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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面临的制约因素;产业联盟促进国内企业创新的机制;国内产业联盟发展面临的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创新能力弱、技术标准竞争处于弱势、创新产品常常面临产业链不配套的瓶颈、技术标准联盟与企业创新、研发合作联盟与企业创新、产业链联盟与企业创新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摘要: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自主创新,但常常面临企业创新能力弱、技术标准竞争处于弱势、产业链不配套三方面的制约,企业必须走联合创新之路。五类产业联盟反映了企业在不同环节开展的联合创新,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国内产业联盟的发展还存在法律身分问题,政府支持力度也不强。建议制定行政性法规解决产业联盟的法律身份和监管问题,政府支持创新的资金适当向产业联盟倾斜,在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产业联盟的试点。
关键词:产业联盟,创新,政策
技术的快速进步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的不确定性,全球化的深入提高了市场竞争程度。国外企业重视利用产业联盟应对环境的变化,通过产业联盟实现企业间和产学研间的联合创新。国内经济对外开放程度较高,企业创新的基础条件薄弱,发展产业联盟对促进自主创新尤其有意义。
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面临的制约因素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和技术进步不断加快背景下,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自主创新,但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常常面临三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创新能力弱
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创新绩效和创新积极性。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2005年我国仅有1.1%的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其中仅0.17%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权。
国内企业创新能力弱的原因,首先是国内企业技术水平比较低,在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上与国外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其次,国内企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主要处于劳动密集的加工环节,技术含量低、利润空间薄,制约了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第三,国内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要用于当前的技术,发达国家企业的研发主要用于下一代技术,国内企业的创新面临国外先行企业设置的大量知识产权障碍。第四,政府的研发投入90%用于科研院所,而科研院所存在功能和机制错位现象,出现“研究成果内部化”和“科研机构企业化”的倾向,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
(二)技术标准竞争处于弱势
发达国家企业利用技术标准主导产业的技术路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能沿着既定技术路线发展,在技术和市场上后发,同时面临巨大的知识产权障碍。发达国家企业控制技术标准的力量来自技术的领先和市场力量的强大。如果技术标准上受制于人,国内企业研发投入获得的技术成果就难以进入市场。国内企业深刻认识到技术标准竞争的重要性,并积极努力制定自主的技术标准。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国内企业在技术标准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
国内技术标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原因:一是国内技术标准多数情况下面临国外先发技术标准的竞争,市场对国内技术标准的信心不足。二是国内很多企业还未认识到技术标准要走联合创新的道路。技术标准的竞争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竞争,因此技术标准竞争各方必须尽可能联合有关力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国内一些技术标准常常由少数企业制定和控制,多数企业缺乏参与的机会,技术标准的市场化困难重重。
(三)创新产品常常面临产业链不配套的瓶颈
国内企业在过去几年推出了一些重要的自主创新产品,但是常常遇到产业链不配套的瓶颈,产业化难以达到预期水平。例如,我国研制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AVS,其编码效率比传统的MPEG-2国际标准提高了1倍,达到了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大约有70%采用了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公开技术,最核心的30%技术则由国内专家研发而成,已经取得了67项相关专利。AVS在技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产业化步伐却非常缓慢,其主要原因是产业链不配套,用户缺乏采用该技术的积极性。
创新产品的产业链不配套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内创新产品面临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而且国外产品的产业链相对成熟,国内创新产品在发展初期缺乏市场竞争力。二是国内创新企业自身实力较弱,在市场上缺乏号召力,相关配套企业缺乏市场信心。
总之,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创新的后发劣势越来越突出。走出创新困境的重要思路是走联合创新之路,包括企业间的联合创新和产学研之间的联合创新。
二、产业联盟促进国内企业创新的机制
创新是将发明付诸实施以创造价值的商业过程。创新链条包括从研究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全过程。产业联盟在实践中有五种类型,反映了企业在不同环节开展的联合创新。
(一)技术标准联盟与企业创新
技术标准联盟的目标是制定产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联盟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是:(1)联合技术领先的企业,将先进技术应用到新的技术标准中,为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2)联合市场领先的企业,形成强大的市场力量,推动创新技术标准的产业化。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在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实现“技术突围”必须突破国外技术标准的制约,否则即使自己开发出新技术也无用武之地。闪联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国内信息企业联合制定国内主导技术标准的重要尝试。国内电子信息龙头企业联想、TCL、海信、康佳、长城、长虹、创维等于2002年领导成立了闪联技术标准产业联盟,致力于3C融合(即计算机、消费电子、通讯设备的融合)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商业化。闪联第一代标准包含了204项发明专利,全部为国内企业拥有。2005年闪联标准成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2006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接纳为候选国际标准。由于3C融合未来市场潜力巨大,闪联技术标准成为国内电子信息企业实现“技术突围”的重要突破口。
闪联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提供了两条重要经验。一是建立了企业主导、市场导向的产业联盟组织。闪联是企业自愿组建的市场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部分大学、科研院所,互补性强。联盟建立了较完善的治理机制:成员选举理事会,理事会负责联盟的重大决策,并授权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营。良好的治理有助于保持联盟成员的团结性和决策的合理性。二是建立了联合创新的机制。国内主要企业共同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共享技术标准带来的收益。闪联成员产品占国内市场较大份额,如彩电市场的84%,计算机和手机市场的一半左右,因此技术标准在国内的市场化水到渠成。
(二)研发合作联盟与企业创新
研发合作联盟是创新中常用的企业间组织,其目标是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研发联盟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是:(1)降低研发成本、分担研发风险。技术研发的投入越来越高、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单个企业难以单独承担研发的成本和风险,合作研发减少了企业的风险。产业中存在大量的共性技术,很容易造成企业重复投入,合作研发可减少共性技术的重复投资。(2)研发资源互补。技术融合发展的趋势和企业注重专业化的趋势要求企业之间以及产学研之间加强研发合作,通过资源互补共同完成创新。(3)共同学习。技术进步快要求企业越来越重视学习。共同学习包括共同学习国外先进技术、联盟成员间相互学习彼此特长两个方面。(4)缩短研发周期。竞争的全球化要求企业不断缩短技术研发的周期,通过产品先发获得市场先机,研发联盟集中产业力量加快了成员企业进入市场的速度。
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研发合作产业联盟,包括企业间研发合作联盟和产学研间的研发合作联盟。国内的研发合作产业联盟目前数量较少。闪联技术标准联盟的核心成员成立的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联想集团、TCL集团、长城集团、长虹集团、创维集团、海信集团、康佳集团、中和威八家企业于2005年联合出资设立了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成员企业发挥各自特长,共同研发闪联产品的共用技术,如闪联彩电的通用模块、闪联计算机和手机的通用软件、上游关键芯片等。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只研发共性技术,不做产品技术,与成员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联合研发减少了共性技术的重复投入,提高了研发水平,加快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
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不仅是企业间联合研发的组织,同时也是政府支持产业创新的重要平台。政府对联盟的支持有利于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联合创新。政府支持联盟避免了支持单个企业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有利于产业内企业实现群体突破。
(三)产业链联盟与企业创新
产业链联盟的目标是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创新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依赖于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创新产品的产业链有时难以依靠市场机制快速形成,产业链联盟加强了企业间的信任,促进了技术和产品信息的交流,提高了配套企业的投资信心,从而促进创新产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领头企业的承诺或政府的鼓励是产业链联盟形成的重要基础。
国内企业的创新多数具有市场后发的特点,即创新技术常常在市场上直接面临国外同类技术的竞争。以国内企业主导创新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TD-SCDMA为例,在TD-SCDMA商用前,其竞争技术WCDMA和CDMA2000已经在全球得到大规模应用。为了打造TD-SCDMA产业链,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推动上中下游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同步开发产业链上各项产品。TD-SCDMA产业联盟成员覆盖了系统、终端、芯片、仪器仪表、软件、配套设备等完整的TD-SCDMA产业链。产业联盟大大缩短了TD-SCDMA的产业化周期,极大提高了运营商的市场信心,为TD-SCDMA技术的商用创造了条件。
(四)市场合作联盟与企业创新
市场合作联盟的目标是共同开发市场。市场合作联盟在创新中的作用是:(1)联合开拓创新产品的用户市场。由于单个企业不愿独立承担创新产品的市场启动成本,或者创新企业实力太弱缺乏独立开拓市场的实力,创新企业通过产业联盟共同开拓创新产品的市场。(2)通过联合采购降低创新产品的成本。中小企业在创新产品发展初期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联合采购是中小创新企业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手段。(3)通过共用基础设施降低创新成本。企业在创新需要共用一些基础设施,包括共用实验设备、共用检测设备、共用数据库等等,以降低创新的成本。有些共用设施可以由市场提供,有些共用设施由于专用性强市场难以提供,产业联盟是较好的解决方式。(4)通过网络互联实现需求方规模经济。有些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网络特性,创新企业之间实现网络互联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从而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步伐。
市场合作联盟主要兴盛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常常存在较严格的反垄断法律,市场合作行为受到反垄断法律的严格管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法律管制较松,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实力弱且面临境外企业的强大竞争,市场合作有客观需求。如我国的台湾地区和北京中关村地区都重视市场合作产业联盟的作用。
中关村地区是下一代互联网创新企业聚集的地区。中关村园区管委会根据下一代互联网创新企业规模小、创新活力强的特点,推动建立了下一代互联网产业联盟。联盟开展了集体市场营销,帮助成员企业的产品在北京奥运和城市智能交通项目中获得应用;以联盟名义申请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产业化项目,提高了企业的中标率;以联盟名义进行国际交流,提高了企业与境外机构的谈判能力;针对成员企业规模小、研发设施共性多的特点,在中关村园区管委会的支持下共同投资建立了统一的Ipv6测试中心,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
(五)社会规则联盟与企业创新
社会规则联盟的目标是改变或建立社会规则。社会规则联盟在创新中的作用是改变阻碍创新的社会规则,或者促使设立有利于创新的社会规则。有些新产品在开发潜在市场时需要新的社会规则支持,如环保技术的应用离不开环境保护的法规。有些新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社会规则进行支持,如软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共同推动社会规则的变革,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创新,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中关村的环保企业共同组建了中关村清新空气产业联盟。2006年联盟帮助卫生部门制定《医院洁净手术部污染控制标准》、《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标准》,推动政府部门将其颁布为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推动了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了清新空气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卫生工作者和病人的健康。
三、国内产业联盟发展面临的问题
产业联盟主要解决单个企业没有能力或没有积极性解决的产业共性问题,其发展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当前产业联盟的发展遇到两个的突出问题。
(一)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存在问题
国外绝大多数产业联盟设立为非盈利组织。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国内的产业联盟只能注册为行业协会或公司。产业联盟与行业协会的性质不同,按行业协会注册会制约其发展:首先,有地域的限制。在北京注册的行业协会必须以北京的成员为主,制约了全国企业的合作;第二,有数量的限制,一个行业只能设立一家行业协会,但是可能产生多家产业联盟;第三,有治理的限制。行业协会是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长期性组织。产业联盟是为特定商业目标设立的市场导向组织,目标完成就要解散或转型。
产业联盟按公司注册也存在问题,如公司设立和运行的成本较高,成员变动要解决股权谈判、退股、重新登记等复杂手续。另外,公司的税费负担较重。多数情况下,公司形式难以支持产业联盟的灵活性和公益性。
(二)国家缺乏支持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由于产业联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政府的支持对产业联盟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日益重视联合创新,但是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形成支持联合创新组织的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产业联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都是以个案方式进行,而且支持的力度不强。
境外政府大力支持产业联盟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政府于1961年制定了《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将产业联盟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间和产学研间合作研发的平台,如日本政府在1976~1979年投入293亿日元支持本国企业成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发联盟,帮助产业成功实现赶超。美国从1984年开始数次修改法律,鼓励企业在研发、标准和生产领域联合创新,并对重要的产业联盟给予资金支持,如美国政府在1987~1996年投入85亿美元支持本国企业组建半导体技术研发联盟。我国台湾地区政府从1980年代开始重点支持信息业的产业联盟,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历次换代升级中都设立专门的产业联盟,帮助中小企业学习境外先进技术和加强生产协作,对岛内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发展产业联盟,促进自主创新
产业联盟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联合创新的重要组织形式。过去政府支持创新常常倾向于直接资助创新机构,其优点是可以择优扶持,缺点是对政府执行部门的要求极高。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资金使用分散,研发投入低水平重复,产业创新缺乏协调等,个别单位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蒙骗主管部门。政府支持产业联盟发展有利于克服以上问题。首先,政府的资金实行集中使用,同时还可以引导企业将资源配置到战略性项目,集中产官学的力量联合攻关。其次,产业联盟是企业主导、市场导向的组织,有效的治理机制有利于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减少政府资助项目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漏洞。第三,产业联盟可以整合产业内上下游相关企业,形成强大市场力量,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第四,有利于支持产业群体突破。政府支持产业联盟为整个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促进了联盟成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联盟成员共同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第五,促进了市场竞争。由支持单个企业创新转向支持整个产业创新,避免了支持单个企业可能带来的市场扭曲。
根据产业联盟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产业联盟管理的行政性法规
通过制定行政性法规解决产业联盟的法律身份和监管问题。行政性法规应允许产业联盟登记为“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并按照组织的性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我国《民法通则》允许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现行管理条例对设立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管制太严格,产业联盟无法登记,建议适当放松有关法人设立的管制。
(二)政府支持创新的资金适当向产业联盟倾斜
当前政府支持创新的资金一般由政府部门按项目直接分配到执行单位,政府资助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大都设在大学和科研院所,有时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入和产学研脱节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将支持创新的资金适当向产业联盟倾斜,利用产业联盟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市场导向特点,整合产学研资源和产业链上关键企业,提高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开展试点工作
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开展试点。国内一些地区在发展产业联盟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已经形成了二十余家产业联盟,包括闪联产业联盟、TD-SCDMA产业联盟、SCDMA产业联盟、AVS产业联盟、龙芯产业联盟等,促进了国内的联合创新。信息产业由于其独特的技术经济特性成为产业联盟最集中的行业,可作为试点重点行业。建议试点内容包括:鼓励试点地区或行业先行制定产业联盟管理办法,鼓励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产业联盟落户试点地区,设立专项资金鼓励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