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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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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强制要求,要求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但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关,但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机关,公司仍然是大股东一人管理、控制及经营,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并未能发挥其实质作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虚化。

董事会决策机制失灵,决策形式化我国民营企业虽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了董事会这一决策机构,但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创业者或者内部各级领导人,公司总裁或其家族成员在下属提供充足资料的基础上,独自做出决策,无须经过民主讨论通过,即使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也往往是走形式,实质上董事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对监事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中监事在经济利益等方面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甚至大多数监事会成员来自管理层,致使监事缺乏行使监督职能所需的必要法律保障,难以对董事和经理起到监督作用,使监事会成为了可有可无的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企业缺乏对监事应有的激励机制,使得监事不能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能。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经营者权利不明确,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约束我国民营企业存在对外部经理人的防范心态,并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带来的高昂的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的考虑,致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境况一直没有改变,经理人员“有实无名”,缺乏对经理人员的约束。

完善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民营企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内部产权不清及产权结构单一问题,依法推进民营企业法律法规建设是关键。对此,一要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的法律保护,也就是个人对企业的投资所有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的现状,必须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制定合适、合理、有效的《民营企业法》,为其产权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更要对目前限制、影响民营企业相关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补充,加强对私权的保护,推进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转型。二要以法律法规形式引导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多元化,即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当前实现多元化产权的途径主要有:引入战略投资者,其方式主要有增资扩股、出让产权、资产转换;采取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引导、肯定和推动民营企业产权多元化,使其在多元化的过程中,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权

公司法中关于设立三会一经理的治理机关,不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此,公司法应提供多种治理模式,供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选择。民营企业基于对自身的了解而选择的治理结构,较之公司法强制设立的治理模式而言,更符合企业的需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赋予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权。

(三)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义务和董事会功能

家长制的决策机制,是民营企业广为人诟病的弊端,往往影响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应强化以董事会为核心而非以老板个人为核心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规则化、制度化,有效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风险。同时,强化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确保公司执行权科学有效行使。如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托关系,确立董事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以列举方式将忠实、尽职、勤勉义务具体化。同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组织体系,健全董事会的功能。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成员权利及激励机制

监事会要通过有关制度建设等措施,加强制度化建设与管理规范,变人治为法治,以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事,对董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和引进外部监事制度,改变监事会成员的构成,真正发挥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监事会的权利,突出监事会享有监察权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起诉董事或经理的权利。通过提高监事的报酬并给予企业一定的期权激励,对监事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足够的支持,以此来完善监事的激励机制。

(五)实现经理权利法定化,增加经理人员的监督激励机制

公司经理层是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执行机构,手中必然握有一定权力,其权力行使得当与否会给公司带来巨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拥有的权利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让其不仅“有实”,亦“有名”。同时,应让民营企业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发展的潮流,意味着企业的决策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对此应在公司法中增加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使经理人员能够做出既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又符合所有者目标的选择,从而使民营企业在进行有效的两权分离时树立足够的信心。

结语

笔者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研究,在对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之上,提出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在股权、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公司法的视角对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作者:贺薇艳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