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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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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参保对象、基金筹集方式、养老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等问题不断进行创新,总结和借鉴其经验,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富有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嘉兴和余姚三个城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较为典型。

(一)参保对象。杭州、余姚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农业户籍。嘉兴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城乡居民,对户籍没有要求。在年龄上,杭州与嘉兴要求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余姚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另外,杭州、嘉兴、余姚三市都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有生活保障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在保险基金筹集上,各试点地区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杭州市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嘉兴市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城镇收入的平均数。杭州市的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为缴费基数的15%,嘉兴较低,为缴费基数的8%。政府补贴比例上,杭州与嘉兴两市均确定为缴费基数的5%。在缴费方式上,嘉兴按年缴费,杭州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与杭州、嘉兴两市不同,余姚实行个人缴纳、政府兜底的方法,但政府投入不与个人缴费挂钩,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支付总额的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15000元、18000元、21000元三档,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杭州、嘉兴、余姚三地均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杭州与嘉兴均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不分性别),缴费年限为15年。余姚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杭州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嘉兴则允许其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交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二、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借鉴的模式,除“浙江模式”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苏南模式”、“广东模式”和“北京模式”等。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基本制度框架具有诸多共性。

(一)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而,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求农村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农民的养老待遇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数和筹资标准。如,东莞市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约能达到40%~50%的替代率。这就克服了旧农保“保富不保贫”的弊端,从而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如,东莞市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市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并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增发养老金,给参保死亡人员家属发丧葬补助费。

(五)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如,苏州市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由于没有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性不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难。尽管已确定体制转轨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在农村贫困地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能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进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农村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困难,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一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明确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规划中,逐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三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四是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四)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要求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办法。在不同地区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承认。在参保人员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五)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社会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交由国家有关机构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必须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最终弥补。当基金公司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金应由政府最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