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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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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数权利

[内容提要]现代民主的实质在于每个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多数原则所导致的是多数的统治。而多数的统治在民主的历史中,往往导致的是多数的专制,即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对少数的压制、制裁甚至从肉体上消灭。古希腊的民主制是一种多数专制的民主,现代西方民主在其发展的早期也存在着多数的专制问题,如托克威尔所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美国民主早期的多数的暴政。中国的“”中的大民主,群众专政,就是运用多数民主来达到专制或暴政。或者说,实际上是一种多数的专制或暴政。所谓多数的专制也就是对与多数的政见或意见不同的人的专制。少数的专制则是统治集团的少数政治人物(国王、皇帝、寡头等)对社会的专制,或称为精英专制。精英专制中最受害者同样是那些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当反对派或反抗者成为多数时,这种精英统治也就不能维持。因此,所谓精英专制也就是对少数人的专制。从多数专制到少数专制,虽然极不相同,但却两极相通。这就是都没有保护少数权利,或取消少数存在的权利。保护少数的权利,最基本的就是保护少数的言论自由权利。对于现代民主的建设,我们不仅要营造一种环境,形成有效多数、真正体现自我意愿的多数,而且要真正保障少数。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本身也就是形成负责任的多数的前提。保障少数的权利,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关键词]民主多数少数

[Abstract]Theessenceofmoderndemocracyliesinequalrespectingforeverycitizen,andtoprotecthisrightsandfreedominpolitics.TheconceptionofKate’sEndRealminphilosophyembodiesthespiritofdemocracy.TotransfertheKate’sEndRealmintothepoliticalconception,wecangettheconceptionofindividualrights.Moderndemocracynotonlyrepresentstheideasofpeople,butalsorespectsthebasicrightsandprotectsthebasicfreedomofeverycitizen.Theprincipleofmajorityisoneoperatingprinciplewhichdemocracysetsup.Theprincipleofmajorityleadstoruleofmajority.However,theruleofmajorityoftenresultsinthedictatorshipofmajorityinthehistoryofdemocracy,namely,thedictatorshipofmajoritytominority,tosuppress,tosanctionoreventodieouttheminority.DemocracyinstitutioninAncientGreekisoneofmajoritydictatorship,andintheearlytimeofmodernWesterndemocracy,forexample,inAmerica,therewastheproblemofmajoritydictatorship.Massdictatorshipwastheautocracyortyrannybymajoritydemocracy(orcalledit“GreatDemocracy”)intheperiodofGreatCultureRevolutioninChina.Theessenceofmajoritydictatorshipliesinthedictatorshiptotheminoritywhohavethepoliticalorreligiousopinionsdifferentfrommajority.Therealsoisanotherdictatorshipwhichcanbecalledbyminoritydictatorship,orcalledbyeliterulewhichistheonetosocietybythefewofpoliticians,kings,empires,otherautocratsorgroupofautocrats.Thoughtheelitedictatorshipiftheonetomajority,themostsufferersofthepeopleareminoritywhoareagainsttheruleorhavedifferentopinionsaboutpolitics.Theeliterulecannotsurviveiftheoppositesbecomemajority.Therefore,theeliteruleisthedictatorshiptominority.Frommajoritydictatorshiptotheeliterule,thoughitisdifferentkindsofpatterns,thenatureoftwoisthesameandthenatureisnorightsfortheminority,ornot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y.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yandtolimittherightsofmajority,thebasicwayistoprotectthefreedomofspeechofminority.TobuildmoderndemocracyinChina,wearenotonlytoformonekindofenvironment,wherewecanfindeffectivemajoritywhocanexpresstheirselvesintheirhearts,butalso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y.Theeffectivemajoritypresuppose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y.Toguardtherightsofminorityisthemeasureofbuildingmodernstateofdemocracy.

一、

我们怎样看待民主这一理念?我们认为,民主的实质或民主的精神在于每个人(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在康德看来,人的善良意志是人作为道德人的一个普遍事实,即使是一个在众人看来没有道德的人,也不至于没有丝毫的道德感。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能力是人之为人的一个普遍事实。因此,人人都具有进入那个把每个人都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的目的王国的内在可能。目的王国也就是一个任何人都受到平等的尊重,人人都享有尊严的理性的王国。康德的目的王国的思想体现了人类近入近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道德觉醒。近代以来所确立的信念是,绝对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可以把任何人仅仅当做一种物件、一种手段看待。把人仅仅看做是一种实现自我目的的手段,就是把他作为缺少一切内在价值的人看待。如果认为人还有什么价值,那只是外在的或工具性的价值。永远把他作为一种目的看待,就是把他作为具有内在的价值看待,而不论他是否具有怎样的外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不是别的,仅是因为他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他具有内在的道德人格,是一个道德主体,因而享有人的尊严或人格的尊严而受到人的尊重。永远把人作为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理性存在者看待,就是必须永远把人尊为一个自主者,被尊为一个能够设定和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人,只要他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表现出克制或同样的对人尊重,他就理应受到社会与他人的尊重。在罗尔斯看来,康德的这个目的王国的理念,实际上奠定了民主理念的思想基础。[1]然而,从哲学上的目的王国到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的建构,则需要进行概念上的转换。这种概念的转换,也就是将目的王国的理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以及制度上可操作性概念。

在我们看来,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来进行政治设计。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绝对命令体现在政治领域里,就是个人权利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而不能放在次要位置来考虑。自由只因自由之故而被限制,权利的行使只因对他人权利、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损害(对此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界定)而被限制,之所以有这种限制,是因为这种损害将危害权利自身的行使。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不可以权利之外的任何理由而剥夺。公民的权利是现代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个人权利。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做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公民意识的最根本因素是主体性意识。这种主体性意识就是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承认人是不隶属于任何他人的存在者,并且大家相互承认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现代伦理的本质,也是现代法意识的本质。法的权利意识的确立在于确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支配领域,在这个范围内,他就是不受侵犯的“主体人”。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说:“在这个范围内他将自己作为自由的主体人来意识。因此,作为这种固有的支配领域在社会上得以确立和尊重的现实形态的‘权利’,对主体人即权利人来说是他的自由的客观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在以主体人意义上的人为成员构成的近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世界中是作为‘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在那里人们将他人作为固有利益的支配者而给与尊重,同时,自己也拥有主体者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将社会关系作为平等的对等者之间的关系来意识,权利主张决不会被作为‘僭越’的、任性的行为而受到非议;而且,尊重他人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义务。”[2]

在现代民主社会,个人权利意识是基本的法律意识,也是基本的民主观念。现代民主政治不仅通过宪法和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将政治的基础确立在个人的基本权利意识之上。现代社会的公民依法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公民行使这些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政治生活而言,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既体现在公民所拥有的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政治权利上,也体现在公民所拥有的生命权、财产权、享有的尊严、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上。前者一般称为积极的自由或权利,后者一般称为消极自由或个人自由与权利(相对于集体性参与或作为成员参与的自由与权利)。怎样使得公民的意愿能够体现在政治决策过程中,能够体现在政治行动的结果上,是民主制度的程序设计需要考虑的。然而,不论是什么程序,都必然出现一个多数与少数的问题。一般而言,民主意味着多数统治。即多数的意愿才是可以真正体现在政治决策和政治结果中的意愿,而如果我们是站在少数一边,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意愿不可能得到实现,少数在做出的决定中,只能代表零,或者说它是无。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人权利意识应是一种普遍性的意识,即每一个选民或每一个公民的意愿都应得到尊重。但是在政治决策中,只有一种声音能够体现出来,这就是多数的意见。那么,怎么对待少数?少数是否还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还仅仅只有服从多数的权利?政治上的少数是否会因在不同方面(如肤色、性别、政见等)不同于多数而遭受到种种歧视?甚至遭到多数的围剿?女性主义认为,两千多年来的政治是男权中心主义,女性历来处于政治的少数从而遭到歧视。那么,这些问题在现代民主生活仍然存在吗?应当看到,现代民主的程序如普选制可以做到让全体公民参与,但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各个方面的少数,是否会仅因其是少数而使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或失去个人自由?我们认为,虽然对于多数裁决这一政治运作的模式,不应有什么疑虑。但是对于少数的权利问题,仍然应当看作是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的平等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对待少数的问题。如果少数的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民主就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

二、

历史地看,在民主制下从来就有如何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问题。人类有史以来最为著名的民主制,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和近代以来的民主制。然而,在古希腊的民主制下,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古希腊的民主制又称平民政体。古希腊人在平民政体之下,有着选择与罢免官吏的权利、有着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并且,公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希腊的民主与现代民主的一个形式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民主,而现代民主基本上是一种间接民主,一种代议制民主(议会民主)。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在于它的公民,而所谓“公民”就是参加司法事务和政治机构的人们。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进行治理。如在雅典,雅典的公民大会具有作出一切政治上的重大决策的权力。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同时,公民们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法庭的定罪在于多数的裁决。在古希腊,无论是平民政体还是贵族政体,都有公民大会来决定重大的政治事务。亚里士多德说:“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正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所有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权威。”[3]

平民政体以自由民的人数为多数,寡头政体以财产为多数。而平民政体的根本精神是“自由”。亚里士多德指出:“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能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从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4]亚里士多德指出,这是平民政体的自由的第一要义。而自由的第二要义则是“人生任情而行,各如所愿”。关于自由的第一个要义,也就是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即参与政治的自由。第二个要求也就是平民政体的“个人自由”。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另一处也明确谈到过。平民政体有两个特点:“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但不要理解为在古代民主政体中存在着类似于我们所说的个人自由。亚氏在这里所说的“个人自由”是一个贬意词。他紧接着说:“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所为‘人人都各如其妄想’[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5]因此,正如伯里克利所说的,古希腊人的自由主要是在政治上的自由。

但我们要看到,古希腊的政治自由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的。在古希腊人看来,人是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城邦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个人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追求共同的善,从而也获得自己的好生活。正义的德性是一个共同生活的标准。在古希腊人看来,纯粹个人性的,与城邦国家无关的道德准则是不可想象的。个人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员,也就是作为公民而存在。在古希腊人的概念里,公民的概念就等同于个人的概念。城邦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也是他的个人生活。而离开城邦生活或城邦事务去想象个人生活是不可理解的。正如伯里克利所说,如果没有公共的事务,我们就可说他根本没有事务。现代人可能说,在城邦中不可能人人都没有个人事务,但古希腊人就是这样认为的,这至少体现的是希腊城邦的道德价值标准。在古希腊城邦中,服从人人遵守的法律的行为才是正当的行为,城邦的法律既是公共生活的准则,也是个人生活的准则。没有公共生活准则之外的私人生活准则。如果不顾法律而自行其事,就已经偏离了一个公民的标准。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领会“个人自由”这一概念。有没有相对独立于政治生活或政治生活标准的个人自由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生活领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自由或个人权利。而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里,这无异于无法无天。古希腊人无从知晓这种个人自由。这种个人自由是文艺复兴以来人道主义、人文主义或个人主义精神的产物。这就是现代欧洲公民或美国公民所理解的自由。贡斯当说:“对他们每个人而言,自由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横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徒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人结社的权利……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6]这就是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和权利。贡斯当所概括的古代人的自由是:“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然而,如果这就是古代人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你几乎看不到他们享受任何我们上面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的监视……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7]贡斯当也指出,相比较而言,雅典有着比其他城邦国家更多一些就现代意义而言的个人自由,这是由于雅典的商贸相对发达。但在雅典,我们同样可能看到古代自由所有的那种独特特征。在雅典,个人隶属于社会整体的程度远远超过现代欧洲任何自由国家。

古代人的自由和权利与现代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在古希腊人那里,他们没有与城邦相对独立的个人概念,他们不可离开公民来想象个人的概念。与社会结构、社会地位以及出身、地位相对独立的个人概念,完全是近代以来的产物,而为古代世界所不知晓。相应的是,他们的自由也是与他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结构与共同体的形式相关的。除此之外,他们不可想象还有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的正当自由。同时,贡斯当对于雅典的自由的批评并无不当之处。雅典的个人实际上并不受保护,并且任由集体摆布。那种民主并不尊重个人,而是随时都在怀疑个人。“它对杰出的个人尤为猜疑,对个人的评价反复无常,对个人的迫害冷酷无情。它是个把贝壳流放作为预防措施——监罚无辜——而不是惩罚措施的城邦,这就是放逐以弗所的埃尔蒙多的民主制度,因为它不容许一个公民比其他公民更优秀。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地位总是危在旦夕。因为正如拉布莱所说:‘对公民的唯一担保就是他那份主权’,他补充说,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在希腊和罗马会发生这种事情,一夜之间就可能从最高自由堕入最苛酷的奴隶状态’。”[8]现代民主与之相区别的根本不同在于,以制度来保护我们作为一个人的个人自由。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在平民政体或民主政体中,平等是超过一切的无上要义,因此,这种政体对于杰出人物从来就怀有敌意。亚里士多德说:“这样卓异的人物就好像人群中的神祗。……谁要是以法制来笼络这样的人物,可说是愚蠢的,他们尽可以用安蒂叙尼寓言中那一雄狮的语言来作答。当群兽集会,野兔们登台演说,要求兽界群众一律享有平等权利,雄狮就说:‘你可也有爪牙么?’这些情况实际说明了平民政体所以要创立‘陶片放逐律’的理由。”[9]雅典的公民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公民大会和法庭审判可以决定公民的生杀予夺。而公民们的判断往往容易受到任何一个想造成成见的狡猾演说家的影响。[10]在雅典对西西里岛的战争中,将军亚西比得因有人告发他渎神而被召回。对此,修昔底德说:“他们不考验告密者的品质,把所听到的一切都当作怀疑的理由,根据一些流氓所提出的证据就逮捕一些最善良的公民,下之狱中,他们认为最好是这样追查到底,被告发的人,不管他的名誉多么好,他不能因为告发者的品行坏而逃避审问。”[11]修昔底德指出,雅典人总是生活在恐惧状态中,所以他们总是抱着怀疑的态度来观察一切事情。在这样一种政治环境中,人们尤其是杰出人物可能会被任何无中生有的罪名所拖累,甚至被处死。因此,在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下,要么你是一个多数平庸者中的一员,这样可以获得多数所带来的安全,要么你成为少数,尤其是如果成为杰出人物,很有可能就是被剥夺公民权,而被放逐。

三、

美国是近代西方最早实行民主制的国家,美国的民主发展有着一个从多数对少数的危害到对少数权利保护的过程。换言之,美国民主的早期,也曾有过类似于古希腊的多数的暴政。这个暴政是托克威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记载的情形。当托克威尔写作《论美国的民主》时,托克威尔写下了他对美国民主的感受,这个感受就是多数在美国有着无限的权威。托克威尔认为这种无限的权威使得美国的民主是极端的民主,从而形成了多数的“暴政”。他说:“当一个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吗?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12]在美国,人们以多数的意见唯其所从,从而造成了一种多数思想的专制。这种专制导致人们失去了说真话的勇气,失去了捍卫自己的思想的勇气。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昔日的君主只*物质力量进行压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国则*精神力量进行压制,连人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独夫统治的专制政府下,专制以粗暴打击身体的办法来压制灵魂,而在民主共和国,它让身体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因此,在托克威尔看来,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多数的无限权威或多数的暴政。而所谓多数的暴政不仅在于少数的意见得不到尊重,少数的灵魂被多数所扭曲,而且还有更为严重的是,少数的生命安全也不到保障。萨托利指出:“当伯纳姆写道‘从我们所使用的民主一词的意义上(不考虑它的发明人古希腊人如何理解),民主的基本特征就是允许少数派有政治表达权’时,他正确地相信自己说出了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民主观。阿克顿勋爵是这样说的:‘我们判断某个国家是否真是个自由国家,最可*的办法就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而古格列摩•费雷罗则对整个事情作了如下精确的表述:‘在民主制度中,反对派像政府一样,是对人民主权生死攸关的机制。压制反对派就是压制人民主权。’”[13]亨利•大卫•梭罗独自一人反对保留奴隶制和进行墨西哥战争的政府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多数统治与少数权利的问题。在他看来,人民掌权也就会形成一种多数派的统治。然而,这种多数的统治并不意味着正当与公理在他们一边,也并非因为这对少数派就是公正,而是因为他们在物质力量上最为强大。梭罗认为,一个政府,如果一切情形都是多数派说了算,那么它便不可能根植于正义之上,因为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不是数量而是良心。梭罗以自己挺身反对奴隶制的政府的事例说明,坚持真理与正义的人,在开初时,总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不代表正义。在梭罗那个年代,成千上万的人在观点上反对奴隶制也反对战争,但实际上是未做丝毫的努力来使之改观,而选择做了拥护或沉默的多数。在马丁•路德•金起来领导黑人进行反对种族歧视运动时,他们也是少数,是为了少数的权利而进行公民的不服从抗争。而这些抗争者更是少数。实际上,美国的民主发展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少数的抗争使得少数的权利不断得到更加符合宪法的保障。而少数的权利得到保障,又是与限制多数的权利相关联的。多数的权利如果没有任何限制,也就必然意味着对少数的专制或暴政。

经验告诉我们,民主如果要真正体现出对人权的保护,必须是在对多数进行原则限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换言之,有限制的多数统治才是民主的基本特征,而只有保护和尊重少数的个人自由权,民主才能生存下去。真正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的民主,多数原则也就是有限制的多数原则。多数原则为什么需要限制?这涉及到根本性的民主问题。首先我们从人类历史上看,无论是种族的还是宗教的多数,一直都在迫害少数歧视少数,有时甚至灭绝少数。因此,多数的统治并不是现代民主的观点,如果多数原则是不受限制的或绝对的,假设又是压制反对派权利的多数,其统治必定是多数的专制或暴政。值得指出的是,自从斯大林以来,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历来存在着对少数进行专制、制裁的现象。反对派或持政见不同者,如布哈林、托洛斯基等虽然他们都自认为是共产主义者,但却没有一个有好下场。少数的权利根本不可能提及。在中国党内的路线斗争,早期类似于斯大林,如在苏区对进行的肉体的消灭,许多都是真正信奉共产主义的革命者,后来虽然汲取了斯大林的教训,对于处于被斗争的一方,绝大多数已不从肉体上消灭之。但对于思想或灵魂的斗争,以及行政组织上的处理,仍然毫不留情。中国中的群众专政,就是一种多数的统治和专政。在中的少数或“走资派”,不仅没有发言权,而且生存权也在广大群众手里。在派系斗争中的少数派,也没有存在的权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而为了能够在这样的气氛中生存下去,任何人都不得不成为多数,或成为默认同意或沉默的多数中的一员。因此,人的灵魂不得不扭曲。这里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从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条件中过来的现代社会,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如何保障少数的权利,既缺乏思想资源,也缺乏历史传统。然而,我们又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进行现代民主建设的国家来说无比重要。

实际上,多数裁决原则作为民主制度的操作性原则,只是一个量上的原则,并且,这个原则必须加上对少数人的权利的真正保护才可有真正的民主。就民主的选举而言,是以选举的当选者来取代世袭特权人物或以种种方式强加给人民的不公正统治者。一个合法的政府是人民选择的政府。但选举并不是让一个比自己更坏的人来统治自己,因此,民主的选举应当是选优,即让那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人,出类拔萃的人来进行统治。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是一种质的选择。但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多数的选择就一定是质的选择呢?多数人的同意就意味着对质的正确判断吗?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吗?如果选举还有一个可操纵的问题的话,我们不是要考虑一个如何不被人愚弄或不让坏人的多数来压倒好人的少数的问题吗?多数就正确,而少数就不正确吗?尼采不是说过,一个优秀的人,能够抵得上一万个人吗?有人认为,某些社会状况使得人们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要选举的话,黑社会的人都有可能选上来。在这些意义上,数量与质量都是不可等同的两个概念。现代西方国家的选举过程也变成了一个抓选票的过程,谁抓的选票越多也就越好。在数量规律之下,值得当选者常被不值得当选者排挤掉。怎样才能使得选举成为是质的选择,或为了质的优越而进行的数量安排的选择——如同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人约翰•密尔所设想的那样,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所遇到的一个基本问题。但无论怎么看,现代民主制度无法避免不用多数裁决原则。有限制的多数原则是一个民主政治或民主统治原则,没有这个原则,让少数支配多数,只能意味着民主的丧失(历来的专专制统治,都可说是少数统治多数)。多数原则尽管有我们所考虑的如此多的问题,但民主之所以需要这一原则,我认为,强有力的理由在于它体现了多数的权利。一个人只能算作一个,而不能算作更多,密尔提出的这一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就体现在这一多数原则上。既然一个人只能算作一个,多数的权利在量上就有绝对优势。如果多数的意见是错误的,那只能意味着这个民族、这个国家、这个集体的选择是错误的。当然,这里我们还必须假定多数意见的形成是通过正常的和正当的民主程序形成和产生的,并且是在对反对意见没有压制的环境下,充分认真地考虑了反对意见而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多数的意见好比上帝的声音,如果因此造成历史的灾难,甚至导致这个民族的覆灭,那只能意味着这是历史的趋势所造就,或上帝让它覆灭。萨托利认为,多数原则是最适合民主要求的程序和方法。最适合并不意味着最好。而是说,如果不用这一标准,别的标准更坏。使用有限制的多数裁决原则,就好比在许多不好的标准中,选一个最少坏处的原则。但要使这个原则真正体现民主精神,一定是与少数的权利保护一起发挥机制作用。在政治操作过程中,虽然多数必然占优势,或多数必然胜出,但公民的平等的尊重与公民的平等自由就体现在少数派是否或如何得到了保护。

近代和现代民主的实践已经告别了古希腊式的多数统治的民主,现代民主是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概念息息相关的政治运作模式。康德式的目的王国虽然只是一种理性事实,但它所提出的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平等尊重的精神,却是现代民主的精髓。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处于少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只能意味着民主建设还缺乏基本要件。少数是相对于多数而言。政治生活中必然出现多数,也必然出现少数。少数的权利问题是政治民主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因此,在进行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少数的权利问题。

注释:

[1]罗尔斯说:“通过这个形式或那个形式,追求善良意志能力——我们成为目的王国成员条件的能力——的第一个角色[的观念]已经得到了广泛接受,因为它是许多民主思想的基础。”(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7页)。

[2][日]川岛武宜:《现代法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4]同上书,第312页。

[5]同上书,第276页。

[6][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7]同上书,第26页-27页。

[8]][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21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54-155页。

[10]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32页。

[11]同上书,第460页。

[12][法]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0页。托克威尔在这段话后的注里,那写了一个这样的多数专制造成的暴力事件。在1812年的战争(美国对英宣战,史称第二次独立战争)期间,巴尔的摩人非常支持这场战争。当地一家报纸,与居民热烈支持的态度截然相反。人民自动集合起来,捣毁了这家报社,袭击报社人员的住宅。为了保护生命受到愤怒的公众威胁的那些无辜者,政府把他们当作罪犯投入监狱。这项预防措施没有生效。人民在夜里又集合起来,当地行政官员去召集民兵驱散群众,但没有成功,监狱被砸开大门,一名记者就地被杀,还要处死报社其他人员,但经陪审团审理后,宣判无罪。(见上书同页)

[1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