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公共事业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共事业的完善与发展,而这需要我们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个人共同努力,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和谐。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政府应履行自身的职能,尽快完善公共事业方面的建设与管理,我们个人应该提高认识与自身素质,加强社会责任感,担负起我们的使命,以建立、健全公共事业,实现社会的和谐!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事业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3日,邓小平南巡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了重要讲话。邓小平的南巡谈话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改革与社会进步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在过去的20几年里,我国的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令世界瞩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GDP持续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农村的建设发展我们完全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但与此同时,新的社会矛盾也随之凸现出来,例如:社会保障的不完善、贫富差距拉大、教育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等。面对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就此片面的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
矛盾可以说是由差异引起的,改革开放以来的20余年里,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市场必然有差异,而市场的差异必然造就社会的差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有差异的市场才是有活力的市场。作为一个竞争场所,优胜劣汰导致了经济上的差异,随后是社会方面的差异,构成了一段时间来中国社会巨大活力的结构性来源。在改革过程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都包含了差异机制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看,市场是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其中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和谐。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其实质性的主张就是寻求一只从差异中促成和谐的手,一只市场自发的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差异与和谐并存,和谐社会作为特定社会的公共目标,需要依托公共领域的力量来实现,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组织早日完善。
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美好远景,也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我国政府也一直在不断的尝试与努力,制定各种方案、采取多种措施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现代社会是由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大部门构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任何一个方面,它需要所有的部门共同努力,当然,人作为各种活动的主体在中间起决定作用!人们素质的高低、个人的认识、责任感、使命感等决定了人的意识与行为活动,人们素质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对政府、个人、社会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共事业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就要求社会机制早日完善。
1正确认识公共事业组织
建国以来,政府在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政府的力量都不可能是无所不及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和不断发展,由政府统管一切的方式所导致的弊端越来越多,也就随之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在市场与政府同时失灵的时候,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呢?我认为,这些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公共事业问题,当政府与市场在一些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面前都感到乏力的情况下,公共事业组织也就应运而生。公共事业组织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把公益性目标放在首位,没有企业那样的盈利目标,所以可以用主要精力为弱势社会群体服务,解决公众的问题;它也不像政府那样必须考虑税收、安全等多方面的事务,公共事业组织可以只专注于某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管理并解决问题。
公共事业组织也可称为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NGO),它们是社会力量的粘合剂和润滑油,及时应对各种问题,并且时时激发、显现出人性中最温情和柔软的力量。这一点,也是政府的刚性力量所难以达到的境界。NGO作为公民自我完善自我救助自我服务的公民自治组织中的一种,能够充分地激发人性中真、善、美的情怀。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越来越向有限政府靠近,迫切需要NGO组织在政府缺席的地方及时伸出温暖而有力的大手。比如面对SARS这样的危急时刻,我们就充分暴露出NGO组织缺乏时的无序、涣散和混乱局面。即使在日常的帮贫扶困、救死扶伤等过程中,NGO的身影也应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以往,我们的国家结构中只有政府和民众,而没有“社会”这个中间层,根本就在于缺乏NGO这样的中间结构。NGO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巨大的弹性力量,这个力量越强大,社会的抗震荡能力就越强。
2完善公共事业的管理
纵观各个社会和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越是现代、发达的社会,NGO(民间组织)组织结构也越发达、越复杂,对NGO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目前,中国90%以上的NGO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这对解决社会矛盾与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要尽快完善发展非政府组织,这需要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制度的支持。
政府应该全面开放NGO,对于NGO实行登记制而非准入制,同时建立法律规范,打击非法行为。一定要充分相信民间的自我管理能力,也一定要相信NGO只是政府的左右手,他们不具备任何国家强制性力量,绝不可能对政府造成任何“威胁”。在这里我们可能会想到法****组织以及它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我认为这是与其组织自身的性质问题有关,它的本质从根本上就是反人类、反社会,而不像其他一些组织(香功、气功)一样以强身健体为目的。当然,法****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应尽早完善对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实行,而不能因此停止发展非政府组织。
我国的社会公共事务日益丰富,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传统的政府事业已不能适应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的需要,按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规律去发展公共事业已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公共事业的不足,以及和谐社会对它的要求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对于大多数的准公共产品来说,走市场化的道路是合理的发展趋势。作为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就是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公共领域,都应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如今年初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是这样的一部很好的法规;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监管,引导企业走良性发展的道路。作为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来说,一方面通过合理的价格机制获得适当的利润,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和公众的双赢,加快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建设。
完善了对公共事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各种社会组织有责任的、按规范、法律等有效的对公共事业进行管理,缓解各种社会压力与矛盾,协助政府完善管理。只有各个部门、组织各尽其能,协调、协作发挥好其自身的功能,实现内部的和谐,才能使社会早日和谐!
参考文献
[1]梁树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娄成武.公共事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