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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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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伦理学基本问题就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即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简单合在一起说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义利群己关系问题。

关键词:伦理学基本问题

中国伦理学在近二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其知识形态日趋成熟。对于伦理学来说,它有没有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伦理学界虽然曾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过较为集中的讨论,但经过十多年的学术发展,我认为,这一问题仍有必要在新的学术背景和知识语境中加以讨论,以期获得新的学术认知。

一门学科只所以得以建立,不仅在于其有客观的研究对象,而且也有其基本问题,如果没有其基本问题,那么这门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怀疑。因此,虽然伦理学自其诞生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在历史上存在着诸多歧异的意见。尽管如此,伦理学还是有其基本问题。

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总是与其特定对象相联系的,因此,在我看来,由于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因此,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应该是道德观的基本问题,是对道德的根本观点与看法,是人们的实际道德生活要面临和选择的根本问题,是以往和当今伦理思想家们争论最集中的或不可回避、不能不回答的问题。

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帮助人们在道德选择时从根本上厘清伦理生活中一些根本的伦理价值选择,有助于分清伦理学说的不同流派和理论类型,有助于彰显伦理学研究的特点与思考方式,有助于科学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立。

在中国历史上有丰富的伦理学说,但没有系统的伦理学,因此,虽然对我们今天所说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所论及,但却不是以这样的问题加以讨论的。如朱熹所说“义利之辩乃儒者第一义”在我看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但却认为是儒学或儒者的首要问题,而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儒家学派在我们今天看来,它主要是一个道德学派。在西方历史上,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一些讨论,但仍然有讨论的学术空间。

在我看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即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简单合在一起说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义利群己关系问题。伦理学的核心对象是道德,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看待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价值优先性问题,从而做出价值选择。这三个问题可以说第一方面是道德观的形式性问题,是道即规范优先还是德即品德优先,这会影响不同的伦理学家的思考方式,形成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不同理论类型。而后两个问题则不仅是伦理学家要思考的道德观的实质价值问题,也是每一个道德主体在人生道德实践中必须要面临和选择的问题。当然这两个问题也有层次的不同。道德观的根本问题,首先是在利益与道德之间进行选择。或者说道德不是一种本体性存在(当然在历史上也有绝对主义的道德本体论),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调节利益关系的。因此就使它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成为第一层次的选择问题,在此基础上才会有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整体价值与个体价值的选择问题。这三个问题从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上回答了道德观的根本问题,无论是对人们的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来说,还是对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学术流派划分、道德原则确立、科学体系的建立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此,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伦理学是一种道德哲学,其中心或元概念是道德,道德在汉语中本身是个合成词,它是由“道”与“德”两个词合成的,“道”是人之所行的路,在哲学意义上是指“规律”,而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规则”“规范”。“德”简单地说是指人的品质与情操。在现代常识语言中,我们混用“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但如从学理上更准确的界定二者的话,我们常常以“伦理”指谓一种客观的伦理关系和伦理法则,而用“道德”指谓一种主体性道德精神、道德品质。在西方语言中,“道德”与“伦理”两词虽然分别来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但两者意思却是大致一样的,都是指谓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客观的、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主体的、个人的“性格”“品性”。可见,道德是“道”与“德”两方面的辩证统一。那么,在道德中,究竟是“道”即规范具有先在性和价值优先性还是“德”即美德或品德具有价值优先性,这是伦理学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虽然“道”和“德”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道德观,但这两个问题毕竟有相对独立意义。

在西方伦理学界一般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下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第二,“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基于道德观中的“道”与“德”的不同。前者就是规范伦理学研究,后者就是美德伦理学研究。随之形成了这样两种不同的伦理学思考和研究的方法范式,进而成为伦理学的不同理论类型。

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基本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德性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规范伦理学是“以行为为中心”;第二,前者关心的是人“在”的状态,后者关心的是人“行”的规条;第三,前者强调的问题是“我应该成为何种人”,后者强调的问题是“我应该做什么”;第四,前者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如:好、善、德),后者采用义务的概念(正当、责任)作为基本概念;这样,基于行为者的德性伦理学,就是从个体的内在特质、动机或个体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和基本的德性品格出发,来对人类行为做出评价(不论是德性的行为,还是义务的行为)。德性伦理学所做出的种种探索,都力在证明道德的根基就是人本身。在德性伦理学那里,道德的根据又重新回到了行为主体。美德伦理学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内在品质,规范伦理学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外在行为,它是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水岭。

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古希腊时期的伦理学主要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而社会秩序的关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主要是政治学要研究的内容。

自文艺复兴之后或从近代以来,正是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现代道德哲学家是以回答“什么是正当的行为”这样的问题开始的。这把他们导向了一个与美德伦理不同的方向。因此,他们进一步发展出的理论是关于义务与正当的,而不是关于美德的:

每个人都应当按照能最大化地满足其个人利益的规则而行为(伦理利己主义);我们应当按照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规则而行动(功利主义);我们的义务就是要按照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规则而行动。(康德伦理学)。;所谓的正当就是遵循由理性的、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人们出于相互利益的考虑所同意制定的规则而行动(社会契约论)。

以上这些理论在西方社会中都有广泛的影响,结果导致了西方道德生活的无序与混乱。一方面,一涉及到现实中的道德问题,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纷争,使人们面对各种道德原则和选择无所适从。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道德理论选择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而要对其道德选择进行衡量或评价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每个道德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其它道德理论的道德规范或评价观念。这使得人们可以凭其喜好而任意选择道德理论。结果导致了社会共同道德信念及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缺乏。

另一方面,不同的道德学说的确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这就意味着这样一种可能,人们选择一种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必须按照规则而行为。如果一个人行使某一行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为他不能破坏规则,那么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也是有限的。此外,评价一个人的道德行为而不需考虑行为主体的愿望和动机,也使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令人怀疑。

自20世纪50年代起,很多哲学家开始表达他们对现代道德学说所表现出的这些特征的不满。他们开始重新思考道德的核心问题,提倡美德伦理的复兴。他们认为,现代道德哲学已经破产,要拯救这一学科,我们必须回归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思维方式。

当代美德伦理重新反思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美德的理解,并形成一种大规模的美德伦理复兴的运动绝不是偶然的。现代道德哲学把伦理学几乎变成了纯粹外在规范约束的设计。这不仅使伦理学或道德成了一种类似于法律的规则体系,而且也使道德规范本身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因为人们无法相信,一套哪怕是再好不过的规范能够为毫无德性和品格的人接受并践行。没有现代人自身的德性品格作为现代伦理运作的内在主体基础,道德规则又如何得以实施?规则伦理恰恰忽视了对应作为其理论基础主体基础的品格的强调。美德伦理的复兴帮助我们重新思考伦理学的主题及道德生活的本质,帮助我们理解到由于规则伦理的这些特点和不足,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道德理论自身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人的道德生活需要。

现代西方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争论正好体现出“道”与“德”即规范与品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伦理学家们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问题,也决定着伦理学家道德思考和道德理论的基本类型。

道德观或道德理论的这两类问题应该说在中国先哲那里是清楚的,这可以从他们的道德观中就可以看出来。如古人一般把“道”理解为宇宙万物的本体、规律与法则,具有某种客观性,这种客观秩序表现为“伦理”关系和伦理原则与规范。而“德”字在《卜辞》中从直从心,心性正直即为“德”。郭沫若考证“德”具有“正心”意蕴,这说明德一开始就有德性、品质的含义。以后,《管子·心术上》提出“德者,得也”,这可以说是从德与道的关系的角度或者说从德的产生形成的角度来解释德是什么,是“德”的发生学的描述性、关系性定义。“正心”之意蕴才是“德”的本质性定义。后来,管子的这种观点为朱熹所继承。“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四书集注·学而篇》)总之,道具有客观性、社会性、普遍性、德具有主体性、个体性、特殊性,虽然道与德相互联系,相互贯通,但却是有相对独立意义的问题。中国哲学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儒家伦理中的仁与礼的张力、心学与理学的分殊、尊德性与道问学、反求诸己与社会教化之修养方法的不同实际上都是对道与德的价值优先性的不同思考和选择。在致学或修养之道上的“尊德性”与“道问学”的争论,实际上是道与德、礼与仁的对立在致学方式与修养之道上的表现。

可见,这一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上也同样存在,只不过是没有被思想家们像现代西方学者那样明晰的提出来而已。不过在儒家伦理学中似乎是这两个方面的一个合题,两者的价值优先性的选择似乎也是儒家内部不同派别的一种倾向。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应该说是并重“仁”与“礼”这两个中心范畴的。“礼”主要体现为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伦理秩序、伦理原则。孔子关于礼的思想,是对他之前的文化遗产有继承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而加以发展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关于“礼”的思想,如果按现代的学术话语来说的话,就是一种规范伦理学思维,是一种外在伦理秩序的关怀,是对一种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的追求,其目的是要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动,”解决了“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的行动”这样一个规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而孔子伦理思想的第一范畴“仁”则是一种主体性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品质,是对人的存在与品质的关注,是美德而主要不是规范,因此才有“仁者”、“仁人志士”之说,而不会有“礼者”之说,这证明,“仁”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的范畴,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一个问题。

在孔子之后,可以说从思孟学派到心学,其道德思考的范式理论类型大概类似于美德伦理学,因为它强调道德的最终根据在于人的主体自觉,先天良知良能,认为人心是道德合理性的最终根据。而从荀子,到董仲舒,到理学,其思维范式和理论类型大概类似于规范伦理学,因为它们强调外在的“礼”对人的行为和社会治理的价值优先性,强调人对律令的遵奉和履行的合理性。

可见,“道”与“德”的问题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也存在,对其价值优先性的思考也是儒家学者内部不同学派的思考重点,从而形成了他们不同的道德思考方式和理论类型甚至是治理天下的不同路径,不同的道德修养方法。

如果说“道”与“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一种形式化的基本问题,那么,利与义的关系问题则是道德观中的实质性问题。一般来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以往和当今伦理思想家们争论的最集中的问题和分歧的焦点。道德观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的确是在道义与利益之间做一个抉择,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人生与道德选择。是要道义还是要利益?是为坚持道义而“不义且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还是见利忘义、以利害义,难怪如宋儒所说:“义利之辩乃儒者第一义”,也难怪在西方伦理学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主要的伦理学流派和争论不是道义论就是功利论。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认为:“有两个问题构成伦理思考的最初出发点,总是把思想家们重新带回到伦理学的也同样是这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出自道德判断的职能:即从道德上区别善恶的根本基础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源自人的意志和活动的本性:即什么是意志和行动的根本目的?第一个问题正象我们的历史回顾所展现的,引出了两个理论:目的论和形式论。”[1]罗尔斯也认为:“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和善。我相信,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的概念是从它们派生的。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概念来决定的。”[2]而这两个概念“正当”正是道德义务与道德法则的表达形式,而“善”一般来说总是价值、功效等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义与利益或“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可见,无论是从现实人生的道德选择来看,还是从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既然道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人的道德观选择中不可回避的根本问题,因此也自然就成为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如何理解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呢?

首先我们认为,这里的道德、道义就是指道德义务、道德法则或伦理原则,而利益则主要是指人的物质利益。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究竟是一种利益关系?还是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上的应然相待的关系?道德的目的仅仅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处理呢?还是为了追求一种符合人类价值理想的合理生活?道德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还是生活中要追求一种更为高尚的道德?道德是为了快乐和幸福呢?还是快乐和幸福离不开道德?这些问题都是人们的人生实践和道德思考不能不首先思考的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从根本上都是对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的思考和回答。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不能象动物那样以生存竞争、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来加以处理,人作为有理性、有道德的社会性动物,要以道德这种应然的精神原则和规范力量对人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以什么样的原则调节?道德面临的前提问题是利益优先于道德还是道德优先于利益?我们用“优先”而不用“决定”这个词是表明道德与利益关系不是一种因果律基础上的谁决定谁的关系,而是一种价值的“优先”性选择问题。对此的不同选择就形成了功利论与道义论两个基本的伦理学流派。道德与利益何者为先?哪个更根本?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决定了两条不同的伦理路线:道义论与功利论。凡认为道德义务与道德法则的价值高于利益、功效价值的就是道义论,其特点是维护了道德自身的至上性、自足性价值;凡认为道德行为的价值总是决定于一种非道德的目的与功效的就是功利论,其特点认为道德只是一种谋取主体幸福或功利的手段,一种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就在于它是实现主体目的与功利的“善”和“好”。

康德在道德本质问题上持一种绝对的道德本体论观点,即认为道德是纯粹为义务而义务,道德是一种自足自洽的事物,是不用别的事物加以规定的,似乎道德就是人的存在和人的生活的全部内容。虽然这种观点维护了道德生活在人的生活中的至上性、纯洁性,但在生活中是不真实的。人的存在的两重性,决定了人不仅有如道德生活这一类的精神生活,还必须有维持肉体存在的物质性生活,因此,不仅道德是人们的精神追求,而且,物质利益的追求就成为人生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处理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成为每一个人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根本的现实问题。因此,正如“意识”这个概念必须借助于与其相关的上位概念“物质”才能定义一样,“道德”也只有借助于其上位概念“利益”才能得到其规定和体现。因为在我们看来,道德无非是认识调节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原则和规范而已。离开了利益关系来谈道德,可能会使道德思考变得空泛而缺乏实质的价值内容。

这一问题之所以是伦理学或道德观的基本问题最终是由人的存在的两重性所决定的。一方面人是一种肉体感性存在,这决定了人必然有物质需要和物质利益,否则,人就不能生存。但另一方面人又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性存在,人的存在与生活都是社会性的,人的利益谋求和获得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由此不仅需要契约、法律等规范原则来调节人的利益关系,而且要用道德、道义这种软规范来调节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利益成为我们的最终行为根据,就是功利主义,道义成为行为的最终根据,就是道义论,因此,这个问题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概括为利益与伦理的关系,既是划分伦理学不同流派的主要依据,也是伦理学家不能不回答的问题,是中外伦理思想史的焦点和各派分歧所在。如神学伦理学、理念论、天理论、善良意志说、义务论均是在二者关系中更加强调伦理的重要性,而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目的论都是强调利益的重要性。

道德观不仅是要在道义与利益之间做一个选择,而且人类作为群聚的动物,人的存在是社会性的、关系性的,人的利益谋取也是社会性,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必然涉及群己利益关系。如何调节它呢?我们自然可以用经济、政治制度、法律规范加以调节,但在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却是要依*道德规范加以调节。在常识的意义上,所谓一个人有道德,就是一事当前先替别人打算,动机和行为有利于他人与群体,起码不有害于他人与群体。因此,群己关系也是每个人的现实人生中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都要加以选择的。这实际上是一个人有无道德的最根本的一个试金石。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价值取向,使伦理学家们在历史上也形成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不同的伦理学说和伦理原则。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甚至是自由主义都是强调个人或个体的利益与价值的优先性,而利他主义、社群主义、集体主义等都是强调他人、整体、社会的利益与价值的优先性。如西方历史上,无论是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还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近代霍布斯的利己主义,爱尔维修等人的合利利己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都是具有个体主义取向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历史上也不乏强调整体与社会价值的学说,如卢棱、黑格尔、马克思乃至最近兴起的社群主义都属于这一价值取向,但一般认为,在西方思想史上,或者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是个人主义的。而中国思想虽然也不乏杨朱、告子、庄子、近代启蒙思潮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但一般认为在中国思想史上甚至是中国社会,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主流。如儒家的思想、墨家的思想等都是主张整体主义价值导向的。

无论是对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还是对伦理思想家们的道德思考,群己关系都是不同于义利问题的另一个更为切近的道德思考和选择的问题。这两者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是不完全相同的问题。如功利主义,一般是从人的需要出发,重视人的现实利益并以利益实现的结果和功效来作为道德的最终价值根据的一种伦理学说,似乎从逻辑上就会得出功利主义必然是一种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选择,但历史证明这并不尽然。中国的功利主义如墨家的功利主义恰恰是讲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利他主义,而韩非子的人性论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人性论,他把一切人际关系也解释为利害关系,但他在公私观上恰恰也是坚持国家主义的整体导向的。又如讲的我们是革命的功利主义,虽然也是功利主义,但却是追求人民大众的、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我们如果对西方的功利主义做以深入分析的话,也就会理解义利观的选择是不同于群己观的选择的,这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观的基本问题。西方功利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是从人的肉体感受性出发的趋乐避苦的人性论,它又认为只有个人的利益是真实的,整体利益不过是无数个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这似乎表明它们是个人主义的或者是利己主义的,但确实他们又提出了“最大幸福主义”的道德原则,而且这种最大幸福主义的原则,在西方的公共决策中确实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这种理论的内部矛盾性正好说明这是道德观的两个不同的问题。

[1][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著:《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190页。

[2][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