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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组织利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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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组织利益管理

论文关键词:社会转型期;NPO;责任治理

论文摘要:责任是现代组织形成的基础。作为责任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只有实行责任治理,才能履行组织本身的公益责任,实现公共效益的最大化,也才能取得社会的公信力,从而获得力量和尊严。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既有来源于法规、组织章程和社会大众的客观责任,也有表现为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激情和职业道德的主观责任。健全法律,强化主观责任、促进非营利组织公开化运作和健全监督机制,是促使非营利组织完善责任治理的基本保证。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简称NPO,又称为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组织,简称NGO,也叫ThirdSector,即第三部门,下文称NPO)本身是以非营利和公益性为宗旨的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将限制其将净余额分配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并且以此为基础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为了实现组织的公益宗旨,需要创新治理机制和治理手段,我们的基本假设是:责任治理可以适应非营利组织治理创新的需要并成为非营利组织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

责任(accountability)不是一个新词汇,康德就说过,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作为实现特定组织使命的工具,它既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也是建构非营利组织伦理学的关键概念。但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前,人们强调的大都是志愿者个人的良好愿望和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而不是治理和责任。之后,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强调组织要以责任为基础,强调了责任对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在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构社会与组织的原理一定是‘责任’。这种组织社会或知识社会,要求组织必须以责任为基础”[1]。政府和市场组织都有与自己的宗旨相适应的责任治理手段,随着非营利组织挪用善款、贪污腐化、内部交易等丑闻的发生,加强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责任治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缺乏责任的治理不能称之为治理,至少不是有效的治理。

一、责任治理是非营利组织有序发展的基础

责任治理是组织的“行动——目的”有效关联的重要手段。按“责任伦理”行事,就会产生目标合理性要求。这是韦伯思想中的重要观点,它对于NPO治理也一样适应,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意识会促使非营利组织章程与行动的统一。非营利组织只有按照符合公益宗旨的责任伦理行动,才不会产生背离非营利组织宗旨的行为。

责任治理是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基础。传统观念否定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性,认为责任与志愿性、公益性是相矛盾的,似乎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奉献爱心,讲求慈善和利他,这种道德的绝对命令决定了组织内部行动的崇高性和自觉性,无须强调责任治理,一旦强调责任治理,似乎就否定了高尚的人性。但就像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物依然可能出现贪污腐败等损害政府肌体的现象一样,非营利组织在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下也具有走向以贪污腐化、挪用善款、损公肥私为表现的营利性和俘获官员、为了个人私利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性的可能,在这里,贪婪、自私、欺诈、野心勃勃、玩弄权术、失信、不负责任等卑劣现象同样可能存在。而一旦变为营利组织、政治组织或腐败组织,或具有这样的倾向性,它就难以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可能成为工商业或政府或某些外国政治团体的附庸,而与自己的非政府非营利的公益本质相违背,蜕变为与公共责任不一致的组织。这种倾向无疑会阻碍整个“第三域”整体利益的发展,降低整个第三域的社会合法性,从而使得每个NPO的发展与整个第三域的发展并行不悖的责任治理具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

责任治理是增强非营利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没有责任的治理就不是有效的治理,而没有有效的治理,非营利组织本身就不会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竞争力。在我国,随着经济改革所必然导致的政治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这种转变要求创新一定的组织载体予以承接。于是,政府把自己原来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以一定契约的形式转让给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如工商业协会及街道中的环卫所、绿化队、社会保障机构、贫困救济机构、疾病关怀机构、社区调查、社区咨询、社区矫正机构等,但这种转让往往是通过竞标的方式进行的,参与竞标的非营利组织能否争取到服务合同,尽管不排除政府发包人的个人偏好、内部交易、暗箱操作等情形,但更多的还是靠组织本身的竞争力,而组织本身的竞争力则取决于组织的责任治理。很难想像,一个内部不负责任的组织能够在服务契约的争取、提高服务绩效、降低成本、提高社会公信力方面有所作为。

二、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

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就是组织本身要完成任务的具体规定,就组织内部责任主体来说,它包括组织的责任以及组织成员的责任,组织成员的责任又分为组织董事会的责任、CEO的责任、受薪工作者的责任以及志愿者的责任等。

非营利组织责任受组织本身的目的、宗旨的约束,也像行政责任一样分为客观责任(objectiveresponsibility)和主观责任(subjectiveresponsibility)[2](P63)。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治理既需要客观责任的明确细化,也需要以价值观为基础的主观责任的激情和冲动。

客观责任,从所负责任的客体说,包括对政府的责任、对被服务对象的责任、对组织内部领薪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责任、对非营利组织同行的责任;就所负责任的方式来说,则分为“解释性责任、应答性责任、制裁性责任”;就责任的内容而言,则分为财物责任:怎样合理使用资金的说明;过程责任:对资金使用的适当步骤的解释;方案责任:对工作质量的说明以及优先权责任:对他们工作机会的有限性、重要性及适当性选择作出说明[3]。

非营利组织所负的客观责任来自基于组织公益性最大化的人为规定。首先是法律的认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分别做出了规定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这些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规定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客观责任”。这些客观责任的规定不是基于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任意,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普遍意志,是对作为责任客体的社会大众希望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所发挥功能的一种总结和认可。

其次是非营利组织通过组织章程表达出来的责任和义务。非营利组织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外,还要根据成立者的意志和要求制定组织章程,章程具体规定组织的公益目标、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美国联邦国内税法称:“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限制其将净余额分配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诸如,组织的成员、董事与经理等”,这种不分配盈余原则也是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的与其本质相符的责任,但某些非营利组织如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则明确要以促进会员单位的经济发展为目的)、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慎用社会资源、促进组织的海内外交流、工作中组织志愿者或受薪工作人员的关系等等,这些都属于自律公约,其中主要的就是规定组织为了达到目的所负的责任,比如接纳新会员、关照会员利益和意见诉求的责任、教育管理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负责教育培养以期获得必要的技能;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规制,以防止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损害的特殊偶然性;志愿者或领薪工作人员非故意造成的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或志愿组织承担,志愿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等等。这些责任规定说明,从事非营利的服务或纯粹的志愿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善心和强烈的主观责任,这是履行客观责任的必要条件。

再次是由捐赠者、受益人及其他社会大众的期望所形成的责任。捐赠者在捐赠自己的财物时期望自己的捐赠能够达到与自己的捐赠意愿相一致的目的,这种期望就成为接收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责任。它有责任向直接资助者对负责项目的重要性、适当性、紧迫性作出说明,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步骤、工作的质量及被服务者的满意度等进行说明。责任主体也有责任在更大的范围内,在网络及其他公众媒体上公布自己的行动计划、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活动成效等。如上所述,非营利组织作为接受捐赠者不仅因此具有应答性责任、解释性责任,也具有被制裁性责任,也就是说,当接受捐赠者把捐赠的财物用于与捐赠人的慈善意愿不一致的目的时,捐赠人有权收回承诺,撤销捐赠。受益人也是非营利组织责任的规定者,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与被服务人签订相关的合同,规定合同内容和违约的处罚措施;在国家购买的服务中,由政府代表受益人、被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由政府代表被服务对象进行违约处罚和制裁。在行业协会等互益性社团中,每个会员同时是服务者和被服务对象,因此对对方都具有增益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调查及应诉,对违反行业普遍规则的会员单位的处罚等,如果不能为每个会员的利益服务、增益,这样的社团就是不负责任的。

根据美国行政管理学者库珀(TerryL.Cooper)的意见,主观责任则是非营利组织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在行动中的表现,是个人为了完成某项任务而自己加给自己的义务、感受和激情,是个人职业道德的反映和外化[2](P74),意指忠诚(loyalty)、良心(conscience)以及认同(identification),是责任者自己本身对责任的感受(feelingofresponsibility),是个人表现在客观责任上的伦理自主性(ethicalautomation)。人们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是受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态度支配的行为。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不同,就会对眼前发生的事物和遇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不同的态度又决定着人们不同的行为方式、职业道德和责任。强化由价值观决定的主观责任,对于处在委托——关系中的非营利组织来说,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政府、捐赠者、公众)的利益,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避免或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客观责任是由法律、组织及社会外在决定的,而主观价值则是由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内在精神因素决定的。人们由世界观、价值观决定的处事方式和主观责任反过来决定着客观的外在责任的实现程度,同样职位的客观责任也会由于不同责任人的不同理解、不同的主观责任而表现出不同的责任行为和责任效果:到位还是缺位,反应迅速还是缺乏回应,正确地做事(todothingrightly,表现在非营利组织中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与做正确的事情(todorightthing,是否促进最大公共福利)是否统一,责任客体满意还是以我为中心,公正还是偏袒,有效还是无效等。你如果具有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慈善等优良的价值观,你就会在更大程度上完成好组织安排的客观责任。只有当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并具有为组织的目标最大化而工作时,组织的工作才是最有成效的。所以,对非营利组织实行责任治理,既要考虑到客观责任的完善,也要考虑到主观责任的教化,而这就需要对影响主、客观责任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非营利组织责任治理的条件依存

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责任需要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能力,需要由可能性地承担客观责任向现实性地承担客观责任的制度安排。

法律的缺陷及克服。法律的完善强化着非营利组织的客观责任。非营利组织没有法的规制就无法达到“善”。正义、福利、责任、志愿服务、利他等等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责任治理蕴含着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为外部条件。在另外的两个“域”,无论是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还是营利组织的盈利追求,目前在我国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权限,比如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授权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能,尊重公民权利而不能任意越界侵犯,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义务,也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享受服务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时对生产经营者的制裁、惩罚措施等等。

但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对资助方及服务享受者究竟如何尽责,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就是非营利组织应负责任面临的法律困境。而英国1990年制定的《慈善法》中规定:“慈善团体应向将钱投资在公共领域的公众负责”。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我国的立法机关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在总结非营利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作为责任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对公众、对受助者、对捐赠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非营利组织本身也要制定规则以保证组织本身公共责任的最大化,并约束其把经营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超额利益交易结合起来,包括禁止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设备与利益相关者进行财产的销售、交换和租赁;借款或其他信贷的扩展;商品、服务或设备的提供;补偿金的支付等自行交易活动,尤其在兼有奖掖和惩罚功能的税法方面以及取消免税资格方面更要突出出来。非营利组织履行自己的公益责任需要一系列的物质条件和其他条件,尤其需要在募捐、税收优惠、志愿者的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理想信念教育与伦理观念的培养是强化主观责任的本质内涵。法的完善有利于“客观责任”的落实,但“主观责任”的强化依然需要人们的理想、信念教育。客观责任是被法律、社会和公民设定的东西,源自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在被设定的客观责任和作为内心呼声的主观责任之间、自我判断之间必然发生争执,或彼此符合一致。人不会只停留在现实存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客观责任的尺度。在人们的认知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或重要,相反,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对责任理解的特有的标准,这样,在存在(客观责任)和应然(想像中自我判断的责任)之间就可能发生争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旨在增强负客观责任者对存在的适应性,缓解存在和应然之间的紧张性,增强主观责任对客观责任的强化作用。作为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来说,深化对非营利组织有关知识、组织使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助于增强主观责任感,从而为客观责任的履行奠定主观基础。而从更广阔的社会视野讲,在这方面比较现实的途径一是学校的实践教育,二是舆论的氛围。学校一方面进行理论教育,把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科学文化知识灌输到学生头脑中去,另一方面进行实践教育,把学生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当作必修课,强化他们为社会公益服务尽责的主观意识、动手能力和良好习惯;而大众媒体的舆论力量可以把利他价值观放大为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从而为非营利组织主观责任的强化提供伦理氛围和社会基础。

多中心协同治理。政府靠强制征税,企业靠生产、交换牟利,非营利组织则依靠募捐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复杂,政府购买的、资助的、社会捐助的,每一种资金赞助都会提出不同的责任要求。对于有契约要求的资助,非营利组织需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与政府、营利组织相比较低的成本显示自己的责任意识,增加后续合作的机会。对于社会捐赠的资金,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社会公众一般希望非营利组织透明管理、阳光会计,但报表、年度报告、感谢信、捐赠证书、告示等等都需要资金,资助者则有可能希望减少管理成本,尽量把资金用于受助群体上而不是管理成本上。在这方面,非营利组织需要正确处理责任和管理运作成本的关系,尽量减少管理运作成本、增加社会效益。这种责任意识同样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由于非营利组织无论在生存发展的根据上还是在所负的公益责任上,都涉及到政府、工商业者、捐赠者、社会大众的多方利益关系,为了保证公共责任的履行,需要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和监督,其公益性质的实现和公益责任的履行与协同治理的发展成效呈现正相关。在这些关系中,除了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入门管理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双重责任管理)外,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与专职的CEO进行的内部管理、由非营利组织构成的独立部门进行自我治理也是保证非营利组织履行公共责任的选择之一。独立部门的日常管理、规范协调、评估、鉴定和惩戒职能是从组织外部促进非营利组织履行责任的重要因素。在美国,就有处在非营利组织之外的独立部门,如国家慈善信息局(NarionalChartiesInformartionBureau)、商务发展局理事会的慈善咨询服务部(PhilanthropicAdvisoryServiceoftheCouncilofBetterBetterBusinessBureaus)、福音教会的财务理事会(EvangelicalCouncilforFinancialAccoumtability)等负责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并给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无私奉献、对公众负责、慎用社会资源、服从法律等九条道德标准以加强行业自律。加拿大设有一个全国性的组织来评估不同慈善部门的机构。鉴定通常包括工作回顾、机构政策等。另外,加拿大还有慈善中心之类的组织来监督慈善团体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由于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独立部门的治理可以较好地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我国在对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中,最缺乏的就是行业自律机制,因之也需要引进独立部门的评估制度,目前首先要成立“非营利组织联合会”之类的组织,这类组织可以部分替代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弱化NPO管理中的行政化色彩。作为独立部门,联合会要以量化的指标评价体系,对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活动过程、受薪人员的工资状况、实际社会公益效益、资金募捐能力及使用、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公开评估。通过建立非营利组织的排序标准,就可以把竞争机制引入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中,有利于推动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履行。除了独立部门自身开展的监督外,政府和独立部门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如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等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以监督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且可以引入类似“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的SAI8000认证,或者进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排序,以激发他们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和关注。当责任成为组织形构的基础时,组织公信度提高了,捐助者就可以自由选择非营利组织和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捐助,非营利组织也就具有了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林.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NPO的法人治理问题[J].香港:中国研究,2002,(8).

[2][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