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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已成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全面小康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权益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意义深远。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权益;保障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是由“三农”问题决定的,不同时期“三农”问题是有区别的,现阶段的“三农”问题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与以往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相比,内容已大大拓展了,简单地把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理解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能准确地反映现阶段的“三农”问题,难以全面地适应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需要。只有弄清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才能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三农”问题的变迁与新农村建设内容的拓展。“三农”问题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演变而不断变化,解决“三农”问题的探索也随着“三农”问题的变化而不断拓展。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三农”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和工业化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阶段所采取的政策主要是发展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供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三农”问题演变成了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过低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进入二十一世纪,伴随改革开放和农村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工农差距、城乡差距出现了进一步扩大趋势,使得“三农”问题越来越凸显,形成了农民群众日益扩张的全面发展需要与滞后的农村公共服务和不均的农民发展机会的矛盾。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素质和全面发展的导向,增加和强化了发展农村公共服务的任务。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不断演变,解决“三农”问题的探索围绕着“促进农业增产——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民全面发展”这一主线不断拓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增加“和谐”的修饰语,是我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上的一个新的重大突破,反映了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新农村建设内容的进一步拓展,实现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重大转变,全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社会现代化的导向。
(二)农民收入问题性质的变化与新农村建设核心任务的转移。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农民收入的增加是党的农村政策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当前,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农产品供给全面短缺的状况已基本结束,农民收入目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自从1985年改革重点转移到城市后,城镇居民收入提高速度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民收入增加的速度却逐步放缓,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各个方面关注的焦点。现阶段,尤其是我国东部地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已从微观因素为主转为宏观因素为主,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的改革主要是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主要是通过实行解除束缚农民手脚、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政策,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激活农民活力,培育市场主体,农民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增加了收入。如今微观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凡是市场机制和农民自身能够解决的发展经济、增加收入问题,也已基本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轨道上来,但宏观体制和社会领域的改革明显滞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体制制约尚未根本消除,农村的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劳动力转移也面临着众多市场机制和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的公共困难和宏观制约,再用过去那样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政策对于整体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空间已越来越小了。因此,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已成了一种表象,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权益,即让农民公平地分享公共服务、平等地拥有发展机会。
二、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源
(一)土地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主体地位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对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集体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所有权,所有权的残缺,剥夺了农民参与谈判的地位、资格、权利和机会,农民不能在国家征地、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获得与开发商直接谈判的权利,利益主体地位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因而成为利益受损者。
(二)农民的利益诉求难以畅通表达和解决。我国多数社会阶层有着畅通的表达利益诉求的组织或渠道,而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群众组织,利益诉求难以畅通表达。
(三)城乡有别的制度安排,致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巨大的利益反差。我国推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享有下岗人员生活费、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广大农民则被排除在这些制度之外。
(四)征地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征用土地的程序在执行中容易造成缺乏公开性和公正性,征地的公告程序对征用并不起监督作用。从征地调查程序来看,征地部门常将事前调查和事后调查合二为一,缺乏实地核实;征地补偿标准的不统一、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五)农村法律认知水平低,法律认同感弱,法律意识普遍低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在农村法治建设与农村民主制度建设中,目前所采取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化方式并没有起到好的效果。农村法律信仰危机成为法治化进程中致命性的阻碍因素。农村居民对法律缺乏信仰主要表现为:不了解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法律精神及法律原则甚至不愿了解法律;行为时不依法,权利义务观念淡漠;遇有法律纠纷时,息争止纷的首要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当权者或乡规民约、道德、伦理规范等;案件处理过程中信人情、信关系、信门路,不信任司法人员。这些问题导致法律在农村并未得到全面普及。把农村、农业、农民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培育农村主体的法律信仰,进而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动力,已经成为时展的迫切要求。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效保障农民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清除影响农民增产增收的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收入水平是衡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质量的重要标准。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应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加大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力度,坚持和强化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更大范围地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增产增收。
(二)强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消除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社会障碍。当前我国农村治安问题形势严峻,各种严重刑事案件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农村黑恶势力有所抬头,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比较猖獗。因此,构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新农村建设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当前农村实行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能够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使农民享受这些社会制度所带来的实惠。农村医疗卫生条件一直较差,缺少高水平的医务人员,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要求。医疗费用的增长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缺乏足够的医疗保障。要在全国农村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要在农村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财产保险、生育保险等,建立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要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为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龄儿童教育保险等。要建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将农民中的困难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内,使农民享受这些社会制度所带来的实惠。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活生存环境。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已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着重解决乡村道路、农村电网、水利工程、信息通讯的问题;逐步提高公路等级和安全系数;要安排专项支农资金投向水利工程建设。农民住房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农村的环境特点、风俗习惯,从安全、实用、方便、美观出发,在规划、技术、资金、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决不能包办,要让农民真正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基本生活设施建设中得到实惠,逐步改变农民的生活习惯。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变农村基础教育的落后状况,让农村孩子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机会。
(五)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利益。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根据科学的发展规划制定土地征用规划,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与产出效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效益最大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节约用地。要实行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六)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充分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农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政治权利;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合法渠道与形式,管理农村的政治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农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农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婚姻自由、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要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