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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我国适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指明了方向。文章指出,通过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推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动,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举措,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金融危机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流转科技农业
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已演变成一场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正不断恶化着我国的外部经济环境,使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审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充分考虑国际经济波动背景下的新特点,统筹安排农村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策略如下: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一)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民间金融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分化:一是发达地区农村的城市化;二是部分发达地区和某些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三是大量中西部地区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输出而保留少量劳动力在本乡本土从事农业;四是贫困地区的传统农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因此,必须根据目前农村经济现状采取不同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把农村改革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健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构想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并加强监管,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以此形成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推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动
(一)大力发展规模农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已具备。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大量土地闲置。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具备了客观基础。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环境业已形成。我国农村目前已进入到社会化小农阶段,土地不再是其谋生的唯一手段。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保有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二是土地权益补偿。在现阶段土地仅起社会保障功能的时候,用制度保障替换土地保障,用市民基本生存权益替换土地权益,使进城农民自愿流转、转让土地承包权,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机会。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动力依然强劲。由于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农民更愿意规模经营,尤其种粮大户扩大种植规模愿望强烈。此外,一些外出打工的青年农民仍然看好经营农业,具有返乡种田的积极性。农民已初步具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动力。
(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具体而言:
第一,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要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市场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虽然马克思研究的地租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两者都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仍有着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在地租理论中,地租是由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构成的。绝对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前提而获得,是无条件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在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下,国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占有者,因此,绝对地租最终必须上缴给国家,在现实中则由集体代收。级差地租是由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所构成。其中,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自身质量的好坏而决定的,即土地由于其肥瘦程度、距市场的远近及交通条件等自然条件而被划分为不同等级;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II是连续投资同一块土地而有不同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下,级差地租Ⅱ是由农民(承租方)自己获得。根据这一理论可知,若土地承包时间短,农民会掠夺式地开垦农地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继续农业的粗放型生产。
第二,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通过合理的流转,可以改变目前土地经营分散的局面,使土地经营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规模,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目前,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最有效方式是土地银行。简单来说,它的功能在于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以收取“贷地费”。
第三,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目前农民的最大希望是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因此,要加快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生活水平不下降,就业有出路,长期生计有保障。
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决定》指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要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根本方向,促进科技与经济和市场的有效结合,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加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业科技体制。既积极推进改革,又充分考虑农业科技地域性、周期性、公益性的特点。一是优化专业结构;二是优化布局;三是扩大开放,更多地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围绕推进农村经济产业化,抓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针对农业产业化对技术的需求,筛选一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适当引进,进行组装配套,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并通过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重大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大力推进农村的科技进步。
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导向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多元化、推广形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在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业科技工作者、农民、企业参与的农业科技队伍。
切实提高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能力。一是突出应用研究,解决严重制约农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战略性技术难题;二是抓好基础研究与基础性工作,为农业科技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加速农业高新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在农业中的应用,打造农业高技术队伍和企业集团。
加速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形成由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科技管理和科技企业等部分组成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同时,对农业科技机构进行分类重组,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机构。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决定》指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搞好产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合理规划区域农业经济布局应重点关注五大内容:一是加强特色农产品生产、储藏技术研发,着力解决关键技术,建立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技术体系;二是建立特色农产品品种资源库,加大野生资源的驯化和品种创新,优先建设特色农产品种苗繁育基地,保障区域特色农产品的优质种苗供给;三是加快制定和完善特色农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和完善特色农产品质量监控和认证体系,选建一批特色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四是稳步发展特色农产品传统加工,突出加工产品的独特品质和风味,拓展精深加工,最大限度挖掘特色农产品的增值潜力;五是建立特色农产品营销网络和信息平台,在农业产品的市场化上下大功夫。
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应重点改善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切实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市场发展的规划,改善市场基础设施,扩大市场吸纳能力和辐射能力;加大市县级粮食专业市场的培育,优化政策环境,增加政府投入。重点解决基层和农民及生产者的信息联结,努力做到以需定产、以销定产。二是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建立新型农技推广体系;按照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思路进行改革和创新农技推广体系,坚持政府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农村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三是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决定》勾画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即“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更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要进一步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等职能,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尽快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成为引领亿万农民走向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参考文献:
1.孙楠.农村金融机构结构与农村经济增长[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1)
2.石霞.给现代农业一个“规模的田野”[J].半月谈,2008(20)
3.汪颜质子.从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途径[J].中国商界,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