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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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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摘要:在互联网大力发展的现在,金融也随之加入了互联网时代,这就有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也是在这个网络化时代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互联网为金融建立了一个开放、高效、包容的平台,为金融服务减少了成本,降低了门槛,拓展了领域,延伸了长度,深化了内涵。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长尾”渗透到社会各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传统金融

引言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必然少不了金融行业在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尤其是在现在网络化的时代,金融服务不再是传统的方式,而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行业相融合发展的结果,它的出现会对中国现有的金融组织整体造成不小的冲击,不同机构的分工差别化将会逐渐减小,混合经营模式将会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种必然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会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而且在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中也将避免不了互联网金融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会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其自身的巨大的作用,比如,会用新的方式来替换商业银行那些固有的盈利方式,优化其业务体系,扩展基础客户来源,优化服务水平,创立或者引进高技术的信息处理系统等。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说过,像facebook这类的互联网金融新形式,对银行生存最根本的存贷中介功能将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阿里巴巴主席及首席执行官马云说过,将会以互联网的精神和技术加强改进现有的存贷方式,重新建造属于未来社会的金融体系。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就“余额宝”投入市场中使用,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添了一抹新的色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基础上融合网络特点,借助网络渠道增强金融业务自身的服务能力。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网上银行,就是利用互联网渠道来销售银行内产品。

2.像阿里金融这类的具有电商的平台,在平台内,利用数据的整合为商户提供信贷来源,开展授信活动以撮合商户之间的借款。

3.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是为想要出借资金或者是得到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现在由P2P概念已经拓展出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主要以网络借贷为主的模式但又大不相同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就已经超过了2000多家,大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相对较安全的P2P模式,它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担保,进行担保交易而不吸纳储蓄不放贷款。二是像陆金所这样大型金融集团以传统金融行业为基础推出的网络服务平台。三是以交易参数与O2O为基础的综合交易模式。融合网络的特点合理运用线下商务渠道,使之变为线下业务的前台。四是比传统的理财方式更创新的,像P2P网贷这种网络平台。与传统方式相比,P2P主要是对个人开展信用贷款业务。而且对于借款来源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良好经营能力且能够抵押固定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借助线下金融担保系统解决P2P的所不能处理的问题,在安全方面也为P2P提供了保障。

4.结合传统和互联网营销的特点,合理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中心主义的转变,将“产品中心主义”转为“客户中心主义”。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创造开放共享的网络金融平台。由于刚开始发展所以平台的模式有所不同。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及处理能力,已经推出了云计算移动支付及社交形式的平台,但是网络金融还不能从根本上对现有的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但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以网络系统强大的影响力,固有的金融业务模式是有可能被彻底替代的。除此之外,人们利用互联网来实现高效便捷透明的理财融资业务,不同于银行业间接服务的是互联网金融一对一开展业务流程,产生类似于“金融托媒”的效果,以降低业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的金融业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发展而来的,对人类所熟悉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潮流,逐渐改变着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框架。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高度信息化处理功能。

2.因监管层尚未开放征信体系行业自行建立征信服务控制信用风险。

3.脱离传统银行业证券业的中介形式完全自主交易。

4.以成熟的支付结算体系为发展基础。

5.依托信息服务实现供需方进行直接交易。

6.产品设计简单,容易被用户接受。

7.降低金融市场交易产生的高成本。中欧金融与会计学教授、中欧—世界银行中国普惠金融中心主任芮萌教授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的主题演讲会上以四个字归纳了网络金融的特点,即“大(大数据)、云(云计算)、平(社交网络平台)、移(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专业经营所控制的领域,它比传统金融更加民主化平民化,核心就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降低交易成本,解决风险定价问题。芮萌教授还表示,网络技术克服了规模化瓶颈,实现了长尾效应。但是,网络只是金融的一个工具而不是新形式金融,只是金融在销售渠道上获得渠道意义上的创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健全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颁发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开始得到了认可,使其可以从事业务的范围变广。由于互联网日渐高科技化,其虚拟性以及其涉及范围之广,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如今,在我国网络金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了有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也涉及到了相关业务,但不是仅限于此种业务,所以互联网借贷平台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只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发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可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点:一是售后服务不完善。此种模式下容易产生商家信用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因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时只需要向平台备案而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刑侦审批。对于卖方来说提供交易后的信息和服务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二是用户资金处理制度缺位。目前,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失败时,如何保全用户资金及资料,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合理的担保商,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三)法律缺失

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快捷支付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优势,所以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侵蚀”百姓钱包的现象,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防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针对传统金融,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免出现行业门槛低、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消费者对相关的操作流程不了解等现象,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亟需通过监管以及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四)资金风险

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当中介者,它吸收来自各个领域的资金,资金的沉淀时间往往在数天到数周内不等。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规范性,资金的流向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存在着风险隐患。二是网络安全风险,我国的网络安全还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计算机与网络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很难避免那些恶意的网络攻击,这势必会加大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正处于发展初期,在金融行业中比较特殊复杂,所以,应建立一个不同于传统具有灵活性的监管体系。一是要明确划分网络金融的业务范畴,根据业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二是要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推动与其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准则的实施。三是要利用非现场技术加强对网络金融服务中的非现场监管。四是要加强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合格报告。五是要设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能够及时解决突发事件,使互联网金融融资合法化,严格监管网络金融的非法交易。六是要加强其经营模式创新的监管。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设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来明确规定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主体、权益保障、隐私保护等方法。二是为消费者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相互间的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三是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能力进行教育,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交易流程,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三)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

一是要尽快展开与其相关的立法工作,考虑其特点推出与之适合的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针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个人信息、安全认证等隐私方面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三是规范统一行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其业务涉及面较广,涉及环节较多较烦琐,如果不限制一个发展的标准体系管理起来会有困难,所以应该以合适的国家标准推进网络金融正规化的进行。

(四)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

一是严格筛选入主企业,制定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基本素质。目前,在我国只有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行业准入限定标准,暂时还没有涉及到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其应对风险的能力进行严格调查,用以优化企业进入行业门槛的标准,避免不合格企业进入行业导致行业水准降低的情况。二是对平台资金的管理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利于监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建议国家信贷管理部门监控网络平台的资金动态,以便及时进行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7).

[2]张家华.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思考[J].嘉应学院学报,2015,(1).

[3]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

[4]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作者:石金丽 赵庆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