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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问题。关于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医方”,各级政府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乡镇企业增长幅度和吸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能力连年下滑,农民收入更出现了连续负增长。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方法多局限于农业内部,采用的是诸如调整种植结构等治标之策。笔者认为,增加农民收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三农”问题的根本,不是调整种植结构这类方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上才能抓住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源,也才能找到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之一:政府失灵
政府是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与政府管理失灵的相关性非常大。
1.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一:城乡治理的两极化
要增加农民收入不能仅从农村这个小圈子来找方法,因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根本的原因还不在农村本身,而在城市,其中的关键在于农村与城市发展的两极化,即有关学者所概括的一种新的“一国两制”:城乡分割,一国两策。(陆学艺,2001)客观上,中国这个人均资源有限的农业人口大国,建国初期在战争环境和没有外部市场的压力下,不得不追求重工业优先的国家工业化,城市自然是国家发展的重心,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逐步形成了包括“工农差别”的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以农村补城市,优先发展城市。主要手段是工农业剪刀差,城乡户籍两种政策,“农”与“非农”界线分明。二元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中的体制约束及歧视性的政策,造成了城乡收入的两极化。
城乡分治体制在经济发展平和的条件下,农村向城市作出的是常规贡献,而当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国家首先牺牲的是农民的利益,保住城市利益,此时农民作出的牺牲更多。远的如1957年大炼钢铁时,经济发展过热很多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工厂,成为“非农”,但是在随后的经济大调整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这些农民,这部分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农民又被遣送回乡,重当农民;近的如1996年后,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城市就业机会减少,为保护下岗职工人利益,各地再就业工程大多通过政策法规清退农民工、临时工,为下岗职工腾出岗位。国家这种政策选择有其理由:城市稳定关系全局,因为城市工人没有土地、缺少生产资料,一旦这些人不稳定,就会很快发生社会动乱。而农民却不同,农民有可以活命的土地,牺牲了一些分农民的利益,不会彻底影响到政局的不稳,加上农民生活的空间不象工人那样集中,容易分化矛盾,不致造成尖锐的冲突,农民劳动力过剩就不会像下岗职工那样动辄到政府门口示威静坐。
城乡分治为城市工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进一步牺牲农民的利益,必然影响工业的发展。当前出现的通货紧缩现象,就与农民收入过低有关。在2000年初冬举行的一次“农民收入和消费增长论坛”上,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指出:增加农民收入,对城市经济也会有促进作用。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现象,主要指城市生产过剩,在广大的农村还是有市场的。因此,唯有农村实现现代化才能促进中国工业的现代化。
现阶段中国的农村正在从传统农业向现化农业转变,农业的现代化现在正是需要工业进行反哺的时候了。即使农业进入了现代农业阶段,也需要工业来稳定地反哺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避开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体制风险。工业越发达,反哺的力度也就会越大。沿海一带工业发展很快,特别是乡镇工业发展快,反哺农业的力度也就越大,农民收入就能稳步增长。
2.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二:财税体制的集中化
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增强了。但是,分税制主要规定中央政府与省一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确定两者之间的分税范围,却没有规定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权关系。分税制实行的结果是省政府对地级市政府实行财政包干,地级市政府又与县、区政府实行财政包干。这样逐级包干,好的财源总是被上一级政府抓走,其结果是地级市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有保证,而县乡政府的财政常入不敷出,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50-60%的县政府和75%的乡政府发工资都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盈利的企业很少,县乡吃皇粮的人很多,僧多粥少,加上财政收入不足,工资不到位、少发的现象比比皆是。可以想象,在一个连工资都难以有保证的地方,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能有多大的保证,根据管理学的常规,管理者的低成本往往导致管理效果的高成本。
财税体制的集中化直接导致了县乡财政赤字。从税收得不到足够的钱,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①]在进行管理时出现如下政府失灵:
其一,县乡政府在进行政务活动时,常把创收当作第一位的要事来抓。公务员如果工资都发不出,行政权力就会向行政主体方面倾斜,政府决策往往在考虑公共事务管理时,渗入行政主体自身利益需求。因此,出现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就不足为奇了。而这些费用最终都落在了农民的头上,农民收入有限,可负担却很重,农民收入问题也就越发严重。
其二,农村基层政府增加农民负担已为中央所明令禁止,农民也在自觉地抵制,因此,政府靠增加农民负担来解决财政赤字越来越困难。没钱怎么办?政府不能关门,政府无法运转社会也就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举债发薪已成了普遍现象。有关资料统计:三农负担共计近20000亿之巨,按6%利息计算,年需要利息1200亿,就是贷款还款期平均放宽到十年还完,不再增加农村集体贷款和借款,一年也需要平均还本付息近2600亿。十年期间,分摊到每一个县,平均每年需要还本付息一个亿,平均到每个乡镇每年要还本付息580万元(周天勇,2001)。刘喜堂(2000)根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检测县的调查,乡均债务额达到1098.6万元,均净负债为708.4万元,乡镇一级政府面临破产。农村基层政权的债务最终还是要靠征收农民税费来还。
3.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三:行政指导的指令化
政府干预经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而政府干预往往缺乏足够的准确的信息。政府要有效地干预经济生活必须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就我国情形而言,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技术手段的落后以及普遍存在的人为‘搀水分’等原因,政府要及时地得到全面准确的经济信息更属不易,且获取信息所需要的高额成本,也限制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周明生、金太军,2000)。
实施行政指导是农村基层政府推行积极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农村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实施有效的行政指导,尤其是有关市场信息的行政指导却是勉为其难。其原因:一是乡镇政府的信息渠道并非总是畅通的,而且信息的来源单一,主要依靠上级政府提供;二是乡镇财政困难,很难挤出一定的费用来收集有关信息,而信息的获取却往往需要高额的成本;三是乡镇信息处理的人才匮乏,在我国大多数乡镇高层次的人才很少,乡镇拥有计算机也少,能利用互联网的乡镇更少;四是乡镇缺少收集信息的积极性,因政府行政是非盈利的,政府进行行政指导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收集信息却要高额的成本,这种成本是不应向使用者转移的,因而制约了乡镇收集信息的积极性。
正是由于行政指导信息的获取存在诸多困难,所以乡镇行政指导中领导“拍脑袋”决策的事时有发生。乡镇领导“拍脑袋”决策难保决策的失误,而一旦失误,损失只能由农民独自承担,因为行政指导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按理说,农民对于行政指导可采纳也可不采纳,但是乡镇领导往往为了推行其“规划”,强制要农民执行行政指导,如强制种烟草、种果树、种药材等。在现阶段,由于乡镇管理水平不高,行政指导往往变成行政指令,强制的行政指令直接妨碍了农民经营自主权,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民投资的力度,最终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
4.政府失灵的表现之四:管理目标的自利化
政府的管理目标和存在依据是为公共事务服务,提供公共物品(王广正,1997)。但是,对于农村基层政府来说,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管理目标为自身利益服务的倾向。产生这种自利性的原因有:
其一,基层政府具有扩张行政权力的欲望。“很少有人能够抵御增加他们自己的影响或权力的诱惑。政府也是如此。它们常常倾向于做的既多又长。”(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各级地方政府常常想方设法建造漂亮的政府办公大楼,购买高档的小汽车,但是没有借以计算这些项目的经济价值的损害报告,只要有地方人大的审议通过,或者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集体通过,甚至由主要领导跟其它领导通通气就行。每一位领导上任以后,总想“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总想有所建树,这样一方面可在群众中树口碑,另一方面为升迁做好准备,由此很多形象工程应运而生。更要命的是每一位领导的形象工程往往不同,前任领导的形象工程可能是种大棚蔬菜,后任领导的形象工程可能是种果树,农民的生产成了某些官员树立政绩的手段。农民在政府行为中往往不知所措,种了挖,挖了再种的事并不少见,社会财富的损耗太大,农民不堪重负。农民收入的增长,缺乏长期的规划,很难产生规模效应。
其二,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膨胀的限制措施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机构的膨胀在缺少控制措施的前提下,有其必然性。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为已任,公共物品越多,服务越周到,就说明政府是有效的政府,是为民的政府,但是,提供这些产品,政府也需要花成本,更需要大量的公务员去完成,人越多能办的事当然就越有条件干好。所以,乡镇政府对于臃肿的机构和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并非十分排斥。其次,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上级政府可以将富余人员分流到下级政府或盈利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而到了乡镇这一级,再也无可分流的下级政府了,乡镇本身人员就多,加上上级政府分流来的人员,乡镇集中了大量的富余人员。再次,当前乡镇企业不景气,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一个个削尖了脑袋往政府部门钻,个个都想吃皇粮。乡镇政府的这些富余人员个个都是“非农”人员,又没有土地可分给他们,改革要搞但又不可能不给他们活路。办企业,现今的大环境并不好,没几个人再敢下海。因此,乡镇政府吃皇粮的人太多,在税源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成了吃饭的财政,甚至连饭都吃不饱。一个连饭都吃不饱的政府仅靠政府自律而不向农民伸手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我国绝大数农村政府的现状,农村基层政府管理目标的自利化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政府变为为自己服务,使政府管理失灵。农民负担加重,相对来说收入就减少了。
5.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五:乡镇政府的农场化
不管是行政指导的指令化引起政府失灵,还是管理目标的自利化引起政府失灵,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了政府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充当什么样的角色的问题,也就是“农村政治发展问题”(党国英,2000)。
农村政治发展问题的实质是政府在对待农村问题上,是由政府来指导发展,还是由农民自主发展,也就是说农村的发展权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还是掌握在农民手里。理论界对于政企问题谈得很多,同时也认同政企必须分开,但是对于农村中乡镇政府与农业的关系(以下简称“政农关系”)却很少涉及,似乎“政农关系”已经很清楚了,好像只有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改称为“家庭承包制”)办就行了。其实,“政农关系”并未真正解决。由于理论上缺少对“政农关系”的全面的权威性的阐述,在对待“政农关系”上,作为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在“政农关系”上具有优益性,他们往往把农村的发展权片面地理解为“政府发展权”,并滥用这种权力,把农村变成了乡镇政府的“农场”。乡镇政府直接组织经济的动力和措施大大加强,政府干预农村经济的力量非常强大,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口号下,乡镇政府大力推行小圈子内的“小计划经济”。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得到保证,个别农民自觉抵制这种行为,但对于拥有行政权力的乡镇政府来说,往往力不从心,有时还会被乡镇政府穿小鞋(比如在承包土地或承包其他生产资料时被剥夺承包权)。个别地方农民由于反对乡镇政府的农场化,遭到专政工具的制裁,有的农民甚至遭到枪杀(如海南一农民由于不愿出让承包地,被一副镇长下令当街枪杀)。乡镇政府农场化受害的是农民,因为在这种农场化过程中,政府是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农场化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全部由农民承担。有了风险,农民可能会倾家荡产,很快贫困下去,而政府却旱涝保收。有了成绩,政府就来摘果“据实收取”各种税费。正是由于乡镇政府这种农场化管理,许多农民背井离乡到城里去找活路,有的农民干脆就让土地抛荒,增长农民收入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之二:市场失灵
虽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有其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无法克服,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既可由市场本身不足引起(如垄断和外部经济效果),也可由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引起。对于处于自然经济占据很重要地位而商品经济刚刚起步的中国农村来说,市场失灵的程度是很深的。
1.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农业收入的有限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示:1978—1984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平均为13.4%,为增长速度最快年份;1994—1996年,年均增收300元,为数额最高年份。自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取得比上年增长9%的增幅后,便进入了急转直下的阶段;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比上年增长4.6%,增速比上年下降了4.4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3%,增速又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1999年增速又回落到3.8%;[②]2000年增速进一步降至1.9%。[③]至2001年农民收长才缓步增长到4%。(沈路涛,2002)农民收入中的主体部分是农业收入,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比重的52%。1978年—1984年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原因是当时市场上粮食短缺,而改革解放了农民,粮食产量大增,因而农民收入也就增加了。1994—1996年农民收入增收额最大,主要得益于政府的采用保护价格收购,由政府的强制力量引起农产价格增长,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2001年农民收入缓步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费改税后,农民负担减少20%以上。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靠政策推动收入增长的空间越来越小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收入必然靠市场来调节。
可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调节农民收入的空间已很少。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以上的人口是农民,70%以上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的自给率特别高,70%以上的农产品由农民自己消费,农产品的商品率不到30%。农产品的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减少,按一般的市场规律,市场将引导农民将生产资料转移到有利可图的产业,实现资源的优化。在中国,市场的这种调节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的农民不可能一个个都不生产粮食、不搞农业生产,中国农业生产的转移和中国农业人口的转移面临着一道道难关,能转移的只有少数。在市场的调节下,中国农民“适应”的方法是不让产品走向市场。卖粮难,农民就会不卖,对付增产不增收的方法是不卖粮,减少农产的商品率。农民退出市场,加剧了农业的自然经济程度,市场的调节功能进一步萎缩。农民增收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减少。
而且,随着加入WTO的进程深入,国外大量的价廉物美的农产品将会进一步进入我国市场,进一步冲击农业生产,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更小了,市场调节农业的功能还会减小。在WTO规则下,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格收购的政策也无法继续实行,农民收入增长令人担忧。
2.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二:“抓大放小”的片面性
“抓大放小”政策是政府针对国有大中企业改革提出的改革理论和措施,这一政策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脱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发展、增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一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冲击很大,显示了“抓大放小”政策的片面性。这一个政策放在全国政治、经济的全面改革大环境中来看,影响面很大,特别是对农村小城镇化和农民人口的非农化产生深刻影响。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任何经济实体的不断扩大,收入(或利润)的持续增长,都有赖于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企业是这样,农户也是这样。所不同的是,随着工业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工业领域就业的人口就会不断增加,而要使农户生产规模扩大,却必须减少农业人口。”(赵健、蔡宇平,1999)农民收入可以用公式表式为:农民收入=(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农业税费)/农业人口。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绝对人口减少,农户生产规模才能扩大,农民收入才会增长。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农业人口的非农化,二是农村发展的城镇化。
建国以来农业人口的非农化发展的速度很慢,受城乡治理体制两极化的影响和制约。当前城乡治理两极化的改革正大步进行,全国各地都在兴起户籍居民化运动,正在逐步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这又为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创造了新的条件。农业人口的转移的前提应是农村发展的城镇化,实现城镇化应有大量的乡镇企业的发展,没有乡镇企业就无城镇化,第三产业在小城镇没有太大的市场需要。乡镇中小企业是吸收就业最多的地方。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越是大型企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吸纳就业的机会反而减少。发展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是国外解决就业、转移农业人口最为重要的方法。我国“抓大放小”政策虽然在城市改革中起到了作用,但是对于农业人口的转移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因为从全局来看,中小企业更需要保护,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型企业的发展就失去了支撑。当前“抓大放小”政策,限制了市场的调节功能,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制约着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
3.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三:环境污染的全面性农民生产和生存的环境全面污染是当前经济发展外部经济效果的表现。“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处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农民生产和生存的环境全面污染表现为外部经济的消极影响,即外部经济负效果。近年来这种负效果全面影响了农业的发展,不仅影响到了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影响到了农民的生存。环境全面污染主要原因可作如下分析:
一是由于农业生产发展所造成的。传统的农业生产规模和产量都不大,随着生产资料发生变化,化肥取代了农家肥,杀虫依赖农药。化肥、农药的使用使农业产量大大增加,但是使用化肥、农药一天天地破坏了环境。大量使用化肥,土地逐渐出现板结,土壤肥力下降,这是明显的掠夺性开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虽然承包后几十年不变,而实际上农民的土地时常在调整,土壤肥力下降后,农民并不急于改善土壤,因为说不定过几天又会调整结别人了。农药的使用虽然杀了害虫,但也杀了无害的鸟兽虫蛇,自然生态破坏严重,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大量使用农药后,农产品食用的有害性增大,影响人们的消费信心。而这些,农民在生产时是不会考虑的,这是经济的处部负效果的表现,靠市场来调节是做不到的。但是这种负效果,迟早会被反馈回农业本身,因为土壤破坏农民将来要花更大的成本来恢复,生态破坏直接影响生产产量,农产品的可靠性令人怀疑影响农产品的档次和价格。农业生产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而且影响未来的农业收入。
二是由于乡镇“五小”企业发展所造成的。在农村改革开放之初,经济二元结构体制制约了农民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向农村以外的地区和部门转移,农民只有就地办乡镇企业,摸索出一套“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土办法来办乡镇企业,来发展农村的工业化。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大多属于“五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改革之初,为农村的发展,为农民收入增长做出了贡献。“五小”企业的发展,实事求是地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做法,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国家和社会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环境和资源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陆学艺,2001)“五小”企业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的生态环境,现在人们已认识到不关停并转是绝对不行了。但是,对于“五小”企业的关停并转并不那么容易,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五小”企业虽然环境污染严重、能耗高,但对于一些不发达的乡镇来说,可能是财政收入的支柱,关了“五小”企业,就断了政府的财路。因此,一些地方的政府对于“五小”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会小会上报告说早关了,而实际上还在生产。“五小”企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从长远来看,破坏了农民赖以生存的环境,直接破坏了农业生产,许多地方农民就是由于环境破坏无法生存,而不得不背井离乡。
三是由于农村盲目开发所创造的。农民苦,农村穷。穷苦的农民大多找不到好的致富路,因此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开发现有的有限资源是农民能致富的捷径。所在,从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兴起了开发自然资源的热潮。资源是有限的,盲目开发引发了很多不利后果,主要表现为水灾、旱灾、沙漠化、环境污染、山体滑坡等,虽然有些农民因此致富,但是自然环境破坏可能会使农民在灾害面前功尽弃。市场对于农村的这种盲目开发表现出无能为力,农民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吃了子孙饭,断了子孙的财路。
四是由于地方政府盲目引进所引进的。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对于引进外资往往提供十分优惠的条件,对于一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也不加限制,只注重引进的项目数和资金额,忽视环境保护,经济虽然在短期内发展,而农民生存的环境却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之三: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
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不仅有单方面的政府失灵,也不仅有单方面的市场失灵,还是更严重的方面,即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同时失灵,这种交叉失灵,对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影响更大。
1.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一:土地产权的残缺性
土地问题历来是农民问题的核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等人抓住了这个核心,提出了革命胜利后,将土地归还给农民,从而赢得了最广大农民的支持,实现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对农业进行改革的关键措施就是从农民的开始的,实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快将农民从大集体中解放了出来。当前,“三农”问题及其外在体现的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从根源上说,最终还是土地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认为农民的土地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了,而实际上土地问题(主要是土地的产权问题)并未从根子上解决。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并且长时间不变,其长处是农民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成为长期使用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市场主体,突破了政府干预下的高度集中计划。”(陈文科,2001)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农民是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相对而言,谁是土地的所有者呢?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民的土地所有者是集体,代表这种所有权的主要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这就出现了这样一对矛盾:家庭承包制赖以存在的是土地,但土地却不由农民支配。这种权利的不配套,制度的残缺,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经济和政治发展。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了政府失灵。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一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产权的所有者身份通过各种名目(如三提五统)去收取“经济租”(EconomicRent)。马克思认为,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的形式就是地租。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的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有理由去要求这种实现,他们有权向土地的使用权的拥有者——农民征收经济租”。(张岸元、白文波,2000)这种经济租的外在表现是“三提五统”,而“三提五统”的一些古怪名目实在是令人不敢恭维(如“民兵训练费”,“基干民兵”早在十多年前就已销声匿迹了,再收费何理之有?),现在将各种费集中为税,这部分税其实质还是“经济租”,而且是将这种经济租合法化、明确化。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是乡镇政府农场化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官员以国家权力为名侵害农民利益的制度条件。例如50年代推行合作制——集体化,现在则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些都造成了惨重的制度成本代价。”[④]所有权缺失,使农民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无力抗拒,利益时常受损,农民有限的收入经常莫名其妙地被收走一部分。二是政府和村委会可以用法律手段从农民手中合法或不合法地“征用土地”,时常引发土地权属之争。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保不住自己的土地,就会引发上访、围攻政府等事件,恶化党群关系,使政府无法实施治理,农村社会稳定也会成问题。三是土地资源的有限以及土地细分化,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缺少内在动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通过对发展中国的农民进行考察后得出“农民也是经济人”的结论。其含意是指农民经过世代耕耘,已经对自己的土地资源实现了自认为最为理想的配置,仅靠内在动力很难改变其种植的方式。要想产业化,实现增产又增收,必须要有外生变量的介入,如实现产业化,农民种什么就能卖什么,而不是种什么,什么就卖不出去。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引发了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逐渐福利化。现行的土地分配是以自然村为基础,以村在册户口为依据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然后平均分给每一位农民,这种做法的客观结果是将土地福利化了。这种土地的分配方法造成农户土地十分分散,按土地的肥力将土地细分成一小块一小块,以达到绝对的“平均”。同时排除外来者的介入,土地只限于自然村之内进行分配,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土地转让外来者承包也不行。土地福利化使土地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这对农村社会的?榷ㄊ呛鼙匾模窍拗屏耸谐〉鹘诠δ埽雇恋夭荒芴逑质谐≡颉!耙桓雠┟裨诙孕∶婊恋亟懈质保绻杀尽找娣治龊螅找婧苄∩踔脸杀敬笥谑找妫突峥悸墙恋氐某邪ㄗ贸鋈绻恋氐某邪ú辉市碜茫赡芫透纱嘟恋嘏谆摹!?nbsp;(蔡华,2000)土地的福利化,不利于农业生产,也不利于农民增收。二是土地经营无法形成规模。农民收入增长要靠土地的规模化生产,由于土地面积是有限的,粮食增产也是有限的,因为一亩土地上总不能再“放卫星”产出十万斤粮食来,所以只有靠土地集中到某些种粮大户手里,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生产,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增收。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无法是按人口均分土地,而不是按生产能力来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与专业化社会化的大生产相冲突,无法实现大生产,分散的细小的土地不利于生产的集中,降低成本这条路走不通。三是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其它生产要素也无法进行农业部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要素计入农业的生产成本之中,也不能像其它生产要素一样进入市场,反过来其它生产要素(如金融资本)进入农业也受其影响,这种一来农村倒像成了一个封闭的王国,封闭的状态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力量无法引导农民增加收入。
2.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二:村务管理的失效性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从其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但是我国大多数村委会的职能趋向于乡镇政府职能在村的延伸,村委会在不同程度上成了乡镇政府在村的执行机构,村委会的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收取农村的各种税费上,村委会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而非代表村民,村委会的角色出现了错位。这种角色错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村委会成了农民的相对面,而非利益共同体。村务管理的失效一方面导致政府失灵。其一,从村委会方面分析,村委会应代表村民利益,管理村民的公共事务,这是其存在的理由,但是村委会由于职能的错位未能很好地代表村民利益,当村民利益与乡镇政府利益出现冲突时,村委会往往站在政府一边。由于村委会更多地与乡镇政府利益绑在一起,当村民要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时,政府也难以代表村民、为村民说话。加上,村委会财务支出很大一部分就是招待乡镇干部下乡的费用,许多村委会财务亏损最为重要原因就是在“三提五统”未能足额收取时借债上交乡镇提留,所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更体现为利益的共同性。一个不能很好地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很难想象能真正管理农村公共事务,这就是当前许多地方农民对村委会的支持不高,甚至抵触的主要原因。村委会失去了村民的支持,又失去了村民的制约,因此,即使村委会真的为村民做好事办实事,有时也不为村民理解。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减负和农民公益事业的发展缺少能带头的组织力量。其二,从村委与村党支部关系来看,村支部主政的局面非常普遍,村委会得听村支部的。村务与党务不分更加剧了政府失灵,因为村支部的活动村民无权干涉,[⑤]而村支书必须听命于乡镇党委,否则村支书的位子就坐不稳(金太军,2000)。这种局面的存在,加剧了农民与政府的权利失衡,农民的利益难有保障。一旦赋税过重,农民无法实现利益保护,在生存遭受威胁或比较收益太低的情况,农民宁可离乡外出打工或盲流。村务管理的失效另一方面导致市场失灵。农民收入增长,需要有更多的投入,但是土地产权制度阻碍了外在资本的流入,农业投入只靠农民自己投入。村委会在组织农民生产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修公路、修水利,这都是保证农民收入的重要的条件。这些公共物品存在“搭便车”现象,仅靠个别农民无法实现。长期以来采取的“三提五统”就含有公积金、公益金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但是“三提五统”实质上是“经济租”,早就被作为乡村组织行政管理费花完,公路、水利这些有关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设施的修筑还需要农民进一步投?搿4逦芾淼氖В┟癫辉附徊酵度搿J谐」嬖蚪簿坑型度刖鸵惺找妫桥┮祷∩枋┑耐度胪獠渴谐∫蛩匚薹ń槿耄蛭找嬲呤桥┟瘢度胝呶薹ù又械玫绞找妗4逦崾杖×伺┟竦耐度敕延茫次耷度耄词褂幸欢ǖ耐度胍裁挥欣碛稍倩袢∈找妗R虼耍杂谂┐寤∩枋┙ㄉ瑁也换嵬度耄逦嵛耷度耄┟癫辉竿度耄庠诹α课薹ㄍ度搿8母锟乓岳矗┐寤∩枋┰谘赜昧嗽┮瞪绲纳枋┲螅鸵恢蓖度牒苌伲∩枋┨跫嚼丛讲睿┮瞪奶跫荒鼙V挥鎏煸志图醪甘眨杖胍菜孀偶跎佟?nbsp;3.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四:社会保障的滞后性
“大多数先进的经济现在规定,儿童不应该由于他们父母的经济景况而挨饿。规定穷人不应该由于没有足够的钱用于必要的医疗保健而过早死亡。还规定老年人应该得到一定的最低收入以使他们能够度过晚年。”(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最穷的社会中,从富裕的人那里扣除并提供给不幸的人剩余的饼是不多的。”(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我国现有的并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主要限于城市,而农村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三提五统”中的公积金、公益金、优抚费本应为农民的社会起到一点作用,但是这些却被作为“经济租”用于了乡村行政管理费,对于广大农村的农民来说几乎没有保障。政府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农村社会保障,政府管理失灵了。
相对来说,城市工人收入要稳定一些,退休之后有退休金,医疗也有一定保证。而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农民只有自己保自己。因此,多年来农民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农民依靠务农的收入生活,等到年老体衰不能继续劳动时,就失去经济来源。为了保障以后的生活,农民不得不减少消费,为养老做准备,也要为子女上学做准备,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如果有一个子女上大学,全家不拼死拼活是供不起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农民储蓄率过高,消费水平降低,从而影响农村有效需求的增长。有效需要不足,农民有限的一点农产品就难以卖出去,农产品的商品率就会降低,收入难以增长。可见社会保障的滞后也导致了市场失灵。
4.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五:智力投资的短缺性
现代化的生产要靠有知识有文化的生产者来进行,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数是文盲、半文盲。缺少文化严重制约农业生产的档次和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也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民子女的教育和农民本身的再教育应该是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现代化的教育,就没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所以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农村教育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都规定了农村必须实现教育达标,包括校舍的达标。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是农村穷,政府投入的义务教育经费往往不足,关于学校建设费和学校经费以及校舍达标楼房化的费用,“上级政府在确定目标和下达计划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手段和条件。乡政府为实现目标和计划,只得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贯彻,从农民手中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徐勇,1997)太少的教育投入政府就要干涉,但是农村教育政府干涉的结果是负担还是由农民承担,农村教育虽说“义务”,实质还是农民自己出钱办,政府管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政府失灵。
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按理可由市场或社会来弥补,但是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许营利,从制度上排除了市场因素的介入。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在农村办学,政府准入的条件是很严格。实际上,更为关键的是,私人在农村办学,赢利的可能很小。所以农村几乎没有私立学校,针对农民再教育的学校更少。相对城市来说,农村教学条件和教师素质都较差,农民子女读完义务教育后,继续学习的机会少,作为父母的农民因自身素质较差,不少人认为读书费钱又没多大作用而让子女辍学或外出打工。农民在生产中所需要的知识也无学习机构提供,只有靠相互交流或经验积累。低素质的农民,很难有高产出的农产。
四、小结
1.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上的根源主要体现为,对于农村事务管理既有政府失灵,又有市场失灵,甚至还有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的现象。也就是说,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
2.为克服上述体制性障碍,应进行相应的农村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议中国绝大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县,除按照区域发展规划设少数副县级的中心镇以外,由“6套班子”组成的乡镇“完全”政府可以改制为县一级的派出机构——乡公所。乡镇一级的七站八所一部分则改造成为中介服务组织,另一部分并入乡公所,由乡公所统一调配。这样可以大幅度精简乡镇一级机构和公务员的数量,大大减少农民负担。
3.取消乡公所独立的财政权。乡公所所有经费(办公费及人头费)一律由县财政下拔,上级安排的行政任务,需要上级配套的财政支持,乡公所无权自行财政创收。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可能性。
4.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同时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乡、村两级建立合作社组织作为独立经济法人和纳税主体;农民作为村民和社员,只根据村民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议定的项目在村社内交费或租金,在合作社之外的经营则依法纳税,凡是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惩不贷;只对约4万个乡级、70万个村级合作社征收税费,可以大大减少过去对2亿多“原子化”农户进行税费征收的过高成本(温铁军,1999)。
5.乡村教育应由地市一级统筹,作为国家对农村的特别支持,这也是国家有能力且应该完成的义务。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县乡两级的财政压力,而且可以在城乡统一规划义务教育和其它各级各类教育。
作者简介:金太军(1963-),男,安徽全椒人,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公共管理系主任,公共事业管理研究所所长,从事公共管理研究;南京210024。025-3598759(o),6207827(h),13912947984。E-mail:jintj@;张劲松(1967-),男,湖北鄂州人,硕士,江汉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学研究;武汉430019。电话:027-82914462(宅);BP:027-1295161772;E-mail:zhang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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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按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村委会仍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职能,具有“准政府”的特点。
[②]数据摘自《市场报》2001年1月12日第1版。
[③]数据摘自《报刊文摘》2002年1月21日第1版。
[④]参见《200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⑤]虽然我国一些村实行了村党支部选举的“两票制”,如山西省河曲县、安徽凤阳、广东深圳龙岗区以及四川省60%的村都先后实行了村党支部换届“两票制”,即在原有的党员选票前,增加了村民的信任票和推荐票,作为确定村党支部候选人的依据。但总的来看,村民对村党支部的影响是很小的。
参考文献
⑴陆学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读书》2001年第1期。
⑵周天勇《债务、吃皇粮与三农经济发展》,《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31日。
⑶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转引自《税费改革与乡镇财政民主建设》,《管理世界》,2001年第5期
⑷周明生、金太军等:《论当代中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战略性重构》,《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5期。
⑸王广正:《论组织和国家中的公共物品》,《管理世界》1997年第1期。
⑹[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⑺党国英《农村发展:真的遇到困境?》,转引自新浪网财经周刊第六期()2000年11月10日。
⑻沈路涛:《我国农民2001年人均纯收入预计比上年增长4%》,转引自人民网综合报道2002年1月11日。
⑼赵健、蔡宇平:《如何确保农民收入增长》,《人民日报》1999年7月15日第9版。
⑽陈文科:《关于湖北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改革问题》,《鄂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20页。
⑾张岸元、白文波:《乡村“三提五统”的理论、政策与实践》,《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期,第38页。
⑿蔡华:《土地权利、法律秩序和社会变迁》,《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期。
⒀金太军:《村民自治若干关系问题的深层思考》,《开放时代》2001年第1期。
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⒂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