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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延误、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应对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信息通报程序及方式,把工作落到实处。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明电、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畅通信息流转渠道,加强事后总结评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居民基本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条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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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