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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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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行机制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强制性与诱致性结合的产物;牺牲公平换取效率的制度安排;外部性(extenality)内部化的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谈判妥协的产物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有限责任易产生诸如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股东剥削雇员、上级压迫剥削下级、管理者侵占股东和雇员利益、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现象、有限责任制度赋予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等,具体资料请见:

经济的发展需要投资推动,创设恰当的制度用以改变人们的决策,可以实现对投资的鼓励。在构筑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一个节省交易成本、讲求效率的基础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制度环境、制度走向和制度创新的空间决定了该制度的经济绩效。

1,强制性与诱致性结合的产物

有限责任易产生诸如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股东剥削雇员、上级压迫剥削下级、管理者侵占股东和雇员利益、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现象。对上述滥用权力及权力的结构性问题,各国往往通过强制性规范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措施的有效程度与公司成员自利程度冲动间的平衡安排,使有限责任制度常适合于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制使企业股本资本人格化,并建立起独立于人的信用的资本信用,使投资人的生老病死不至于影响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不致造成为创办和经营该企业而进行的诸多投入的浪费以及该企业价值因企业终止而减损。与行为主体相应,追逐经济利益是各个参与人的行为动力。股东为了让经理人和职工为自己的利润目标努力工作,必须支付给经理人及职工与其能力和绩效相应的报酬。通过给各个主体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从而使公司充满活力。但从行为目标看,由于产权安排不同,公司参与人有不同的行为目标。股东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经理人和职工的目标是工资及工资衍生品的最大化。利润与工资此消彼长,由此决定了股东与经理人及职工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约束关系。

2,牺牲公平换取效率的制度安排

有限责任制度赋予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对这一特权还加入限制,如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这都是为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实现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然而,这些对出资人的限制只是对有限责任制度产生后债权人遭到的利益损失的一种弥补。债权人所受到的利益保护再也无法同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之前同日而语。因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使得出资人的利益增加,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减损。依照帕累托标准,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利,以损害某一方利益为代价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实质上是没有效益的。依照该理论,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以及存在应当是没有意义的,但为什么这种风险分配机制能够推动经济的迅猛发展?事实上,不使任何人情况变坏而能使某人情况变好的所谓帕累托改进,在现实世界中,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中人类的利益几乎总是互相冲突的。理论上,即使一种变动在使某些人受益的同时,使某些人受损,但只要受益人的获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那么两方面的影响相互冲抵后,这种变动仍然提高了整个社会总的福利水平,这种变动仍然是应该实施的。这就是通过所谓的“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所实现的卡尔多——西克斯效率。有限责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它同时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使股东不会再过分的关注其投资,从而自愿让渡其对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债权人因与法人组织集中进行经济交往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等,这均是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福利增加的表现。但卡尔多——西克斯效率的实现在增加了社会总福利的同时,也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换言之,这种改进实现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因此,有限责任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它并没有消除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只是对这种投资风险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它降低公司股东投资风险和责任的同时,使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大大增加,只不过是把股东的投资风险和责任转嫁到公司自愿和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使公司将其投资失败的风险外在化而已。

3,外部性(extenality)内部化的制度设计

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运用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等概念作为分析工具探讨外部性问题。认为既然外部性影响到了经济活动主体以外的人,且这种影响未通过价格体系表现出来,对于外部性的制造者来说,无信号提醒他考虑外部性,结果造成供给曲线不能完全反映生产的边际成本,需求曲线不能完全反映消费的边际成本,市场失灵,无法实现效率即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负的外部性,如图,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s只反映了生产者自己的成本,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其生产行为同时给市场其他主体(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带来了边际成本Se,这样厂商生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边际成本是S*=S+Se,厂商按照私人产值最大化的原则,在私人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相交的E点停止生产,提供了Qo的产量,而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决定了社会最佳产值应该是Q*。结果该种产品的生产超过最佳产量,耗费了超量的资源,影响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

正的外部性同理,如图,厂商边际收益曲线D只反映了生产者个人的边际收益,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其生产行为同时给市场其他主体(生产者本人已知或未知的)带来了边际收益De,这样厂商生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边际收益是D*=D+De,厂商按照私人产值最大化的原则,在私人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相交的E点停止生产,提供了Qo的产量,而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决定了社会最佳产值该是Q*。结果该种产品的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未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使私人边际成本曲线或边际收益曲线偏离社会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凸线,使得微观市场主体根据私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曲线而作的决策,偏离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曲线所决定的资源配置的最佳点,因而两类外部性都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消除外部性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将外部性制造者所制造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变成他们自己承担和享有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即外部性内部化。将外部于制造者的成本和收益变为制造者自身的成本和收益。

法律需求根源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又称外部利润。从制度需求理论上看,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利润(或外部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外部利润的来源于要表现在: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的创新能够成功地将这些利润内部化,那社会的总收入就会增加,盈利的目的即可实现。有限责任制度是把所有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都纳入生产者计算和决策之中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生产中的规模经济是一种因技术而起的现象,当技术的创新为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可能时,传统的独资、合伙企业所依赖的无限责任不利于资本的巨额集中,阻碍了企业规模扩张和规模经济发展,寻求企业组织制度外部利润的内在动因就随之产生。有限责任以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规模经济、公司对外所负的独立责任及融资的便利性创新优势迎合了新技术的要求,使在新技术下获取外部利润成为可能。

4,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

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市场配置资源或市场运行所需要的多头谈判、分别缔约的交易成本。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不需要经济法的干预,保护交易自由的民商法调节足矣。有限责任是独立法人形成的原因,独立的法人意味着公司既是唯一向市场内部提供来自市场交易的生产资源的人,也是唯一向市场提供自身生产产品的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法律结构能够使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运作,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运用分工及专门化安排。公司成员能够依每个人的作用组成团队,以便发挥每个成员的专业而使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创造出生产之规模效益。有限责任公司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公司成为了唯一向企业内部提供来自市场交易的生产资源的人,亦成为了唯一向市场出售企业产品的人,从而减少了多头谈判、分别缔约造成的交易成本,还能实现规模交易的效益。同时,建立起独立于人的信用的资本信用,从而使投资人的生老病死不致影响企业的生存及健康发展,不致造成为创办和经营好该企业的诸多投入的浪费以及该企业价值因企业终止而减损。有限责任也使得投资者只承担不超过其承诺出资的风险,从而有助于降低股东间相互监督的成本,降低股东对董事和经理等管理人员的监督成本;有助于投资者及企业实现更有效率的投资多元化;有助于投资者及企业做出具有高回报率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决策。

从成本上考量,有限责任制度也是有效率的。经济学理论的成本与法律上的概念不同。法学理论中的是委托人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某种活动并将一些决定权委托给人。任何符合这种标准的安排都可能会产生成本。尽管当成本有可能产生时,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存在。根据英国的法律。公司经理并不是股东的人,因为他们是为公司而不是股东提供服务。经济学理论中,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依赖于作为人的经理来经营企业以获取利益,而经理的自利行为会将产生的成本最终施加于股东头上。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责任与经理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从而有效降低了股东对其之外的其他公司成员,包括其他股东和经理的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监控的必要性,因而大大降低了股东监控公司经营之成本、股东监控经理人之成本和股东间彼此监控之成本。而这些监控成本在无限责任前提下是如此之高,以致严重影响了大公司的存在。

有限责任制度设置的等级制规制结构,有效地节约了交易成本。避免了法律执行中经常遇到并难以解决的“得势不得分”现象。股本投资者控制的股东会牢牢掌握公司生杀大权,并运用等级制规制结构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监督与法院强制执行契约条款相比来得更为及时、有效。因为在通常的契约关系中,法院不可能强制执行每项契约条款。许多条款有待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运用等级制规制结构,可以更快地制止和纠正公司成员的不当行为,减少和克服投机取巧的成本。

5,谈判妥协的产物

各国规定有限责任的法律,并没有将其所设计的结构及功能当作投资者须生搬硬套的模子,主管机关对申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不去实质监督成立后的公司的实际运作结构。故投资者所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属契约结构;法律所提供的只是一套备用结构,其为过去成功的企业以契约而创造。法律提供该备用结构,以便公司组建者集中精力商议其经营业务的特定事项从而节省缔约成本。一旦当公司组建者通过谈判达成契约及章程,并据以投资创立公司实体时,该实体的创立本身便创造了新的财富,因为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价值通常大于原来各投资人分别拥有的资产价值总和。通过事前约定与事后补救、通过谈判形成的契约、章程,使得所形成的公司的资产价值通常大于各投资人分别拥有的资产价值总和。

公司法实际上是一种标准合同,是旨在减少公司在设立过程和经营活动中的大量交易成本的一种预设和规范,是可有可无的。而组建一家公司,应与其他企业形式一样,基本上是一种合同的联结。

企业作为连结点的契约关系是一组多边契约关系。在这组关系中,企业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分别与各生产要素投入者和产出品消费者签订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各生产要素投入者与产出品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关系。企业无论是与生产要素投入者签订契约,还是与产出品消费者签订契约,这种类型的契约虽然是在市场上建立的,但这种契约的实施则是在企业中进行的,即企业将通过契约关系所组合的资源在企业中通过层级决策制进行有效配置,以实现资源的增值。

从形式角度而言,有限责任制度是代替无限责任制度发展而来的;从制度角度,有限责任制度虽有其局限,但仍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形式;从内容角度讲,有限责任制度是种对发生在公司内部一系列有限责任的总体概括。它的产生有其合理内核,更有客观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