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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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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现象

构建和谐主义社会必须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使得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相处融洽、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信任和帮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因此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环境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迫切和现实的课题。本论文通过对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中一个很普遍、很现实的社会现象——“看客”入手,通过对该现象概括性地说明和特征的阐述,使人们对整体上认清了这种该现象和该现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危害。通过对该现象的社会学视角分析,探明了当前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文化建设、群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道德与法制建设等诸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和漏洞。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一些诸如: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情感熏陶、教育引导、宣传说服、法制建设、舆论监控与引导等方面克服此类现象的措施,以期达到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环境的构建,更好更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思想正式被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全体人民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做到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只有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才有了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而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却成为了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的态度,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举手之劳给110报个警而不肯、充当“冷血看客”而不知耻的现象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刺耳的“不和谐音”。看客现象不仅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体现,更是社会环境不和谐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因此,解决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需要,更是中国实现全面进步的需要。

一、“看客”现象的概念界定及其主要特征和具体表现:

所谓“看客”,是指那些麻木不仁,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为生活态度的人。他们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总是报着一种看笑话的心理去面对遭遇不幸的人。而“看客”现象的概念主要表现为,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需要自己帮助时,却持坐视不救、袖手旁观的态度。心理学上将“看客”现象界定为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心理反应意向,即紧急状态下的冷漠行为。“看客”现象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病态的表现,严重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看客”现象的主要特征可以用事态紧急,认知明确,情感冷漠,众人在场这四个词描述。即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众人在场,明知受害人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侵害,急需人帮助,却无人愿意伸出援手,有的只是冷漠的观看。

“看客”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今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各个角落。强奸犯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受害者家属求助,二百多户人家无动于衷;街头出现精神病人杀害少女,看客多但无人救援;见人跳楼观看者还鼓掌大叫“往下跳”;少100多元医院不给救命血等等。像这样的“看客”现象在现今社会上不胜枚举,它们正严重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看客”现象的社会危害:

1.它影响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助长金钱至上的极端功利主义。不能给自己带来切实利益的事坚决不干,即使眼前的人生命受到威胁。这种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只会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如果任其滋长,将来的社会必将再回到那种“人吃人”的社会。

2.它助长了人们畸形心理的培育,使得人们变得灵魂麻木、精神失落。“看客”心理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它不仅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影响着自身在社会上的生存和发展。一个“看客”在这个社会的生存空间必然是很狭小的。

3.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看客”现象的泛滥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歹徒们光天化日下作案却无人制止,这无疑会让他们更加有胆量去继续作案,其结果就是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都会受到威胁。

4.它必定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困难和阻碍。“看客”现象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外在体现,它的存在势必会破坏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中国式看客现象”的社会学视角探源:

从对现今社会上存在的“看客”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中,不难看出,产生“看客”心理的根源不外乎就是怕惹麻烦,怕遭报复,怕损害自身的利益,怕自己见义勇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尊重,又或是通过看别人的笑话为自己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寻根溯源,产生这种心理的最源头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与奖励制度不够完善:

与“看客”现象相对的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本应受到大家的尊重,得到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保障及奖励,而不是无助地承担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痛苦。可现实中,我们往往见到的是英雄因为见义勇为受伤,却得不到社会很好的资助及关怀,最后还要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样的结果不免要让人好好思量一下见义勇为值还是不值。或许人们不是不想见义勇为,而是不敢,因为他们缺少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后盾。虽然国家早已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而且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存在差异。

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但目前国家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目前,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相继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然而全国性的立法却没踪影。《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从1997年开始,曾两次向国务院申报立项但无答复。此外,各地法规也往往“互相打架”。如外地人见义勇为,有些地方却以并非本地户口推诿不管。还有,见义勇为行为中的被救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也一直无明文规定,被救者害怕承担责任,令救人者寒心。

(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

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予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者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保障经费来源及奖励形式多样引起“诸侯纷争”。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一共24个。但其中奖励办法以及资金来源等,各不相同。

比如:上海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北京市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广东省政府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中,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还有的省市通过其它方式给予奖励,比如南京允许见义勇为者生二胎,昆明则给见义勇为者落实户口等。

目前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十分多样:北京由民政局负责,成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承诺1年1千万元,但是在财政上挂着,需要多少奖金就下拨多少;上海由公安局政法委经管;广东的见义勇为基金达上亿元,群众普遍生活水准较高,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善后保障工作也做得不错,所以其见义勇为人员上访的记录也少得多。另外,江苏、福建的见义勇为工作被业内认为是做得比较好的。然而在有些地方,并不理想的社会风气导致有时会“见义勇为奖金发不出去”的尴尬。

(四)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保障时缺乏灵活多样的手段:

如医院是要对见义勇为的英雄提供免费救治还是按照规定不掏钱不给看病。又如同样一件见义勇为的事,英雄是否在不同的地区会得到不同的待遇,如果那样的话我们是否应该在见义勇为前先选好地方。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政策,见义勇为行为根本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能否对见义勇为英雄实施全面的保障,还取决于执行者的手段够不够多样、灵活,能否对不同的案例做出合适的处理。

由此可见,“看客”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方面的社会保障及奖励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时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及灵活、多样的手段。

社会文化道德建设工作的不完善:

(一)媒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道德社会,提倡公民道德建设。但在对于见义勇为这一块的建设却不是很理想。虽然社会上一直在提倡见义勇为,但真正的宣传、鼓励手段却显得有些力道不足。尤其是媒体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的宣扬手段太过单一化、简单化。虽然每年都有不少给见义勇为的英雄颁奖的晚会,但这里表彰的毕竟是少数人,而其他许许多多的见义勇为的人却得不到宣扬,难免让人觉得寒心。

(二)各地方道德建设出现不均衡。

对于见义勇为的道德建设这一方面,还呈现出了各地方建设不均衡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道德建设力度较大,但相比之下有些地方的建设力度却显得很不够。这样的发展是不能满足全面建设道德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的。

(三)关于见义勇为在大学校园这方面的宣传不够。

大学中的活动多不胜数,但是有关于见义勇为或是道德建设方面的活动却很少被涉及。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力量。如果连大学生都不能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觉悟,何谈建设道德社会?

(四)西方个人主义价值思潮的影响。

由于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很多中国民众接受了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但并未正确理解这一价值观的内涵,错误的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

民众的病态心理:

具有匿名性。看客中的每个人都觉得自已是外人,不会感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压力。认为反正都是外人,怎么看自己也无所谓。

丧失责任性。看客将责任均摊到每个人身上,不采取行为也不会内疚。认为救人不是自己的责任,是别人的责任,是所谓的英雄的责任。

群体淹没性。群体性淹没了自己的个性、情感和活动。认为大家都没行动,我也不应该有行动去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

盲从、从众心理引导。

中国传统明哲保身、安身立命思想的影响。

人们的“不平衡”心理,认为别人没有帮我,我帮别人就是吃大亏。

社会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间的统一协调问题:

“不见义勇又不犯法”,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单单依靠道德的约束显然已无法改变社会上的这些“看客”现象,道德制度必须在法律的充分保障下才能显示出它的威力。近年来,有关于见义勇为这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各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应《见义勇为条例》,可以说是对“看客”现象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但法律始终只是一种约束手段,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看客”心理。所以不管是依靠道德手段去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运用法律手段去强制见义勇为,都不能最大程度减少“看客”现象。只有二者相辅相成,才能使人们愿意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客”现象。

四、消除“看客”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断完善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障与奖励制度;制定统一、明确的相关政策,并保证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灵活、多样的执行。做好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资助、奖励以及精神方面的关怀工作。

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及资金发放制度,确保每位见义勇为的英雄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将法制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即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协调好施救者与被救者之间的关系,以减少那种被救者不愿承担施救者医药费或其它责任之类的纠纷事件。消除群众怕见义勇为遭报复,惹麻烦的顾及。加大对于见义勇为英雄的奖励和善后工作,让每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及他们周围的人都感到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的,因为他们拥有坚实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强硬的法律手段作后盾。

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不管是通过电视还是报纸,对于见义勇为的事迹要大力宣扬,而对于“看客”现象也要进行曝光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谴责。而且报道应尽量做到全面。各县级、乡级、村级单位要对见义勇为个人及其事迹进行宣扬,力求让每一位见义勇为英雄的事迹都得到宣扬。

加大见义勇为思想在大学校园中的传播,多开展一些以“宣传见义勇为行为”或“反对‘看客’行为”的主题活动。学校要鼓励学生多开展相关主题的团日活动,让学生们亲自组织并参与到宣扬见义勇为行为,反对“看客”行为的活动中去,亲身感受活动带来的教育意义。学校还可以把这一主题作为一门社会实践,让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调查这一主题,并借此机会宣传这一主题。

以政府资助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建立一些“见义勇为英雄纪念馆”,将英雄们的事迹记录下来,展示给群众看。各地中小学则可以组织一些参观活动,学习英雄事迹,从小培养见义勇为的精神。

借助奥运之势提高全民素质,教育引导,塑造社会成员的健全人格。宣传说服,改变社会成员的消极态度和病态心理。

透过汶川大地震正面教育、宣扬生命的可贵,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的可贵以及在重大灾难面前团结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感受到生命的宝贵,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人与人之间和谐所带来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救人英雄的那份伟大和光荣。

不能单一依靠道德准则或法律手段中的一种去约束“看客”行为,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道德和法律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控制“看客”行为的发生。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凝聚力的的体现。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是一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前提条件。一个具有强大民族凝聚力的国家是不会被任何灾难所打倒的,同时,它也是和谐的。所以,不管是从增强民族凝聚力还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必须先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最大程度上消除普遍存在于现今社会的“看客”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