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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道德培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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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道德培养途径

〔论文关键词〕个体道德需要“注错习俗”制度支持教育灌输道德自律

〔论文摘要〕道德需要的个体发生离不开教育培养这个重要环节。个体道德需要培养的具体途径主要有:“注错习俗”;制度支持;教育灌输;道德自律。

道德需要的个体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而道德内化则离不开教育培养这个重要环节,离开了教育培养,要实现道德内化,那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需要个体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教育培养,使外在的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个体的道德需要,成为其内心所敬重的道德法则的过程。

一、“注错习俗”

“注错习俗”是荀子所主张的“化性起伪”之方。荀子说:“可以为尧舜,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势注错习俗之所积耳。”[1]所谓“注错习俗”,实际上就是指一个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和习俗。在荀子看来,“蓬生麻中,不扶而直”[2]为尧舜,为桀跖,“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即是由于个体所处的不同生活环境和习俗长期磨练而造成的。荀子的这一思想是很有道理的。“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3]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环境而存在,环境对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总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物,总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因而必须与他人交往、共处,也能够与他人沟通、交流,吸纳和接受外来的道德信息,产生相应的道德需要。所以,要培养个体的道德需要,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创建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

道德环境是由多种多样的因素组成的,但不管如何,社会舆论是贯穿于道德环境中的、对个体道德需要的培养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的影响因素。所谓社会舆论,是指一定社会群体通过思想或观点的某种总合而表现出来的对某一社会现象、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所持的态度。它具体表现为众人的议论,即众人对某一社会现象、个人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和谴责。社会舆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即是说只要是人,不可避免地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舆论的制约和影响,这是由人的社会本性所决定的。二是外在强制性,即通常所说的“舆论的压力”。俗话所说的“人言可畏”、“众口所毁,虽金石可销也”,就是讲的这个意思。[4]社会舆论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是影响个体道德需要的强大力量。它一经形成,往往就成为人们关于某一事件或问题的言论和行为的不成文的准则或规范,对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具有一种无形的控制力和约束力,阻止与舆论不一致的个人言行的发生;对个人具有一种心理上的压力作用,使个人的言行与舆论所代表的公众意见保持一致。社会舆论有正确、先进和落后、错误之分。前者对人的言行的控制和指导作用是积极的,后者则是消极的。因此,要优化道德环境,就要注重良好的、健康的社会舆论的营造。

为了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社会舆论,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可以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在现代社会,广播、电视、报刊、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已迅速普及,能及时地、大量地向人们提供社会所倡导的新思想、新道德、新行为风尚,从而构成人们共同认知的环境世界。所以,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污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5]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来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社会舆论,用积极的、健康的内容影响和教育群众,对假冒伪劣的精神产品以及不良的道德现象施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就能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这对培养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道德需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支持

理论研究和实际生活经验都表明,人们对其行为后果的酬赏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个体道德需要发展的他律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据此,我以为,培养个体的道德需要,还需要借助制度的支持,仰仗制度的约束来弘扬道德的行为,抑制不道德的行为。在这方面,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堪称“亚洲花园”之国的新加坡,就人们的道德义务或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和禁令,并对违反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凡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人和事,诸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杂物、乱涂乱抹、公共场所吸烟、嚼口香糖、在地铁吃东西、18岁以下人喝酒、上厕所不冲水、乱穿马路、涂抹钞票、放鞭炮、从楼上往下扔垃圾等都要课以罚款,或戴上“垃圾虫”标记在原地罚搞卫生一周,或判鞭刑,拘留甚至坐牢。美国的国会下属机构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国刑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为,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德国法律把法定或约定养护义务的人的遗弃无自救力的人的行为,定为遗弃罪。瑞士、波兰、挪威的法律规定,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均要被处监禁或罚金等。

道德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以利益为杠杆,对道德觉悟高的个体,激励他们先进更先进,并对其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言行进行奖赏和褒扬;对道德觉悟低的个体,惩处他们的不道德言行,并对其有损于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隐藏在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奖赏和褒扬会使人们得到某些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满足,而这种满足感对他们的道德行为无疑会起着支持、鼓励、诱导和推动的强化作用。而惩处和制裁则不仅可以迫使受罚者在社会组织的禁戒、禁止、阻斥的面前改弦易辙,而且也会对那些道德觉悟不高甚至低下、自律精神较差的人产生一种强大的压力。正如密尔所说:“使这人欲求美德,使他觉得有美德是快乐,或者,无美德是痛苦。为善联想快乐,为恶联想痛苦,或者尽力使人经验到:行善自然有快乐;为恶自然有痛苦,这样才可能召致人志在美德,而且等到意志坚定时,就无须想到快乐痛苦,也会行动了。”[7]

三、教育灌输

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并不是自发的,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教育灌输。教育灌输是培养个体道德需要不可缺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条件。“善,教化之所然也,非质朴之所能至也。”[8]只有通过教育灌输,个体才能认识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以及调节这些社会关系所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只有通过教育灌输,个体先天就有的“可能”道德能力才能转化为“现实”的道德能力。这种教育灌输方式要求教育者:

1、考虑受教育者的需要和心理。如为他们提供的榜样应切合他们的实际,具有可学性,即榜样的行为不要太复杂、太神秘、太崇高,一般人只要通过一定的努力就能模仿到,就能仿效他;具有典型性,即榜样具有可辨别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能吸引道德主体的注意,产生学习、效仿的愿望;具有可信性,即所树榜样的痕迹不能太重,缺乏人之常情的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缺乏真实感和感召力;具有贴近性,即贴近道德主体的生活、志趣、专业、气质甚至年龄等。还如应当考虑他们的情绪体验。道德主体的情绪体验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情绪体验能把道德主体的情绪中枢与理性中枢连接起来,使其智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推动着道德主体的道德接受活动有效地进行,而消极的情绪体验会抑制大脑皮层的高级心智活动,使人的意识范围狭窄,大脑的判断力减弱,从而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接受活动产生阻碍作用。所以,重视受教育者的情绪体验对培养来他们的道德需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教育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受教育者在接受道德信息的同时,也获得情绪体验方面的积极感受,以提高道德接受的效果。

2、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处于儿童少年期的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行为模仿表象的积累和教育的介入,道德逐步从“感性表象”转入“亚理性表象”,是形成道德概念雏形、道德行为趋于稳定的关键时期。针对这个时期的个体所采取的教育方法应当以形象教育为主,说理教育为辅。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随着年龄的增大、文化的增长、社会道德的介入和影响,其头脑中的道德“亚理性表象”经过进一步的深加工——道德判断、分析、选择、定向,从而形成道德“理性表象”。这时,道德的主观分析判断表征占主导地位,其分析判断带有明显的理性思维和哲学思考的成分。针对这个时期的个体,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帮助其理性地分析、梳理、判断、选择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上。等等。

3、考虑受教育者的道德能力。所谓道德能力,在这里,主要指受教育者在道德接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外来道德信息进行反应、理解、辨析、推理和选择的能力。实践证明,道德接受能力的高低程度如何,往往从根本上决定着外在的道德要求、信息向个体道德需要转化的程度,一般来说,道德接受能力越强,对外在道德信息的接受水平就高,反之,接受水平就低。如在观察学习中,榜样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个体所观察和仿效,往往取决于个体的道德接受能力。道德接受能力高的个体往往能较深刻地理解榜样,并有效地模仿榜样,并通过这种有效的模仿,使相应的社会道德要求成为他们自己的内在需要。

4、考虑受教育者的结构和条件。“个体的需要(包括道德需要)并不是由他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而是根源于不同个体的结构与条件的特殊规定性。”[9]

一个个体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与条件,就会对客体产生什么样的道德需要,建立什么样的道德关系。只要个体的结构和条件不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的需要去代替他的需要。所以,教育者要培养受教育着的道德需要,就不能单凭说理、说教甚至强制方法去实现,而应当重视受教育者自身结构和条件的变化,如让缺乏社会实践的受教育者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其献身社会的道德需要;让受教育者参加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以培养其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的道德需要;等等。当然,个体结构与条件的改变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协同努力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四、道德自律

所谓道德自律,就是“指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10]个体的道德自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疆学而求”。“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而望之,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11]个体道德需要培养,从一定的程度上说,就是一个“疆学而求”的过程。“疆学而求”,包括学习道德知识、道德典范和他人的道德经验,对个体道德需要的培养来说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好仁不好学,其弊也愚;好知不好学,其弊也荡;好信不好学,其弊也贼;好直不好学,其弊也绞;好勇不好学;其弊也乱;好刚不好学,其弊也狂。”[12]不能“疆学而求”而能养成良好的道德需要,那是很难的。2、“省察克治”。王守仁指出:“省察克治之功,则无时而可间,如去盗贼,须有个扫除廓清之意。无事时,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逐一追究搜寻出来,定要拔去病根,永不复起,方始为快。常如猫之捕鼠,一眼看着,一耳听着,才有一念萌动,即与克去,斩钉截铁,不可姑容,与他方便,不可窝藏,不可放他出路,方是真实用功,方能扫除廓清。”[13]由此可见,所谓“省察克治”,就是要每时每刻思考检查自己的思想言行是否符合道德要求,既要“反求诸己”,[14]又要以他人、他事为鉴,力求做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自省也”,[15]“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善在身,介然必以自好也;不善在身,菑然必以自恶也。”[16]“疆学而求”与“省察克治”是紧密联系的。只学习而不内省,犹如水过地皮湿,学习再多也无益处,难以有道德需要上的提高。只内省而不学习,犹如井底之蛙,不能提高道德认识,难以达到最高的道德需要层次。

3、“积善而不息”。“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17]个体道德需要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不懈的积累过程。要看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18]“积上不止,必致嵩山之高;积下不已,必极黄泉之深。非独山川也,人行亦然。有布衣积善不怠,必致颜、闵之贤;积恶不休,必致桀、跖之名。”[19]一个人只有“采微善,绝纤恶”,[20]并“锲而不舍”,“用心一也”,“加日县久”,才能从无道德需要到有道德需要,由低级的道德需要到高级的道德需要,最后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最高境界。

4、“慎独”。“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21]所谓“慎独”,就是指在人看不见、听不到的时候,在个人独处的情况下,也要小心谨慎,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道德要求行事,不要因为别人不在场或不注意而干坏事。不须臾离道,即在任何环境、场合之下都不离道义、坚守道义,是“慎独”的本质所在。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自然就能做到“表里内外,精粗隐微”,人前人后,明处暗中始终如一。朱熹说:“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言幽暗之中,细微之事,迹虽未形而几则已动,人虽不知而己独知之,则是天下之事无有著见明显而过于此者。是以君子既常戒惧,而于此尤加谨焉,所以遏人欲于将萌,而不使其滋长于隐微之中,以致离道之远也。”[22]“慎独”的特点就在于强调从“微”处着手,从“隐”处下功夫。做到慎独,不仅需要以高度的理性自觉为前提,而且必须“诚其意”。“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曾子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富润屋,德润身,心广体胖,故君子必诚其意。”[23]在道德修养过程中,人们只有过了诚意这一关,才能真正为善,才能“慎独”。因为“诚于中,形于外”,由真诚自然会产生高度的自觉,有了高度的自觉,就能严于律己,自己主宰自己。

〔注释〕

[1]《荀子·荣辱》。

[2]《荀子·劝学》。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3,274页。

[4]唐凯麟,《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01页。

[5]《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光明日报》,2001年10月25日。

[7]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69页。

[8]董仲舒,《春秋繁露·实性》。

[9]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91页。

[10]宋希仁,《“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释义》,《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3期。

[11]《荀子·劝学》。

[12]《论语·阳货》。

[13]《传习录》(上)。

[14]《孟子·公孙丑》(上)。

[15]《论语·里仁》。

[16]《荀子·修身》。

[17]《荀子·劝学》。

[18]《周易·系辞下》。

[19]王符,《潜夫论·慎微》。

[20]《新语·慎微》。

[21]《中庸》。

[22]《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

[23]《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