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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民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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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民化构建

论文关键词:农民;农民工;市民;市民化;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一般说来,农民市民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而同步产生的农民转变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城乡二元制度背景下,却经历了“农民工市民化”这一过渡形式。而农民工市民化并不等于农民市民化。农民市民化的最终实现归根到底要有赖于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农民市民化又是构建和谐城乡关系的核心。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一进程中也必然伴随着现代城市的形成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并从社会身份到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都逐渐变为城市市民的过程。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和演变几乎是同步进展和完成的。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和体制制度因素,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和城市、农民和市民相互对立和隔绝的城乡基本格局。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进程是相当缓慢甚至停滞的,由此也就使“农民”的身份界定相对明确和固定即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和生活在农村,基本上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公民。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改革以来,大批的农村劳动力逐渐摆脱大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束缚而成为剩余劳动力,虽然通过“离土不离乡”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转移了一部分的剩余劳动力,但是无论是出于主体的理性选择即为获取比农村更高的收入和更大的个人发展空间,还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即土地资源的边际生产力递减,与工业的比较效益差,使得各种形式的进城务工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和方式。由此也使农民的身份发生了分化,并逐渐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城乡对立和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以及由此制度性因素的累积而又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包括思想观念、生活卫生习俗、劳动技能等)与城市化和市民化要求存在的偏差,使得这些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从事各种非农产业,实现地域转移和职业改变的同时,却不能顺利地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社会身份的转变。因此,如何打破二元制度的壁垒,使“农民”与“市民”共享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不可阻挡的基本趋势。这也是“农民工市民化”成为近几年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的基本背景,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一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主要是指农民工在由职业转变——由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及由此获得的收入作为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变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及由此获得的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生活地域改变——由常年居住在农村变为大部分时间甚至常年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再到身份的改变——由农村户籍变为城镇户籍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城镇户籍的一切待遇并伴随农民工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人际交往乃至城市的政治权利(主要指在城市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工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状态。因此综观已有的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尽管研究的视角和侧重点及研究方法不同,但都是从分析“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根本原因入手,探讨如何从制度保障和创新(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子女教育制度、农民工的思想认识和传统观念更新)及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文化教育程度、劳动技术的掌握和熟练程度、思维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社会资本)两方面,提出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思路和对策。而关于“农民市民化”问题的专门研究,迄今为止,通过搜索和查阅大量的资料,只找到为数不多的有关此问题的研究论文。较为有影响的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及其研究成果——“农民市民化的趋势与国内相关理论学派的主张”和上海市2003年度“曙光计划”项目“从农民到市民:上海市郊区农民市民化研究及其研究成果“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有些学者的研究,由于没有严格区分“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民市民化”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进程,也有些甚至将两者概念混用,其关于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大多也就仍然是局限于对“农民工市民化”这一层面的。因此基于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的视角,本文作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并不等同于“农民市民化”。

虽然在我国“特殊的制度遗产和渐进性的改革模式下出现的城乡人口转移现象不是从农民(村民)到市民(工人)的职业转换和地域转移同步、合一、彻底的改变,而是呈现出与市场经济国家迥然不同的‘中国路径’——先从‘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从‘农民工到市民’。”[1]“农民工是中国农民向市民转变过程中遭遇城乡二元制度壁垒的阻碍而出现的一种过渡形式”。[2]因此,农民工市民化自然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乡城人口转移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农民、农民工、市民是三个内涵和外延都有着一定区别的概念。2006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然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打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农民工是从农民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工人即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从社会阶层上看,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社会群体即虽然居住和就业在城市却并不享有城市市民的社会身份;从户籍上看,农民工是农民。关于“市民”,1999年版的《辞海》中的解释:①市民,在古罗马,是指享有公民权的罗马人,以区别于没有公民权的外来移民。②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居民。因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和城市的出现而形成。③泛指住在城市的本国公民(曹景椿《加强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迁徙和城市化进程》,新华文摘,2002年第1期);市民(citizen),即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一般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在城市,以非农产业为劳动对象的居民,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具有城市户籍;生活工作在城里;从事非农产业;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与城市文化相联系。农民,从本源意义来说,是一种职业概念,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然而在中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又代表着一种身份,以区别于城市居民。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就是指已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从户籍变动——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产业转移——由从事农业产业转变为从事非农产业;地域转移——由主要居住和生活在农村转变为主要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并最终实现观念、思想方式、行为习惯等都与城市文明相联系并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权利(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等)转变的过程。其更多的是指与国家、政府相关联的技术层面上的市民化过程。“农民市民化”主要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村逐步实现城镇化再到农民市民化的内生型为主的市民化过程。在我国只有当绝大多数的农民转变为城市市民之日,才是中国现代化实现之时。因此,农民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在我国目前农业人口(专指以农村作为常住居所,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农村居民)还占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地域广泛,地区差别也较大的客观背景下,“‘农民’不再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农民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其市民化的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3]就算同样是在城市的农民工,由于其所从事的就业岗位不同(既有在正规部门中的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前者主要是指一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一定技能的农业户籍人群在正规企业里几乎和具有城市户籍的人员享有同样的市民待遇,后者主要是在正规部门中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等;也有在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如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老板;更有大量的街头小贩、甚至走街穿巷的城市拾荒者等)以及成为不具有城市户籍的“准市民”的途径不同(如有些城郊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成为市民,有些是已在城市具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主要是指那些个体经商户,他们的收入较高且已在城市买房落户等)。因此要使处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状态下的“农民工”都走向市民化,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是社会制度成本层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更何况农民工作为农村中的“精英”,还只占农村人数的较小比例,要真正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彻底解决城乡矛盾,必须要有赖于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的城镇化,以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促进农民市民化。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再配以国家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按照城市化的组织经营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使农民在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同时,实现农民思维方式、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文化认同等方面的根本转变,才能最终实现由“农民工”的市民化过渡到“农民的市民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我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全体劳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理想和价值追求。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明确界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科学内涵。这六个方面的特征,概括起来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核心,因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益关系。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协调人们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和谐有序的基本前提。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是通过制定社会的各项制度和规章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因此,我国的三农问题与其说固然有农业作为受自然因素和条件制约较大的弱质产业,使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得不到充分显现的原因,还不如说是我国长期的城乡分割和对立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是造成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主要原因。因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也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实现农民市民化——使农村与城镇、农民与市民在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用、社会福利的待遇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身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所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农民市民化应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的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农业市场化,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把整个农村、农业、农民联系在一起,把城乡、工农联系在一起,使农村、农业和农民融入整个市场体系。农业的工业化就是使得农业要用工业化的办法、用工业的技术和组织形式进行生产。农业现代化要求不断提高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要求农民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者变成从事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劳动的现代农业的经营者。其次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进一步推动农村工业化,鼓励农民兴办企业或进入企业工作,使广大农民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作岗位上潜移默化地完成角色的转变。因为“人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型最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5]

2.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取消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给予农村居民以平等市民待遇。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农业的基础十分薄弱,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农民市民化的实现是一个从宏观的制度变迁到中观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农民在从事相关职业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网络等)再到农民自身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意识转变三种力量相互作用下实现的。而“在农民市民化的初期阶段,依靠外在的制度导入和政策扶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农民市民化的初期将起到主导作用。[6]为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坚持“多予少取搞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养老、工伤保险。实行城乡社会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使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能够随时转移和延续。

3.加强农村的社会化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的素质。在实现农村城市化以后,进一步推进农民向市民的演变,使农民成为享受现代文明的新型市民,还要有赖于农民文化道德素质的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生活行为习惯的改变,思想观念的开放。为此,一是要改变农村的社会管理方式,实现由农村村落的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管理转变。社区要建立全体村民的个人信息库,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便于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和加强管理。二是开展健康文明的社区活动,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各种低级媚俗的文化垃圾。三是完善农村的卫生设施,美化农村的环境,培养农民的文明卫生习惯。因为人的卫生意识和习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处的环境。四是健全农村的各级组织,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实现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刘传江.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研究[J].理论月刊,2006,(10).

[2]钱正武.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导论).

[3]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程建平.农村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2).

[6]文军.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