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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以解除国民生存危机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为本源职责的制度安排,现代社会保障更是显著地具有了增进国民福祉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因此,关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平与社会发展,便不能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改革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社会再分配方式对社会成员面临的生、老、病、死、贫困等各种风险给予安全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矫正和弥补市场经济的各种缺陷、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对未来体系的建设仍需进一步深刻思考。
1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立法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3)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的形式出现,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占中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但仍显不够宽阔。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另外,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国家只有少量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2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改革的几点思考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就社会保障进行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国务院或其职能部门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致使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数以百计。这种过分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均衡发展,因此,现阶段是到了考虑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的时候。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缺少人大立法和过多行政立法的局面,是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需要的。
(2)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运行模式上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基金,这部分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和各种社会捐助,属国家责任。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它由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责筹集。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突出和棘手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来加大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同时,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3)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
度建设。从年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上看,城镇人均占有达455元,农民人均占有仅15元,相差整整30倍。现有政策和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对于不具备实行条件实行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面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现实需求,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4)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发挥与释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一方面,应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争议案件。另外,针对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完善行政执法救济途径。对于诸如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等需要由第三人履行义务而引发的争议、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处置而引发的争议、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而引发的争议等问题如何解决、适用何种处理制度立法应予以明确,以保证此类社会保障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经济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