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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渠道成员背逆下的企业法律风险类别
1.窜货法律风险。窜货,又称冲货、倒货,或者称越区域销售,是营销渠道中较普遍的法律风险现象,成员受利益驱动,渠道成员可能将其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其中,恶性窜货风险危害性最大,常用的手段是降价销售,以低于厂家规定的价格向非辖区销货,造成渠道价格混乱,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恶化,企业与窜货经销商之间矛盾增加,扰乱到企业销售渠道的价格体系,引发价格战,降低通路利润,使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丧失积极性并最终放弃经销该企业的产品,中间商为了获取非正常利润,蓄意向自己辖区以外的市场倾销产品的窜货行为,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渠道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合同关系,企业与经销商和客户的业务达成,营销渠道中一切活动、各个环节行为都要依靠签订、履行合同来完成,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合同违约,例如,渠道供应商与中间商关系形成中可能出现合作合同主体不合格,企业营销订货、储存、运输、交货等渠道过程可能出现与合同相背的产品数量、质量和供应时间上的违约风险。
二、渠道成员背逆下的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国家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订有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渠道行为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行为,一旦出现渠道成员背逆给企业造成法律风险,寻求积极的法律途径处理。
1.强化渠道成员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渠道中信用提供给予客户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赊货、赊账或贷款,在渠道中严格信用管理,首要的是树立信用管理意识,建立合乎自身的信用管理体系,从渠道成员的筛选和信用控制开始,将成员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筛选信用较好的成员开展信用销售业务,按照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并严格按照预先为成员评定的信用限额发货,深入信用管理,严格监督账款的回收。信用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严格信用审批制度、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间、信用标准、折让和折扣等,从源头杜绝来自渠道成员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信用危机越易暴露,信控人员对市场和产品状况必须有清醒而前瞻的认识,注重考察企业市场状况和产品状况。
2.规范渠道成员竞争行为。为避免同业间在营销渠道上的法律风险,可采用经济手段,以顾客需求为起点来指导整个营销流程,以顾客为起点,通过对渠道成员各自活动的整合,达到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满足顾客需求的目的,这种模式是一种顾客需求拉动型的渠道模式,以顾客需求拉动理顺市场竞争关系,规范成员间竞争行为,摒弃成员间的不正当竞争;改渠道交易型成员关系为伙伴型关系,形成之间良性共赢,成员间顺畅的竞争行为帮助规避不正当竞争发生的可能。
3.加强渠道成员契约管理。企业营销渠道中,企业对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业务,首先要依法鉴订好合同,从风险控制角度,保证合同有效性的管理措施有4种:①健全合同招投标制度,规范营销渠道中合同项目运作程序,准确定位、及时决策;②采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书写合同条款,将合同内容表述清楚、明确,不产生分歧,以实现特定渠道目的;③对有关合同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和限定,对可能发生歧义或者法律含义不清的合同,依照双方共同的理解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排除歧义法律条款的适用;④正确运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法律风险;健全合同审查制度,实行合同签约人责任制和重大合同评审会签制,促进企业依法签约、履约。
4.建立法律风险预防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避免纠纷,企业应在渠道全程实施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尤其应对渠道中潜在法律风险事前介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制度保障。在组织上,企业应增强渠道业务人员特别是中层骨干、主要的业务员的法律意识,可能的情况下成立企业法律事务执行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适时深度介入企业渠道决策及营销活动;在管理上,对渠道中遭遇的法律事件建立专门档案,对事态的发展或履行进行动态追踪;在制度上,严格遵守与履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依法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5.正确对待诉讼法律风险产生后,企业应迅速采用法律手段处理风险。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处理方式,但实践中“赢了诉讼却无法执行,赢了诉讼输了生意”的现象屡有发生,为此,企业首先应对渠道纠纷有正确预期,明确诉讼目的是要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简单地胜诉。进而考虑一切积极因素,综合运用调解、诉讼保全、判决、申请执行等法律手段,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力求通过最适当的诉讼途径和方法,以最合理的成本争取诉讼的主动,正确对待诉讼及其结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利益。综上所述,面对渠道成员背逆可能引发的诸多法律风险,在投资融资、渠道销售、同业市场开拓、合同订立等领域,企业持积极应对的态度,加强管理,依法行为,应对措施的采用对预防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张钢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