并现场亮出现金而在第二次选举中当选。令人惊奇的是,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和乡选举工作领导组的数十名成员在现场都没有制止这种非法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必须健全法制。针对当前的基层贿选现象,国家应着手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廉政和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既要强调对贿选者的惩处,也要加强对受贿的群众的处理力度,使前者不敢贿选,后者不敢受贿。同时必须扩大社会主义的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组织农民群众学习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剖析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他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P266)为此必须加强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心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充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健全基层的选举制度建设,完善选举程序。即遵循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基本原则,实行“让农民群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人管理村务”。确保村民的提名权,防止上级的干涉。充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产生。上级无权委派或指派人员到村就任。只有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才能有效地防止贿选。规范竞选规则,秘密划票,当场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依法搞好民主选举,维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夯实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
2.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即实行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其中村务公开是重点。“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将村务公开纳入村干部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公开内容的时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的予以通报。对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要追究考核者的责任。把考核工作置于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们党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3](P267)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各种监督形式的基础,是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是腐败分子最害怕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的制度,为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控告、作证等各种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还需要上级的监督,实行村民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
[参考文献]
[1]张联瑜.腐败思想文化探源及治理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新华网,2006-03-20.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5]吴德珠.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EB/OL].http://www.southcn.corn.20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