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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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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实践

【内容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变迁使利益重新分配,社会中弱势群体大量涌现。如何认识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将直接关系未来我国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帮助和保护弱势群体中,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政府弱势群体社会公平

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发展的机遇、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贫富分化的加剧,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显现。作为社会中较脆弱的人群,其经济权利和利益有被忽视和侵害的倾向,其政治社会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如果任其发展,将会诱发社会不稳定,阻碍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和党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性决定,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综合调控,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及权利保障

1、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l亿人口左右。其次是残疾人群体。根据全国残联提供的数据,我国的残疾人大约有6000万人。再次是老年群体。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老年人不再是收入最高、家庭和社会地位最高的一群,加上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中的种种原因,老年人常常被他人和自己认作是一种累赘。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等。

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有日益恶化的趋势。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镇新贫困群体,与高收人群体的相对差距因个人金融资产的扩大而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高收人群体依靠生息资产带来利息、股票、房地产运营的高额利润,致使个人金融资产迅速膨胀,据调查,富裕户的金融资产比贫困户高出50多倍。而下岗和失业人员则常常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加之相当一部分人因贫致病,因病致贫,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这些贫困群体人口大都集中在经济不景气的亏损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在2005年底共有贫困职工400多万人,其中东北三省占25.1%,中西部占45.5%。另外一部分从事粮食种植业的农民也成为经济实力最薄弱的群体,连子女上大学的学费都是他们难以接受的天文数字。

2、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保障情况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保障面依然过低。据国家统计局对13.7万户城镇居民户的调查,2005年只有36.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13.9%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其中就业者参加上述前三种保险的比例分别也只有51.8%、17.9%和17.7%。可见保护程度亟待提高。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待加强。从目前情况看,贫富差距在实行社会保障政策后还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养老、医疗、住房、实物福利等几项人均福利收入,富裕户比贫困户高87%,其中养老金高4.2倍,医疗保险高62%,住房补贴高61%,实物福利高38%。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对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过渡时期所特有的贫富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因素考虑不够,社会政策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乏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三是法治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还存在差距。毋庸置疑,按照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对于人权保障的标准和要求来看,我国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都还有相当差距。例如,尽管立法规定了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特殊保护,但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在立法中却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对于侵犯这些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予以防止和惩处,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在立法中还没有得到确认和调整,如公民(尤其是农民和中小城市的市民)要求自由迁徙的权利,贫困家庭要求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贫困者要求获得医疗保健和救助的权利,公民要求免费获得精神医生咨询和治疗服务的权利等。

承认客观实际也不意味着无所作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这种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向,我们需要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判断,也需要进行科学理性的经济分析。无论如何,在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弱势阶层生活的恶化面前,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是我们所面临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二、救助弱势群体的现实意义

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对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1、救助弱势群体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的因素使得人们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获得往往不取决于自身因素,更多取决于行业、部门、单位的性质等外在的社会的因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机会不平等,与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有的人利用非法手段敛财而且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在社会上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此外,电力、电信等,凭借行业的垄断地位,其职工的收入比其它行业高出数倍甚至十倍,而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直接危害收入分配制度本身,而且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了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主义,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公平是一种合理的差异。改革总要付出代价,总要有部分人或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我们可以通过经济政策的调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强化二次分配力度,关注弱势群体,让改革相对利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使其能够共享改革成果,这既是推动改革之必需,也是政府职责之所在。

2、救助弱势群体的体现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政策

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推进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弱势群体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同样有希望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无权将他们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我国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政策是必要的、正确的,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重申了要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政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过多强调“效率”,而未真正体现对“公平”的“兼顾”。这使得人们认为改革的利益被少数人窃取,而改革的代价却由多数人来承担,分配过程的不公平,导致人们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人们对“共同富裕”的怀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要对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并不是要消除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而是要通过二次分配,把两者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共同富裕”。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队伍日趋扩大,弱势群体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而且也不符合“三个代表”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赢得信任和支持的力量源泉。当前,救助弱势群体,构建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社会安全网问题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

3、救助弱势群体有利于是消费需求和民间投资增长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抑制了消费需求和民间投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弱势群体生活窘迫,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他们肩负着沉重的预期消费压力,普遍缺乏安全感,所以大部分人在收入增加时,仍然习惯压缩即期消费以备不时之需,因为就算收入有所增长但生活水平并未有根本改善。弱势群体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即期消费需求被严重压抑,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内部需求不足,进而导致“生产相对过剩”,降低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弱势群体问题的凸显还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因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首先要考虑投资回报率,内部需求不足使投资回报率降低,民间的投资行为必然受到抑制。

4、救助弱势群体有效防止社会问题不断滋生

弱势群体无法生存或应得利益严重受损时必定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报复”社会,从而给社会秩序和发展带来严重的破坏因素或消极影响,使得社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贫穷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贫穷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存,偷盗、抢劫、等就成了穷人的一种选择。一些地方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甚至自焚等极端现象的出现,说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历史已经证明,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欧洲资本主义早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当时,随着产业革命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在英、法等国形成了大量的城市贫民,随之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国和法国虽然先后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但他们的救济带有“恩赐”性质,在救济贫民时,提出了名目繁多的苛刻条件,甚至连他们的人身自由也要剥夺,反而导致问题恶化。为了生存,城市贫民不得不偷盗、抢劫、、自杀。后来,随着阶级意识的觉醒和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无产阶级成立了各种政治性组织,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工人运动,欧洲社会陷入空前的政治危机。面对强大的压力,资产阶级不得不着手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矛盾才得以缓和,资本主义社会才能进一步繁荣。这些国家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革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三、政府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作用

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很难迅速摆脱自身困境的。本文认为,救助弱势群体问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构建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网络。

1、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现在政府的职能已不再是统治,而是要通过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与义务,受救助者接受救助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造成弱势群体的原因当中社会原因多于个人原因,所以构建社会安全网,保障弱势群体的最低限度的日常生活,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救助弱势群体不是对弱势群体自身的单纯施舍和恩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能否找到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这个民族、这个国家是否成熟的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人民政府的神圣使命。何况弱势群体说到底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任何社会都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必须要通过某些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在稀缺的社会资源与各种社会需求之间寻求一种配置平衡。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是社会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救助弱势群体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份内职责。首先,政府应提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他们做人的尊严;其次,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网,当务之急是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受益对象扩大到农村的弱势群体。为此,应该加快政府职能改革步伐,减少行政事业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从而提高政府的公共保障能力;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加大税收征收监管力度,对“富人”投以更多的“关注”,从而积累公共保障资金,实现社会公平。

2、完善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和政策倾斜

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和物质上的给予,而且还应该激励和培养他们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但是,在我国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手段,由此导致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制约的原因,也有是宪法法律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从法律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从修改宪法开始。我国宪法的有些条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应当修改宪法,增加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同时,要落实宪法精神,完善法律体系,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也要进行修改,特别是户籍制度、劳动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消除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种歧视性制度、法律与政策,建立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竞争规则。此外还应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国际经验,解决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在救济弱势群体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的救助方式有制度性救助(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定期的周期性救助(如节假日期间的送温暖等),也有不定期的临时性救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救济范围极其有限,在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前,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城镇贫困户只是“三无”人口;救济金额严重偏低。我国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金仅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85‰,而发达国家90年代中期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可以说,资金问题仍然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瓶颈”。

其实,在帮助弱势群体问题上,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安全网。除了通过社会资金救助方式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还要建立健全针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社会保护政策,如对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底线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活下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帮助弱势群体方面理应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城市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但已普遍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几千万的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村广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应该坚持普遍性原则,逐步实现全民保障,应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还应制定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当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要立足于“最低”,既要做到“应保尽保”,救助每一个应该救助的公民,也要促使受救济者自立,提高自身素质,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摆脱困境。

4、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资源

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症结之一是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力、人力、物力、权力、能力、信息等)整体匮乏,由此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低下与承受力的脆弱。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就必须通过外界的帮助使其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其所需资源应成为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之一。影响弱势群体素质的因素很多,关键是教育不足、知识和技能缺乏。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将面临长时期巨大的就业压力:每年新增加劳动力1000万,下岗和失业人口大约1400万,进城的农民工常年保持在1.2亿左右,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还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要从农业转移出来,就业岗位供过于求,估计这个趋势将持续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从当前就业形势来看,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不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从发展趋势来看,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将持续增加,普通劳动力需求将不断下降。

在此背景下,对弱势群体实施良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和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摆脱弱势地位的最有效的途径。提高弱势群体素质,充分挖掘弱势者的潜能,有利于充分挖掘社会资源,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构建社会安全网络。比如对下岗职工而言,技能培训、再就业信息、社会保障资金、各种优惠政策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如果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弱势群体将逐渐脱离社会,使其更加困难和无助。所以,要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帮助弱势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和支持,让弱势群体尽快走出困境。

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1、社会主义本质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政府有责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遵循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规律,打破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平均主义,但同时又通过政治、政策,以及法律和道德的调节,使先富帮后富,防止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要在社会发展的总体上保持比较合理、正常的伦理关系。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政府有责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要采取多种手段综合调控

其一、思想手段。就是必须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并且联系弱势群体的思想特点做好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结合起来进行。其次,要理解他们的思想历程和某些思想认识形成的原因。并根据弱势群体的普遍意见来衡量和矫正改革的举措和方向,才能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入脑入心。否则,就容易使自己同弱势群体分离甚至对立起来。第三,要及时而全面地向他们介绍和通报改革决策的过程和进展的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心同德地对待改革举措。

其二、组织手段。就是通过党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尽量把可以组织的弱势人群组织起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分析社会现实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两个文明建设中去。民间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因其具有创新性、灵活性、贴近民众、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社会问题上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发展慈善协会、福利基金会等民间团体,以解决有关弱势群体的贫困、教育、福利、权益保障等等问题。

其三,政策手段。首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亟需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体制正常运行的“稳定器”,它不仅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尤有保护作用。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最低生活保障线政策,通过调剂财政支出结构,予以必要的资金保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过渡时期所特有的贫富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因素,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程度。其次,再就业政策也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项重要政策。再就业不仅是下岗、失业职工等贫困群体第一位的需求,而且也是健康老龄化的理念下健康老年人丰富人生、自我保障的需求,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单亲家庭的妇女和其他群体融入社会取得自尊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全社会的再就业机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可以吸纳较多劳动力的社区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其四、道德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就意味着调节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优势者的积极性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弱势者的能力,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始终把握住共同进步和共同富裕的目标。江主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同时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道德调节,从总体的价值导向上说,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集体主义原则,同时制定相应的道德规范和实施细则。在社会观念舆论上,要提倡平等相待、团结互助、扶弱济贫,反对社会歧视、以强凌弱、以上压下。社会道德应对保护弱势群体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弱势群体能够享受社会平等的权利,尽到自己能够尽到的义务;使强势群体尽到尊重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义务,同时也享受他们应当享受的权利。国家和政府应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保护弱势群体的道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德治和法治相互配合,充分显示出它们应有的威力。当然,弱势群体自身也应减少依赖性,增强自主、自立能力;要克服自卑感,培养自重、自强精神,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

其五、法治手段。法治社会应当特别关注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法治应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特别尊重与保障。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因为弱势群体是由每个人构成的,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是伟大而具体的系统工程,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保障他们的安全、适当生活水准和潜能的发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则是这项伟大工程中实实在在的内容。保护弱者的系统工程中,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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