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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论文提要:本文介绍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几个典型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这些融资制度的特点及缺陷。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2.净资产援助项目增强了企业的清偿能力。在企业初始阶段,清偿能力低下是普遍现象。刨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债权人对企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支付工资薪金和履行供货合同。因此,贷款能否长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迟就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净资产贷款援助项目符合以上两点要求,:顷目贷款周期长,同时贷款前两年无息,即使从第三年开始,其利率也要比相关银行贷款低得多。
3.净资产援助项目与地方担保银行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在德国,援助贷款由作为转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提供,地方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并承担债务拖欠的全部风险。为了克服风险,地方银行可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为贷款申请40%或50%的债务免除。同时,如果转贷银行认为债务免除仍不充分,转贷银行可以向当地的地区担保银行申请相当于80%债务金额的担保,作为所需贷款的辅助担保。这里的担保银行既不保存货币,也不实施贷款,因此,从概念上讲,担保银行并不是银行。担保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国银行法和贷款机构法的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义务。担保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银行体系是担保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亚洲国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借助这种能力对银行贷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产生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但这种强制信贷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的银行信贷活动,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菲律宾于l991年颁布《中小企业宪章》。该宪章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业务量强制规定在5%一10%。从1992年到1997年,共发放了1l00亿比索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宾中小企业的融人资金。但是政府强制投入的资金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贷款还贷率还不到50%。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即从政府强制放贷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基金担保制度。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私营部门尤其是私营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如今,基金会已成为业务广泛的担保机构,覆盖了除住宅建设和纯贸易活动之外的其它行业。基金会担保有其侧重点,主要放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战略项目上,与其它政府和私营担保机构互为补充。
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外,菲律宾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发展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设计方案等信息传递到银行和中小企业等担保机构中去,同时,通过各类工商会组织各种论坛和研讨会的宣传,使中小企业理解设计方案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担保。
以上介绍了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砥目,都有比较明确的政治目标:(1)政府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及性质,被担保企业都要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2)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主要是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3)各担保计划都因地制宜地规定了担保重点,明确规定不给投机活动提供担保。此外0还有相应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措施(如规定担保比例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虽然是政府参与的担保)。
但是,这些计划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1)由于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政府贷款担保或低贷款,因此,这些机构倾向于向那些有现金流的企业提供债务融资,以达到风险小、现金回流快的目的。而这些企业往往将获得的贷款挪作它用,以满足现金回流快等要求;(2)这些计划没有取捎银行对企业资产的要求。如美国SBA的担保计划,它就要求中小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注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要求;同时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这就排斥了大量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可能性,因为大量的高新技术初期是不成熟的,稳定的现金流更无从谈起,产品研发、推广等前期费用也就无法获得。(3)政府主导的贷款或担保机构由于掌握担保审批权力,也就容易成为“寻租’’的对象,造成贷款的损失。
如何弥补贷款担保制度的以上缺陷?从内部进行制度改善似乎难以奏效。一些国家针对此,为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引人了另外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就是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