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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在信息时代的发展速度极快,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但同样需要面对各种挑战。民商法作为能够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合理约束的重要法律,其应用创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民商法展开研究,并结合实际对民商法的应用创新提出个人看法,希望为关注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人群带来参考,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地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发展
近些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为电子商务领域带来极高的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领域,民商法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约束,通过约束来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所以通过对民商法的应用创新进行研究能够实现对电子商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民商法应用创新进行研究。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线上交易模式,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极高的便捷性。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将会令大部分交易环节转化成为线上交易,借助互联网解决交易双方时间、空间上的限制。电子商务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全面普及,而且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普通群众的日常消费方式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线上交易凭借高效与便捷的优势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其发展潜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民商法指的是民法以及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通过两者融合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外界因素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将民商法应用在电子商务领域,能够加强人们线上交易中的约束,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进而保证线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民商法还是商品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核心依据。
二、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民商事主体影响
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民商事主体就是网络企业、平台、服务商等各种单位,作为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民商事主体不仅从线上拓宽了原有的市场体系,同时还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这便意味着电子商务需要通过重新完善法律法规来达到约束线上交易的目的。对于多数民商事主体而言,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经济效益,往往很多主体在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时不会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来进行,甚至部分主体还缺少工商局申请的营业执照。贸易不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难以准确判断民商事主体的实际情况,所以必须从民商法的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全面规范,以此来保证线上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商业行为影响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线上交易以及合同签订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数据信息化是电子商务最为明显的特征。所以在线上交易期间,交易双方所采用的电子合同将会与传统书面合同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例如,在签订传统书面合同时,所有交易活动都可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由于书面合同具有极高的法律价值,所以线下交易完全能够保证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而言,因为除了发货、收货以外,基本所有的交易方式都要借助网络平台来完成,单纯凭借电子合同很难在交易全流程中保护双方的利益,因此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商业行为将会对民商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1]。
(三)交易范围、方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后得到的产物,电子商务因为要通过线上贸易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所以电子商务对于网络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无论是信息沟通还是线上交易,都需要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因此若没有网络或者网络受到了影响,就有可能导致电子商务一并受到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线上交易同样可以依赖网络来实现全面扩展,理论上只要地区处于网络覆盖的区域,便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达成交易,因此线上交易在提高交易风险的同时将会收获更多机遇。对于民商法而言,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之间的交易范围与交易方式,因此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法律法规需求与传统线下交易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所以必须重新规整相关法律法规来提高电子商务贸易的规范性。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线上市场交易模式,近些年为社会提供了无限的商机,但是在线上经济效益迅猛增长的同时,电子商务对民商法提出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贸易带来了便利,购物模式的改变让电子商务成为新时代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交易模式,线上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对线下实体店铺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人们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有很多,例如部分企业所开展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贸易方式(O2O)、企业相互之间利用专用网络进行交易(B2B)、商对客交易(B2C)、消费者相互交易(C2C)等,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商营销环节以及经营主体出现了非常大的转变[2]。在这种大环境下,传统民商法条款已经很难满足如今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而且主体权责、责任判断等行为同样能够暴露出了问题,只有相关部门在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模式之后对传统民商法进行完善与补全,才能够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例如在电子商务期间,数据交流与沟通效率将会对买卖双方造成影响,买方需要在对比卖家之后结合消费者评论来决定是否进行线上下单,而卖方则需要结合买方需求来制定一系列针对性销售对策,以此来吸引更多消费者。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性,交易双方需要在明确交易规范制度的先决条件下开展线上交易,而传统民商法却无法满足线上交易的实际需求,只有民商法结合电子商务模式来实现创新发展,才能够保证交易效果与交易质量。民商法需要根据到货时间、线上交易违约等因素来完成对交易风险的合理规划,只有真正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真实需求,才能够在优化民商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进而为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提供帮助。
四、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是针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约束与管理,并在约束管理期间保护消费者获得应有的权益。因此可以将民商法看作贸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关键,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保驾护航,避免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线上交易市场成为“不法之地”。
(一)约束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非常重要,民商法可以完成对交易主体的约束与监督,确保消费者与商家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线上交易中的第三方,往往并不会对商家有过多要求,这便导致了部分线上平台的卖家信誉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因为线上交易无需交易双方见面,所以商户与消费者很难实现双向信誉判定。如买卖双方存在欺骗交易的心理,便可以轻松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电子商务中应用民商法时,需要通过完善应有的法律法规来重新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通过对交易流程进行合理约束能够有效降低违规交易对买卖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民商法交易主体信用评估
民商法在约束交易主体时可以同时开展信用监管,为线上交易保驾护航。因为电子商务交易要利用网络平台来作为交易载体,交易双方在初次交易之前并没有完成初步了解,所以很难真正认可对方[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数据是交易中的关键,因为网络开放性以及数据可复制性,因此交易数据往往需要承担交易风险,民商法若能够在监管交易主体的同时以信用评级的方式来让人明确对方的信用情况,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
(三)民商法规定商品信息精准性
相较于传统商业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开展交易时需要提前采集商品信息并在网络中登记,系统后台在信息登记完成后可以帮助消费者掌握商品信息。消费者在网络中大致掌握商品的价格、样式等信息之后便可以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商品。从商家角度出发,商品信息发布完成后应该结合商品性质来进行商品分类,通过分类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商品功能的侧重点与特色,若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况,进而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营。所以在信息查询过程中,要通过民商法来规定商品信息精确性,确保商品能够以真实信息出现在网络平台中,避免因为不当宣传而影响到商品的线上销售,为交易双方带来更多麻烦。
(四)民商法可以作为交易协商依据
电子商务交易在开展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各种谈判,因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期间往往会因为细节问题而进行协商。例如在交易商品时,消费者只能够看到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信息,而部分消费者往往需要针对图片文字难以直接体现的细节进行研究,只有商品真正满足自己的需求才会正式下订单。在买卖双方就商品细节进行交流时,协商过程便会受到民商法所带来的保护,民商法此时便可以作为交易协商依据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4]。
(五)履行合约
在交易双方明确方式并签订合同之后,在履行合同期间便需要由金融、中介、快递等多方参与到交易流程中,不同公司要结合职责情况来助力合约的履行。与此同时,交易双方同样需要在合同的作用下履行自己应尽的各项义务,即完成交易手续、发货、收货、售后等,在履行合约的全过程,民商法能够保证各方主体顺利完成自己的应尽的义务。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商事主体地位的确定对电子商务的主体权利、义务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明确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很多民商事主体都会通过网络的方式来呈现,这部分具有网络虚拟性的民商事主体与传统实体商务主体的核心区别就是交易全程均依赖于电子信息。网络中的虚拟身份将会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誉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必须对民商事主体地位进行明确并规划,承认网络虚拟主体的合规性。在此期间,还应该从法律、技术角度针对民商事主体构建评估制度,以电子身份为基础来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性,进而防止不当交易等情况的发生[5]。
(二)加快电子商务法律建设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支付、数据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这部分以电子商务为核心所产生的问题同样受到了立法部门的关注。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来针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补充,通过加快法律建设的方式来提高电子商务交易时的规范性。对于相关法律建设工作而言,立法部门必须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正视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推动,并立足于电子商务来全面完善法律建设。第二,以经济全球化为目标,逐步让国内相关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第三,民商法在完善期间需要注意私法性质,在完善交易体系时要强调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平等性。
(三)民商法制度改革
电子商务发展离不开网络信息技术,由于互联网存在自由、开放的特性,所以各个国家相互之间保证公平性与规范性。在民商法制度改革中,应该注意与WTO接轨,以此来为电子商务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在创新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规则。通过民商法制度来规范交易全流程,明确电子商务各个相关方的行为与义务,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够获得应有的权利。第二,安全认证规则。在制度体系中必须明确所有交易相关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避免出现冒名顶替完成交易情况。身份认证虽然可以通过CA中心来提供,但是民商法中同样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三,电子支付规则。科技发展将会促使电子支付方式实现优化与改进,如今可用的电子支付方式有很多,支付方式的增加将会导致安全隐患有所提高,所以应该注意完善现有的支付规则,以此来提高线上支付安全性。除此之外,仲裁规范可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因此仲裁体系同样必不可少,有关人员需要予以重视。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民商法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通过创新应用民商法,能够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保驾护航。相信随着更多人了解民商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一定会变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熊世坤.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与创新[J].法制与社会,2021(24):187-188.
[2]孙富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6):90-91.
[3]杨星昱.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3):54-55.
[4]石英楠.如何在现代民商法创新中寻找电子商务发展契机[J].法制博览,2021(10):61-62.
[5]王瑞婷.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举措[J].法制博览,2020(29):126-127.
作者:钟云明 孙恒俊 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