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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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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摘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五种关系:城市与农村、发展与保护、农村居民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只这样才能达到为民、利民的目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关系;农村居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发表,是继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三年制定的推动“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所有中央的这些措施必将对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五种相互关系,才能真正达到为民、利民的目的。

一、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城市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也造成我国城乡发展的明显差距,这不仅反映在城市与农村完全不同的人文景观上,更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差距上:从城乡居民收入到生活质量和水平、从公共服务到基础设施、从教育、公共医疗资源到基本养老保障等等,城市在社会的发展中已经远远抛下了农村,城乡关系的不协调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积极性,大量农村居民背井离乡,游离于城市中,给城市各个方面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压力,进而影响到城市本身的发展。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首先要处理好的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关系,统筹城乡发展,无论花多大力气都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现代化建设,可以说我国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换来的。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发展缓慢、农村问题突出的今天,城市完全有责任支持农村的发展,更何况,城市已经具备了这个实力,有能力有条件加大力度支持新农村建设,另外城市本身也具有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而这个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好。同时,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中,城市应当主动出击,从经济辐射到人才、智力支持,从科技、教育、医疗资源覆盖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等等,多方面地支持新农村建设。城市的付出是有着丰厚回报的,在城市市场几近饱和的今天,广袤的农村是城市市场的开拓地,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希望,建设新农村还可以提供城市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况且在我国现代化战略布局中建设新农村与推进城镇化,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建设新农村,并不是要忽视城镇化,放慢城镇化,更不是要否定城镇化,而是为了更好、更健康、更扎实地推进城镇化,使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的推进互相促进。

二、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新农村的建设最终还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就目前来看一些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都是以发展工业或开采矿产资源来支撑整个区域的发展。广大农村地区蕴藏着相当丰富的资源,而依靠资源发展起来的工业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更有甚者是一些资源的开采和工业的发展并没有给当地居民带来多少好处,绝大部分利润都被个人或者某些组织机构带走,给当地留下的是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恶劣的生态环境又会使生存在当地的居民继续贫穷下去。同时一些工业的发展即使给当地的农村居民带来财富,但工业对环境的破坏使得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若干年后这种破坏真正起作用时,失去的会远远大于所获得的。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定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这条路,协调好发展与保护这两者的关系是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落后的重要手段。在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时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工业和循环农业,强化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民以食为天,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还在于农业的发展,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

三、农村居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对农村重视程度不够,而施加给农村居民的压力,特别是地方政府机构在各种税收和费用征集等反而加大了农村居民的生存压力。在承担义务方面,农村居民承受了比城市居民更多的压力,做出了更大的牺牲。尽管最近几年中央对农村居民的负担过重问题表示了重视,而且也切实采取了很多措施,特别是近来连续几年政府的第一号文件都是关注农民的生计问题,农村居民承担义务虽然有了很大的减少,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过于注重自身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仍挣扎在生存线上,而与此相反的是,在享有相应权利上农村居民远比城市居民少,有些地区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受到威胁。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农村居民承担了应有的或者高于应有的义务时,却没有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上,还是在享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上都远远低于城市居民,低于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更不用说在教育、公共医疗资源、社会保障、民主权利上等等。同样在社会发展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农村居民不应该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与城市居民有如此大的区别。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协调好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农村居民享有相应的权力上需要加大力度,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四、政府部门与农村居民的关系

政府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与政府职能部门有一定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部门对农村地区的给予与回报是不协调的,相关政策与发展措施都与农村无关,因为很大一部分官员需要的是政绩工程,而农村地区却基本不能满足他们的这种需要。在我国这样特定的政治体制下,政府部门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是无可比拟的,而又由于相关部门长期对农村居民生存和发展的漠视,造成很大一部分农村居民对政府机构不信任,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过程的缓慢及基层领导能力的欠缺,加剧了农村居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对立。

因此改变政府机构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是新农村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机构应转变为服务机构,在制定各项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利益,采取一切措施为农村发展提供支持。政府部门必须着力于管理体制的创新,化解政府部门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同时依靠相关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能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强求一律。总之,要坚决避免一切形式的“政绩工程”,切忌违背农民意愿、侵犯农民权益、加重农民负担,而最重要的是要紧紧抓住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契机,大力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以“爱民、为民、富民”为己任,做好政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采取多种途径激励、提高农民素质,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真正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社会和谐、人们生活幸福,要达到这个目的,农村居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文化素质较低,生活的各方面缺乏保障,人与人之间由于一些比较小的事情就会产生冲突,农村居民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很显然不利于开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应该是“和谐、团结、安定、发展”的农村,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农村居民的相互关系。在处理农村居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提高农村居民素质是关键。现存的各种矛盾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农村居民素质低下,这点在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身上也存在。正确处理好农村居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形成一种和谐、互助的良好氛围对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我国是否能长治久安、社会繁荣昌盛。这就决定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处理好方方面面的事情,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不能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而要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干实事,使农村居民能真正感觉到好处。在新农村建设中认真分析存在的这几种关系,认识现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也就会很快实现。

参考文献:

1、杨世华.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解决好的几个问题[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12).

2、牛国勤.建设社会主义之我见[J].甘肃农业,2006(12).

3、陈家付,陈晓,刘相.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略论[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校学报,2006(4).

4、邱晓华.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个问题[J].宏观经济管理,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