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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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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本质

2.司法腐败的危害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它杜绝了人民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消解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性,摧毁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败坏了社会风气,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三、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伦理色彩很浓厚,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和亲情义务,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表现为由核心层向外层的层层辐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东西。这是一种有差别的人际关系行为模式。人们习惯于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

从司法职业环境考察,影响司法的因素众多,情况颇为复杂。诸如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的完善,跟不上形势发展;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不高,不能正确析解复杂案件的是非,不能把握证据的真伪,不能深刻领悟法律精髓,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也有体制建设方面的原因,使各种权力不当干预执法、司法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出发,造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是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而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作为司法这个职业场中的司法人员,其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并对恶行有所抑制;不良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也紧密相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在司法人员的各种个人素质中,最关键的显然是道德素质。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特别是其中的道德素质。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是导致其走向腐败的重要因素。贪婪是一个人道德败坏的前提,贪婪是对自我欲望的一种自由放任。如果司法人员放纵自己的私欲,就会丧失良知和尊严,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干出各种不公正行为。如果作为人民公仆的司法人员在道德上自私,那么也必将成为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如果司法人员无耻,就会对上奴颜媚骨,巴结讨好,屈服于权力对法律的不当的外力干涉;对下欺压百姓,鱼肉人民,轻罪重判,甚至打击报复,制造冤、假、错案,完全抛弃一个“正义守护神”的义务和责任,嘲弄、作践道德,蹂躏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把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当儿戏。因此,反对和治理司法腐败,首先要尽快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