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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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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农村公共物品政府行为供给

[论文摘要]:公共物品领域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成为可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但是,要保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性,政府必须在政策上、经济上和道德上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我国农民对公共物品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目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大多是由政府承担,而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在总体上并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供给结构失衡和效率低下的现象时常发生,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物品却供给过剩。鉴于单一的政府供给体制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试图寻找政府外的公共物品供给,探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实现形式以及政府的行为选择,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回应双重失灵

在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这已成为学科的基本理念而被广泛接受;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则是政府存在的最基本理由。农村公共物品之所以由政府供给,而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供给,这是由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两大特征决定的:一是非竞争性。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或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即并不减少其他人从该物品上所获取的利益,因为向一人或向多人提供该物品的成本是相同的。二是非竞争性。一旦某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就无法阻止他人对其消费,即排斥任何潜在消费者从这些物品上获益通常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这与私人物品根本不同。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在公共物品领域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即一部分人支付公共物品的费用,而大多数人免费享用。同样,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也存在着不花钱而搭便车的可能,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理性经济人”从自己的成本一收益角度考虑,以最低的成本甚至没有成本去享受公共物品的最大利益。长此下去,任由搭便车现象存在,那么最终结果必然出现农村公共物品的短缺。由此可见,公共物品领域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奏效的。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能够大大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二是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中的公正性问题。

但是,政府在克服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中,却难以避免自身存在的失败。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由于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缘故,必然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双边垄断、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最大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共选择过程中的政府失败。具体地说,由于政府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存在垄断权,即没有竞争对手提供同样的服务,加之公共物品是一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直接界定的物品,因此公众很难对政府的产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政府又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额外的利益,从而导致政府部门总是有一种预算扩张的趋势,而预算规模扩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虽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无效率不是行政部门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和低效却是农村公共物品短缺和供给低效甚至无效率的直接原因。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方面具有的优势表现在,它能够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把公平与效率原则加以结合。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既具有政府部门的公共性或公益性特征,又能以更类似于企业的方式运行,既能够做到以公平为宗旨,又能够突出效率目标,实现效率优势。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官僚体系,是公民志愿参与的自治性组织,它不同于政府机构的权力等级制的运作原则,而是多样的、灵活的、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因而在提供某些农村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可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已成为必要,它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回应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需要。

二、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实现形式

市场机制是以自愿求私益,通过平等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合同与契约、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人经济权力的满足等活动追求私人利益,经济领域是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政府机制是以强制求公益,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政府组织之间纵向的“命令—服从”关系追求公共利益,政治领域是以政府强制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社会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其机制是以自愿求公益,通过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活动主体的个人选择、理解,形成共同的道德和信念等活动追求公共利益。而这种机制的运作必须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才能得以展开。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需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1、农村行业协会供给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是能为广大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而当前农民居住分散和生产活动不集中,是导致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因为单个的企业是获取信息的弱者,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使得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解决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提供单独企业共同需要的服务。因此,现实的选择是优先支持农民发展各种专业协会,通过专业协会的发展来推动综合性农民协会组织的形成。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变为政府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这既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减少农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波动,也有利于切实有效地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还有利于农户更好地联合起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提供多种多样的公共物品。

2、农村合作组织供给

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个体经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或改善经济地位的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推动农业经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处在发展阶段,还很不完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政府要增加对农村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从税收、资金、政策三方面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就可以成为农民发展生产的“领头羊”。近几年,我国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农业规模效应正日益凸显,农村合作组织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向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为农业经济的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也为农村合作组织成为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创造了条件。

3、农村社区的自我供给

社区是指那些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是关系密切、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于同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利用社区的力量来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善治。农村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领域、形式也在不断扩展。

1)农村社区通过产前契约的形式供给公共物品。产前契约是布鲁贝克尔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社区没有某种公共物品而该物品又为社区中的人们所需要的时候,在生产前社区成员进行谈判,如果社区成员正确表达了自己的偏好而愿意付相应费用,就可形成契约,如果成员表达各自的需要程度不足以生产出公共物品,则资金归还社区成员,契约无效。产前契约的难度在于社区成员能否真实地表达自己偏好并愿意付相应的费用。通过产前契约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我国农村社区也较常见。例如,一个村民组由于天气的干旱需要筑坝蓄水灌溉农田,通常的做法是村民组长邀集本村民组每户人员开会商讨出工或出资的问题,村民根据自己的偏好一家里是否有或有多少农田在该坝灌溉范围之内——选择是否出工或出多少工,最后达成契约去筑坝。

(2)农村社区组建社区管理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社区管理组织即社区履行社区公共服务的组织。但它们通常是由社区团体而不是政府机关来管理。有时,这些组织也成为公共资产的所有者。社区管理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社区管理组织的组建是建立在社区成员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基础上;社区管理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仅仅提供给参加本组织的成员;社区管理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小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

(3)农村社区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物品。社区与政府的合作供给是指由地方政府与公民组织在提供特定公共物品项目上达成书面约定或合同。从本质上讲,它是政府采用的一种合同外包形式,即政府将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直接承担的服务项目,通过协议的形式,授权委托给社区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民间组织运用一定的生产形式和机制,直接向社区相关公民提供服务产品。它一般以社区—政府合伙公司的外壳运营,在这种公司即社区和公共机构的合作企业,社区和政府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务——提供满足农民共同需要的公共物品。

(4)农村社区的个人自愿供给公共物品。自愿提供公共物品与社区成员长期形成的社区文化有关,社区文化如果有利他主义倾向的,自愿供给就可形成。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区自助成了社区管理的特色。美国社区特别强调政治参与和社区文化,美国的教育,从小就培养学生回报社会的理念,因此,美国有着良好的公共物品社区成员自愿供给的传统。在我国农村,社区成员对农村公共物品的自愿供给还比较少见,但也在逐渐增长。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地区还需大量涌现像美国、新加坡、台湾等地的社区成员自愿提供的公共物品。

三、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政府行为选择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一方面源于政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源于市场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失灵。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具体而言,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应从政策、经济、道德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制定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发展较迅速,但还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现行政策法规导向作用不明确。1998年10月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制度,这种“入口”管理和“过程”监督并重的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发展。所以,其直接的后果是堵住了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通道,并将政府的有限资源和精力耗费在如何限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实际上,政府的政策应更多关注“过程”监督,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激励,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主要表现在税负、鼓励捐赠、税收征管等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普适性、针对性和有用性,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救济机制,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等现象,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监督。

2、经济支持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所以其经济来源很难靠自身解决。然而,任何一个组织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作为后盾,非营利组织经济来源一般有自己赚来的收益、政府的合同与补助、私人支付与捐赠。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来自社会的捐赠,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一项主要来源,在美国,政府是非营利组织的最大收入来源,占其预算的比例从2/5到一半以上。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发展有其特殊性,但政府财政的支持是各国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普遍做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处于逐步发展阶段,更需要政府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所以,政府可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款项,专门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经济支持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非营利组织的顺利运营,另外还能带动私人捐赠的积极性。

3、道德宣传

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特别是社区层面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多都是靠志愿者自愿、主动提供的,因此,政府的道德支持必须相伴而生。登哈特夫妇断言:政府在道德上还有责任确保任何通过这种过程产生的解决方案都完全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并且确保得出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主政体的规则和道德。他们还坚持,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短期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其意思是政府在道德上要保证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首先要符合民众的利益选择,其次要考虑到正义性,并且通过道德宣传鼓励个人与社区利益保持一致。在我国,“以德治国”是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如果政府能在非营利组织和农村社区层面加以具体落实道德的力量,则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将会加速发展,民众的道德水平也将会迅速提高。

4、加强监督

政府除了鼓励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还应对其监督管理。非营利组织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属于准公共物品,是对该社区的村民提供,虽然其针对性强,但外部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的监督,同时乡镇人大监督也不可忽视,形成社会力量监督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格局。在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过程中,实行财务公开制,定期向辖区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发挥乡镇人大、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的监察、监督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不被滥用。

四、结语

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推动了社会公共管理结构的转变,但是,地方政府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无疑还是占主导地位。政府外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只是政府供给的有益补充,其原因在于政府对于普遍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负有不可推卸的供给义务,而其他方式只是在政府供给之外的有针对性地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因此,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是最终解决我国农村公共物品短缺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