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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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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

看了“华东政法学报”创刊号刊载的吴建斗等同志,关于我国稚承阴题中法定稚承人范困和顺序的研究”一文,我有些不同的意兑,特提出与大家研究。首先,关于祖父母是否应当列入法定茅渗承人范困的尚题,在吴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不主张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的,至于为什么祖父母不应列入法关辞迷承人的范圃?他们的理由是:“因为既然孙子女对姐父母的遗产没有推承权,当然,祖父母就同样不能对孙子女的遣产享有淮承权。”(晃吴建斗原文)当然,这是一种主强,一种解决简题的方案,而且参照苏俄民法典的立法耙睑,也是没有把祖父母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圈的。但是,由于将来舒出的法律规范,是满整中国公民死亡后的财产关系,因此,在提出立法根据时,必福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否则,所草拟出来的条文将必然是脱离群众的,也是行不通的。

过去,在研贫瞬途承简题时,有人曹豁为,推承两字本身是包括着自下而上的面义,因此应当是下‘代承接上一代的遗产,一也郎是由卑亲属承接尊亲属的遗产,祖父母是尊亲属,故不宜进行继承。但是我个人豁为,这种理由是不能令人同意的。因为在法定推承人的范圈之中,还有父母、配偶和兄弟姊妹等,而这些人都不是被推承人的卑亲属。尊亲属、姻亲属和旁系血亲属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圃,故批承两字的面义在我f滩承法中的解释是不限于卑亲属的接受琢亲属的遗产的,也郎同时包括尊亲属及其他亲属的接受被推承人的遣产的。旧中国的某些法学家曹把以上两种情况分开,把下一一代接受上一代的遣产才阱糙承,而其他接受遣产的人呼做遗产的承受。我个人甜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没有区分的必要的。

孙于女没有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这是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忘能,当被糙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可以代位摧承的。当然,这种代位麟承,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生,而且每个代位摧承人所得的份额也不是一个固定的比例,仅能是已死亡的父或母的摧承分额的若干分之扮,郎有一个代位稚承人时,是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麟承分额的全部,数个代位麟承人时,是平均分配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裕承分额。因而,每个代位斧渗承人由代位浮睦承中所分得的遣产,不一定与其他法定稚承人所分得的遣产是相等的。但是,不管怎样,孙子女除了撰成寄养人的条件可以从他祖父母的遣产中分得遣产以外(事实上在那时候井不是以孙子女的身分进行推承,而是以寄养人的身分进行麟承),还可能以代位麟承的方式来釉承祖父母的遗产的。可是,在相反的情况下,皿父母却毫无麟承的权利,这在人情上是难以靛得通的。

有些同志虽不主强祖父母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圆,但亦豁为祖父母毫无推承权利也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曹提出祖父母也应当享有代位稚承的意具。我个人豁为,这亦是解决简题的一个方案。尽管各国民法一般是没有把祖父母放入代位摧承之列,而享有代位浮迷承的人是限于卑亲属的,但各国立法的先例只能供我参考,井不能豹束刻凹,我国的糙承法是可以独创新例,并对代位稚承的面义作扩大的解释的。周题是这样的规定是否适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我豁为,法定稚承人的范圈是应当采取“宜狄不宜竟”的原则的。因为法定摧承人的范圈如规定的过竟,会使被推承人的遗产分析得过于分散,在使用上不利,且容易产生料粉。故此,如果将代位釉承作扩大解释,祖父母也包括在内的韶,只可能使被稚承人的遣产流入被继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人手中。因为祖父母的代程醉浅承是相当于孙子女的代位糙承的。一般规定孙子女在先于被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曹孙子女),也可以代位藉迷承。在同样情况下,如果祖父母先于被挑承人死亡时,则祖父母的其他子女(郎树迷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也可以代位摧承。因为在代位的次序上言,叔伯父、姑份、舅父、姨母等的地位正是相当于曹孙子女的地位的。如果再允爵代位下去,则同样理由,堂兄弟姊蛛、表兄弟姊妹也相当于玄孙子女,亦应当有代位孚崖承的权利了。:这些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衫辞迷承人不仅在血浮象上此校远,而且彼此朋的樱济联系也是很不密切的。把他们列入代位稚承之内,不仅使遗产分散,而且和群众的习惯也是不相吻合的。故此,我个人郎为,不能用代位稚承的方式来解决祖父母的推承权利简题。

但是,不解决祖父母的糙承权利是将会脱离群众的。举一个例子来靛,有褪孙两人,由于目前各有劳动能力,趣济上各自独立,互不撼成寄养人的条件,可是祖父已艇年迈,数年后便要丧失劳动能力,他浚有合乎劳动保险的规定,也即将要成为孙于的寄费人。假如祖父死了,那么孙子虽不是他的寄养人,根据代位稚承的规定可以全部继承祖父的遣产。这种雄承,不仅法律上将有明文规定,而且_在群众习惯上也是一向如此的。可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孙子死了,而赃父却因不是他的寄养人,在法律上(假如将来的法律浚有规定通父母列入法定推承人花困的能)便不能取得遗产,而孙子的遣产将要根据韶无人稚承的遗产收归国有”的规定收归国康了。这样作法,恐怕在群众的习惯上是难行得通的。尤其如上面所锐,在教年后祖父便要丧失劳劫能力,由于他不合乎劳动保防的规定,他又将要社会拾以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孙子的遣产不能凝承,而却由砒会食担他今后的生活费用,不仅社会舆输不会同情,而且俄f,的立法原期也是不宜采取的。

也眸有人简,今后公民的牧入,主要是劳动所得,所剩下来的遗产可能不会很多;在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公私合营后,公民死亡后所能稚承的主要是渭费青料而不是生产资料。这些少的渭费青料郎使抬祖父推承了恐怕也不能排持褪父的余年,今后还要社会进行救济,因此豁为即使将孙子的组产收归国有也未尝不可,祖父今后的生活费用由社会来食担是会更有保障。

我甜为,遗产牧归国有的原RlJ是应教特别惧重的。钊四的国康收入,主要是靠国民艇挤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是靠无人稚承的遗产作为牧入的。只要被摧承人有近亲属和需要照嵌的人,我们是应教叹量藻他的近亲属和需要照湘的人进行糙承的,尤其今后公民的遗产主娶是些零散的生活查料,收归国有,对国应是无足翅重的,但对个人有时却是能解决一些简题。故此,我卿的立法原则,应从大处着眼,从广大群众的需要着眼,而不是翠从遣产的收归国有的角度出发。褪父摧承孙子的遣产后,虽不一定能解决他风镯建年的全部生活费用,但总可以解决其一定期阴内的生活周题。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仍然很低,社会救济上仍是有一定限度的,与其将孙子的遣产收归国有而蔽殿父受社会救济,不如不收归国有而藻祖父在稚承后免除或暂时免除社会的救济。

也辞有人会再简,以上所举的例子是太个别了吧!是的,是比蛟个别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既有这种可能,剧在我仍的立法中,不能不加考虑。因此,我个人韶为,祖父母的推承权利简题,是必须在我们的摧承法中有适当的反映的。

对祖父母的推承权利,我个人并不主强他可以优失月二另U的法定桃承人,但是必须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圃;在推承顺序上,可以列入到最后的顺序。这样规定林毫井不影响其他法定推承人的糙承权利其次,在央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主张把寄养人列入法定推承人的范圈,并列入第一顺序之内的。他护弓的的理由是:“,一所以将寄养人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以内,是从共产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的,……这与被摧承人的原意也是不相霆背的。因为被稚承人生前既愿意畏期担负寄养人的生活费用,那么在其死亡后取得其遗产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晃吴建斗原文)我个人韶为,寄养人是极需扶养与照顾的,但是否一定要用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和顺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则是有商榷的余地的。

根据我国的群众习惯,对照寡抓独的扶养是我国固有的优良何毓。这种优良傅杭,我介,应当加以括当的发摄和鼓励,使这些寄养人在被稚承人死亡后可以避免生活无着和流离失所。

但是,对寄养人挑承权利简题应作如何反映呢?参照苏俄民法典的立法先例,他们是把寄养人规定在第一顺序之内的,即当第一顺序有其他法定茅佳承人时与其他法定推承人平均稚承;在第一顺序没有其他法定李比承人时,剧由寄养人翠独进行麟承,而其他顺序的法定滓迷承人如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和兄弟姊妹便不能进行糙承。以上仅是务联对寄养人的有头规定。韧瞬逮承人对寄养人的扶养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照栖,这是对的,但是否就肚便能推定当被糙承人肯有有劳动能力的父母时,他的所有遗产也可以全归寄养人稚承呢?我韶为是不一定的。因为被稚承人果厦有这个意图的甜,则他可以用立遣嘱的方式将遣产全部遗阻抬寄养人,但这已不再是法定推承的周题,而是属于遣嘱摧承的范圈了。

对寄养人的范圃简题,我们还可以参考赫鲁菲娜著的“苏联的糙承法”,她在这本害中替写道:“这种被软养人可能是:年幼的弟弟、侄、年老的伯毋、祖母、在家里居住多年的裸姆和完全是被摧承人的外人,但他因为从前的友愁关系而依靠被稚承人生活。”在上述范圃中,当第一顺序没有其他推承人而只有符合寄养人条件的袱姆时,将被糙承人的所有老产全归裸姆进行继承,而其他顺序的推承人如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和兄弟姊妹等(鼠:我也是主张把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一顺序,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二顺序的),却不能分取被稚承人的遗产,这在我国的群众习惯上是行不通的。

也扑有人会甜为,在婚姻法上规定了父母子女有互相稚承遣产的权利,只是歌他倒有推承权,井不是锐他们一定能参加顺序内共同推承,也即是只有当他们是被招集的顺序时才能参加推承,因而在上远翠独拾椒姆进行稚承的情况下井没有否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的推承权,故只拥向未参加推承遣产的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解释一下便行了,群众的习惯是可以扭棘过来的。我个人韶为,以上言免法是不够全面的。首先,为什么要将父母分为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和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两种,而且把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一顺序,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二顺序。我的体会是,除了提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从其自己的劳动中获得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为了照顽被推承人下一代的成畏。不然,在子女推承其父母的遣产时,为什么又不划分为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列入第一顺序,而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列入第二顺序呢?非常明显地是从照胭被净比承人的子女出发的。而且权据一般的分析,在招瞬隆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偷有劳动能力,nl]其子女大多数是未成年的。因为父母偷有劳动能力时,一般可能是在60岁以下,被推承人是在40岁以下,其子女则在20岁以下(这仅是概括的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养受用多,榭迷承人死亡后遣留下来的遗产集中由被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推承是有利于下一代的成畏的。郎使不尽如此,也没有尚题。因为韧碑迷承人的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和子女相互简本身是祖父母禾朗外子女的关系,彼此都有扶养的义务。在稚承开始时,被稚承人的有劳动能力的父母虽没有参加推承,而是由彻锌生承人的配偶禾店子.女进行了批承,将来如果被继承的父母(郎韧瞬迷承人子女的祖父母)生活有困难时,被净途承人的子女(郎被推承人父母的孙子女)是有蟾养义务的。这在群众的习横上也是容易靛得通的。所以要将父母区别为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和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其中为了照颧被稚承人的子女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被推承人死亡时,在没有配偶、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而有寄养人和有劳动能力的父母的情况下,我豁为,照顾初瞬迷承人子女的因素既已不存在,因而有劳动能加勺父母是应兹进行推承的,至于对寄养人的照威固题,可以用另外的办法进行解决。

对寄养人的照顾方法,我摇为不必把他列入法澎隆承人的范困,而是以被糙承人生前所扶养的人的查格,在每一个顺序腿承人进行稚承时都酌情分拾他一部分遗产。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照颧照寡孤独的生活,而且又同时照顾到群众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