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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是通过互联网与传统的经济社会形态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随着全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改革开放创新成为了数据时代的主流。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能满足这个时代的需要。因此,以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为例,分析宿迁电子商务企业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效率,如何改善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环境,提出了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宿迁市
引言
目前,我国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研究内容还是依据2015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行为规范与现代化国家税收征管模式已不相适应,存在征管对象难以确定、涉税数据难以获取,以及税务机关从其他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获取经济信息难度较大等问题。因此,宿迁市需要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法定征税原则。
一、宿迁市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一)宿迁市电商企业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报道,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市场规模实现了新突破,营收规模达到了5.66万亿元,同比增长26.7%。在“互联网+”背景下,宿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电商产业经济发展中国战略的实施,持续引进了京东、阿里等行业市场巨头,极大推动了宿迁市电子信息商务物流企业的发展,使得宿迁市的电子技术商务业呈现出一个起步良好、进展有序、发展速度较快的态势。2018年,宿迁市正常经营的网店超过了10.9万家,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平台的交易额突破了1040亿元。2019年上半年,宿迁市电商交易规模达到了62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了30万人。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宿迁市经济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显然,宿迁市电子商务已成为宿迁市主要的纳税对象之一。其中,宿迁市电子信息商务技术产业经济园区是宿迁市电商产业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缩影,京东、搜狗搜索等国内国际知名电商企业的分支管理机构也纷至沓来。宿迁市电子商务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已经集聚了620家不同社会形态的电商企业,从业工作人员可以达到5.6万人,2020年上半年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实现电商交易额140亿元。可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的“宿迁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将成为推动宿迁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二)宿迁市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现状。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完善,宿迁市税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税收征管工作模式改革步伐正在不断加快,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在不断成熟。基于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目前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达成了普遍共识:电商平台不是免税特区,电商纳税必须要像实体商业一样,严格执行纳税的规定。只有这样,电子商务行业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1.试点税企“双导师”型互动协作模式在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合并前,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京东集团试点,创新构建了税收政策导师与电子商务平台导师的“双导师”合作模式,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追踪服务、多方联动和政策执行三个方面构建了“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实现了“1+1>2”的双赢发展。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之后,较大程度维护了全国统一税制的公平性,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管理行为的直接干预行为,推动了我国政府环境治理工作模式更好适应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真正让市场在资源合理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国税和地税合并后,监管程度提高,同时相关税收征管行为也更接近税收公平原则。2.以税收政策导向为支点打出税收征管组合拳围绕服务宿迁电商产业园、服务宿迁电商企业,宿迁市国税局打出了一套以税收政策为支点、以提升管理服务效率为手段的“组合拳”。数据显示,2019年,宿迁市国家税务局仅仅为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就减免了1000多万元的税款,2020年上半年,还为电商产业园的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了400多万元的税收。“税务蓝”与“电商红”的不断碰撞,碰出了宿迁市通过国家电子税务局的高效务实管理,减轻了不少电商企业的负担,激发了越来越大越多的电商企业经济发展的热情。3.宿迁市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任重而道远虽然近年来税收征管体系比较全面,但宿迁市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并不乐观,到建成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城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1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微型企业”的税务义务,依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税务义务,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职责。随着电子商务企业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宿迁市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愈发任重而道远。
二、“互联网+”技术给宿迁市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带来的难题
(一)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电子商务企业税收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管理模式,改变了中国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服务主体的标准,从而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中权利保护带来了一个难题。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征税与不征税的唯一标准。在我们传统的贸易活动中,所有的交易都有相关的商业凭证。电子信息商务与传统文化贸易发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流动性和隐蔽性。网络是极其开放的空间,电子商务处于虚拟状态,交易者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网站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只需支付较少的变更费就可以随时更换不同的网站,在对这个高速的即时流动性追踪中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确认难度。同时,一人多店的经营模式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障碍。
(二)电商涉税信息难以掌控。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实现了数字和无纸化的操作,用电子记账,加之我国电子货币、电子商业银行进行加密管理系统的开发环境已经可以利用,伴随着中国消费者自己喜欢采取用匿名方式购买商品的行为习惯,极大便利了交易双方的隐蔽交易市场行为,让企业轻而易举地逃避了缴纳税款的义务。与此同时,注册地与交易地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使得税收征管结构也不得不相应调整,以改变这种局面。由于税务机关受到法律和技术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取真实的税务信息,给网上企业偷税漏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据调查分析研究发现,在所有的交易量中,有57%左右的交易量不在中国电子信息商务发展税收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这些电商平台的商户都不用缴纳相应的税款,从而成功避税。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仍在采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制和法规,致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快速发展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流失。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现有的法律虽然是一个基于原有的传统文化商务税收相关法律环境做出的修改,但法律空缺的问题仍旧存在,电子商务征税管理工作人员依然缺少准确的税务征管细则与实际操作指南。
三、“互联网+”下破解宿迁市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难题的对策
(一)强化对纳税主体的识别。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合理界定应以电子商务征税对象的明确为基础。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应将纳税人划分为从事间接或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从事间接影响电子信息商务管理活动的纳税服务主体只是借助于网络技术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它的物流发展活动主要还是用传统的运输工作模式,课税对象也仍然是中国传统的物,因此,它的纳税主体应该是与传统税法规定一致的。直接电子商务活动出现了新的纳税对象———网络信息商品,而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主体电子商务出现了新的税收主体,一是直接负责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代扣、代收、代缴税义务,即直接电子商务模式的网络信息平台。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网上交易操作的登记系统。从事网上银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一个固定网站,在办理网上市场交易申请登记的手续时,必须向税务管理机关填写申报的具体网址以及在中国具体的经营活动内容等详细研究资料,必须要在主管税务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我国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并将其作为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调查显示在网站首页,才可以影响正常发展进行网络交易。这样可以从户籍管理点入手,保证初始税务监管到位,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促进人民群众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征登记,只要按照《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相关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系统即可。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不应忘记促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对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日常税收征管。
(二)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能力。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的具体数据和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真实信息。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他们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商业机密严格保密,绝对不得泄露或非法出售。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电子商务提供平台交易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不能拒绝,否则依法处罚。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依法报送相关信息。一旦税务管理部门全面掌握电商销售商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具体的交易信息数据,未来的电商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很有可能会比实体经济企业更加严密。同时,应重视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构建和新型税收技术软件的开发,以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相关交易带来的税收征管新风险。要加大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全面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税务、企业互动合作征税模式的优势,不断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纳税信息共享平台,在良好的税收关系下创建“互联网+”平台。此外,还要更加注重培养高素质的对综合型电商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人才,加快发展提高电商企业涉税数据的分析问题能力,提高对电商企业的特色社会税务征管信息服务。
(三)完善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机制。借助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宿迁市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新税收法规。从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税制不利于电商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收入征管工作过程中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电子商务网络标准化登记,借助具体规章制度,提高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法人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使用统一的金融软件,建立第三方监管程序。在这种双重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实施。与此同时,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电子信息商务企业税务协查部门。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主要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然而,仅仅依靠电子商务领域的职能部门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此外,在电商行业覆盖面广方面,也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在电商的一些交易活动中,电商企业为了谋取利润,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银行进行交易,希望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对此问题,政府管理机关可以在对电商企业税务监管的同时,从他们合作的物流服务企业以及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数据平台来获取电商企业的一些真实的相关市场交易成本信息,以此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从而防止税收的流失。
(四)提升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水平。政府应加强科技升级,开发新的税收技术软件,以尽快解决新时代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提高宿迁市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相关工作单位合作的银行、海关等进行数据信息技术交流,确保这些影响企业经营的交易市场信息是真实有效的;中期可以通过这些企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它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并对电商企业员工进行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宿迁市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作者:廖小玲 冯靖腾 徐丽萍 郭雨 单位:宿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