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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构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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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构建管理

摘要:市民社会在西方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和社会形态,对于中国而言,还比较新颖。试图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初始形态和我国理论界对市民社会的相关研究入手,提出在构建我国市民社会时,需要怀有必要的乌托邦精神,并在实践中从法的角度开始努力去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构建;乌托邦

1市民社会在中国

1.1市民社会发展沿革中国论文联盟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市民社会的研究在我国不断深入。综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可以把市民社会的涵义概括为如下两点:(1)市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政治社会的对应物,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社会领域。(2)市民社会是非政治化生活领域,主要包括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其中以经济生活为主。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实现个体的物质利益、满足个体交往发展的需要。

1.2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出现了大量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私人组织、外商独资组织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组织,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自发开始形成各式各样的特色团体或组织,他们通过法律、法规或相关条例的制定或申请制定来保护他们的既定利益,中国城市中纷纷出现市民社会的雏形。同时,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几乎有8亿,由于受教育程度、经济水平等诸多客观原因,使得他们大都没有意识或能力来构建属于他们的市民社会形态。那么,我国学者研究市民社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从我国市民社会研究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明显的答案:即,在社会转型中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推动社会的转型因此,总体来看,我国尚未真正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市民社会。

1.3中国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便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近两年,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使个体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更为和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市民社会构建的乌托邦

市民社会的构建需要理想,这些理想的提出应既吸收了前人构建市民社会中的宝贵经验,又立足于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在建立理想时,必须怀有乌托邦的精神,帮助我们用行动缩短与理想的差距。

2.1乌托邦的价值世界

对乌托邦最为宽泛的理解,是把乌托邦界定为人的价值实现方式。德国宗教思想家蒂里希把乌托邦视为人的可能性。乌托邦是一种理想状态,人类的理想何止千万,但理想可以转化为目标并逐步实现的,一个理想的实现可以产生出更高的理想。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也指出:一个乌托邦,并不是真实世界即现实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写照,它并不存在于时间的一瞬或空间的一点上,而是一个“非在”。但是恰恰是这样的一个非在概念,在近代世界的发展中经受了考验并且证实了自己的力量。它表明,伦理思想的本性和特征绝不是谦卑的接受“给予”。伦理世界绝不是被给予的,而是永远在制造之中。由此可见,我们需要精神的乌托邦,以显示人类文明自我批判和超越精神的永恒价值。

2.2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乌托邦

人之区别于禽兽,就在于人有理想与理想主义的追求。我们把这种超越当下可感的现存状态对真善美价值理想的不懈追求精神,称为“乌托邦精神”的曼海姆曾说:“乌托邦成分在人类思想和人类行动之中的完全消失意味着,人类的本性和发展将会呈现出某种全心的特征。乌托邦的消失会导致某种静态的事态——就这种事态而言,人本身将会变得与事物没有什么不同。”由此看见,乌托邦精神是我们构建市民社会所必需的重要精神。

在我们即将迈进现实的市民社会建构中时,不仅需要具体的迈进方式,也需要迈进之前的乌托邦,即,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定位为两者的良性互动。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在我国,要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意味着要在不损坏国家利益的前提之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和环境,这种条件和环境是由国家级法律以及其各自领域法律来共同保证的。

3乌托邦情怀下的我国市民社会构建实践——从法的构建角度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法反映了事物必然关系(包括人情之理与万物之理)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客观的存在于我们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互动之中。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法势必也存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互动之中。我们认为,处理好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关法律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要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就必须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和谐共处与相互促进。应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并实行不同的原则。在私法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涉,只在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法律为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和担负人民所赋予的职能。尤其对于经济生活,国家并无进行广泛干预的职权,只在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的必要限度内,才可进行干预,而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作用。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个模式向前发展的。此种模式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方向,这必然要求给予限度要求的国家宪法和调整市场社会关系的民法,要更加健全和完善。

为此,我国需要在法律的健全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将直接决定着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模式。要想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宪法》就必须在身份平等、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私利神圣方面进行着重规定,只有宪法为个人利益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他的法才能相应的变更,我国的市民社会才更有可能真正形成。

参考文献

[1]鲍景华.市民社会基本概念梳理[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4,(3).

[2]保罗•蒂里希著,徐钧尧译.政治期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69.

[3]恩斯特•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77.

[4]贺米.现实生活世界——乌托邦精神的真实根基[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5]卡尔•曼海姆著,艾彦译.意识形态和乌托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303.

[6]邓正来.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