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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欧盟与美国碳金融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行不断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实践经验证明碳交易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在法律法规、产品创新、交易机制等方面尚存不足。本文在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基础上,结合欧美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宝贵经验,提出通过优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分配制度、培养专业型人才以及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建立完备法律和监管制度,来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市场;低碳经济
伴随着21世纪以来愈发加剧的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国际社会逐步开展减排行动、发展低碳经济,着手应对气候变暖问题。1997年12月,《京都协议书》正式签署,迄今为止参与合约的国家有180多个。自《京都协议书》签订以来,全球碳金融市场日渐兴起,碳市场规模迅速地扩大,碳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11年开始,我国实行“先地方试点、后全国推广”的方式逐步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市场试点工作。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做好碳达峰行动已成为2021年的重要工作之一,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也是完成这一工作的重要推手和核心工具。为此,在探究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总结欧美国家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可借鉴的经验,提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思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成熟。
一、欧美碳金融市场发展实践
(一)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自《京都协议书》签订后,欧盟为实现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于2005年正式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该体系是世界上首个且目前全球最大的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核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限额交易的基础上,将碳排放量与成本直接挂钩,以此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可以分为2005~2007年、2008~2012年、2012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的初步试验阶段,建立初期有28个成员国加入,实行“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分配方式上则根据各国历史排放水平来确定对应的碳排放额度。这一阶段的限排行业主要集中在能源、钢铁、水泥、造纸等,这些行业的排放量总额占欧盟总和的近50%。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的全面发展阶段,新增3个成员国家加入,覆盖了欧盟约45%的碳排放量。在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减排的气体范围中也增加了其他的温室气体。在这一阶段中,欧盟完善了分配制度,在原有依照历史水平确定分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实和监督环节;改革市场交易制度,设立市场稳定基金将碳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护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碳金融市场的有力发展。第三阶段,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涵盖了超过11,000个实体单位,超12,000座工业基础设施。而为了达到2050年减排60%~80%的长期目标,欧盟碳金融市场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在分配制度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市场化机制取代计划式机制,灵活有效地减轻了配额供给超标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了减排效率的提高。纵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该体系也是在不断地试错和改革中一步步趋于完善。该体系的成功极大地帮助了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显著的减排成效也使得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了较大的话语权。
(二)美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于1998年加入《京都协议书》,后以减排影响社会就业及自身经济发展等为由,于2001年宣布退出。但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的碳交易市场,其国内各州、市也在积极推进减排的跨区域合作,形成了区域性的交易市场,在不断的尝试中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各区域的碳交易市场发展,也能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带来有益的借鉴作用。(表1)美国西部气候倡议于2007年提出,其目标在于利用区域间的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政策和合理的市场机制,通过严格执行使该区域202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低15%。WCI强调配额无产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于2000年成立,2003年开始正式以会员制运行。芝加哥交易体系与其他碳排放交易体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减排责任的实现依靠各会员的自愿承诺和社会责任感,也是全球唯一的自愿碳交易平台。各会员根据CCX制定的配额和交易制度,自愿作出法律效力下的减排承诺。若未能达到承诺,则需在碳金融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在自愿为前提的体制下,其碳交易量和交易额与其他强制性的市场体系存在一定差距,但碳金融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芝加哥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品种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期权等,其创新发展也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与西部气候倡议类似,都是基于各州间的合作,共同签约来约束区域间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同的是,RGGI主要针对电力行业,依靠对传统能源的限制,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运行现状。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碳金融在这一时期发展成效显著。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2013~2015年作为试点阶段,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和重庆7省市先后设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年,绿金委碳金融工作组发布的《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碳交易试点在碳市场定价机制、交易规则、执法行为、业务创新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直接促进了节能减排,推动了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17年底,中国碳交易市场开始逐渐从试点扩大至全国市场,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覆盖32个行业,涵盖了全国近50%的碳排放量。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1、起步较晚,市场体系尚未成熟。我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建立,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起步较晚,碳金融产品种类相对单一,存在市场要素不完善的问题。在碳市场分配制度上,我国借鉴了欧盟的一些成果经验,根据国家总体目标、区域历史排放情况等具体因素,将国家宏观因素与区域自主性相结合来确定各碳市场试点的免费配额总量。而更能促进市场效率的拍卖配额方式,在我国碳市场试点却难以体现,即使是拍卖配额量最高的广东试点市场,其成交量也只占到总配额中极小的比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碳交易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各区域碳市场的配额跨期使用很难进行统一的把控。因此,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更好地促进市场的调节与刺激作用,对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要。2、社会参与度不高,碳市场流动性较低。近年来,我国对于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我国商业银行也陆续推出了一些绿色金融产品,推动了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这些产品的成交规模并不理想,且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领域,对于投资者来说,产品的多元化仍需进一步提高。国内的碳基金也多为政策性基金,其交易量不足以激活我国碳金融市场、发掘我国庞大的碳排放市场体量,低迷的市场也影响了碳金融产品的交易流动,不利于市场交易机制的运行与发挥。另外,许多企业及投资者对于碳金融的了解程度有限,从事碳交易领域的专业人才也十分缺乏。虽然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有了一定成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人才、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我国节能减排的成本,不利于碳金融市场发展和减排目标的实现。3、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难度较大。近年来,国家针对碳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2005年,国家四部委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之后又出台《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然而这些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我国仍未出台统一的、权威的全国法律规范。这也导致各省市碳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交易标准相对独立,管理方法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存在管理责任边界范围不清晰、规章落实效率不高等问题。同时,我国碳排放权的交易,实际上是在政府监管下的自愿交易行为,而各地不同的标准,为监管带来了不便。从碳交易的全过程来看,市场的准入、主体资格的审查、交易程序的审批、碳交易报告的检测核查等,运行中监管越位与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创新发展。
三、欧美碳金融市场经验借鉴及启示
(一)优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完善配额分配制度。一个良好的交易体系,离不开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管理有序的法律环境和多元化的交易产品。欧美国家均经历了从试验阶段到发展成熟的“试错”过程,我国碳金融市场虽起步较晚,但有许多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可以吸收。比如,完善交易市场中的中介制度,促进市场交易信息的流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形成一个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从欧盟免费配额与拍卖配额的历史经验来看,要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分配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免费发放配额,而应逐步推进其市场化进程,直至完成从免费配额到有偿竞拍的转变。欧盟因其跨国跨区域的特殊性,其特色的分权化治理机制也为我国市场提供了新的思路。各试点市场在了解区域行业需求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对行业提交的需求进行核查,对于区域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最终递交给全国系统审查、分配。这也要求我国碳排放体系在协调区域间排放量时需要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能源发展效率的差异与平衡,以此激发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二)培养专业型人才,提高社会参与度。现阶段,我国仍是自愿减排机制,相较强制性减排而言,自愿减排的交易量虽不能直接达到目标,但自愿减排的过程实际上是提高全社会减排责任意识、推动金融市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的必经之路。唯有将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意识深深根植于全社会、全民内心,才能形成良好的低碳经济氛围,推动各方参与,在加快推进碳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专业、规范、高效的碳金融市场。目前,我国在资金、人才、技术上的差距也是碳金融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培养专业人才,有利于创新碳金融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意识、促进碳金融信息的传播、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碳金融市场监管力度。欧盟于2007年颁布《欧盟环境责任指令》,2008年末发布《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为碳排放交易搭建法律框架,并明确各阶段强制完成的目标;美国则先后通过《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低碳能源标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等,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我国近年来虽陆续颁布一些政策性文件,但多是地方性政策引导,内容也仅停留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方面,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等问题。我国不仅缺乏对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减排的奖励制度,同时惩罚机制的实行也未能有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作为执法保障。针对碳金融市场发展,需在法律层面明晰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核查、管理等环节,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以建立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降低准入门槛等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社会参与者进入市场交易。另外,欧美国家也建立了较完备的监管体系,比如欧盟有需向联合国履行碳排放报告的义务,其碳金融市场受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的监管;美国“自上而下”都设立了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机构。碳排放权因其自身难检测、难核查的特点,仅依靠市场自身去确认碳排放量等数据十分困难,不利于碳金融市场上的正常交易。因此,政府应大力构建碳排放量检测平台,制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审查企业碳排放情况,在严格监管下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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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静远 单位:武汉商学院武汉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