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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变动营销渠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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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变动营销渠道论文

一、影响云南省农产品价格的营销渠道因素分析

(一)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基本模式

目前,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模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1)典型的长渠道模式。多级中间环节长渠道模式是云南省最典型、最普遍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目前云南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2)传统的短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消费者。云南省农产品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散户经营、规模较小、产品种类单一,在广大农村,农户把种植、养殖的各类初级农产品运到集贸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形成了传统的短渠道模式,该模式接近直销模式。(3)优化后的短渠道模式。目前云南省正在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优化的途径,相应出现以下三种优化后的短渠道模式。一是“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模式;二是“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模式;三是“农户(合作社)+供货商+超市”模式。(4)新型的电子商务渠道模式。该模式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把农产品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了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5)出口外销渠道模式。其结构为:“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外贸营销企业”。总体而言,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背景下,以上5种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模式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都会并存,尤其是典型的长渠道营销模式和传统的短渠道营销模式,仍将是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要运作模式。

(二)影响云南省农产品价格的营销渠道因素

在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营销渠道中,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农业生产企业)、中间商(农产品经纪人、批发商、零售企业、零售小商贩等,包括农业流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有渠道参与者:消费者和政府。这些主体及参与者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运用各自拥有的权力,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以及承担渠道职责角度出发,形成了既冲突又合作的各种行为交互关系,对云南省农产品价格产生了相应的影响。近年来,云南省农产品价格变动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农产品中间商对农产品进行投机炒作,导致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农户与农产品中间商之间利益分配不当,导致冲突频繁发生,造成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由于农产品营销渠道过长,农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过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亟待优化。

二、云南省农产品价格在营销渠道中的逐级变动机制分析

(一)农产品价格在生产者环节的形成与变动机制分析

1.生产成本是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决定因素

在农产品生产者环节,生产成本是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决定因素。首先,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迁移,农业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其次,农业生产资料平均价格逐年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供给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特征和农业生产资料需求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特征,使农户只能被动接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现实;最后,从农业生产规模来看,云南省农业生产相对分散,绝大多数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长期生产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存在成本推动上涨趋势。

2.农户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影响农产品价格变动

在云南省广大农村,农户是农产品生产的基本单位,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质量都不稳定,造成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农户对价格十分敏感,加之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技术有限,往往以当期农产品价格作为下一期农产品生产决策的主要依据,导致盲目生产和下一期农产品供给异常,致使农产品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单个农户的自身力量较小,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每个农户都不可能决定农产品价格,在农产品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价格战经常发生,最终导致所有农户经济受损。此外,由于单个农户销售半径过小,加上农产品具有生产销售季节性、鲜活易腐性等特征,当农产品产量较低时,农产品价格暴涨;当农产品产量较高时,农产品价格暴跌。如果农户在集市或农贸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农产品,即采取“农户—消费者”渠道模式,农户必须同时进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如果农户采取中间商渠道模式销售农产品,则单个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进入农产品销售市场时不得不面对实力雄厚的中间商,被动成为农产品价格接受者。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与批发商、零售商等营销渠道主体相比,农户的生产成本最高、投资时间最长、经营风险最大、获得的渠道收益最少。这种渠道权力与地位的不对等,是破坏渠道合作、引发渠道冲突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农产品价格异常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农产品价格在中间商环节的形成与变动机制分析

1.批发环节价格形成机制

以蔬菜为例,农产品从农户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典型的长渠道营销模式必须经过以下环节:农户—经纪人(小贩)—产地批发商—加工—预冷—打包—运输—销地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优化的短渠道营销模式则必须经过以下环节:农户—供货商—加工—预冷—打包—运输—零售商(超市)—消费者。其中涉及的冷藏、运输、装卸、包装(分为简单包装和精美包装)等都属于物流作业环节。本文基于玉溪市红塔区和通海县实地调查数据作出如下分析:在蔬菜批发中转环节,每经过一个批发商(供货商),每公斤蔬菜平均加价0.4元~0.6元,增加的价格主要源自物流成本和中间商利润。其中,每公斤蔬菜的平均物流成本为0.16元,每公斤蔬菜的中间商平均利润为0.2元,即蔬菜物流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高达40%~80%,这是蔬菜在批发中转环节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2.零售环节价格形成机制

在渠道终端———零售环节,每公斤蔬菜零售商通常要加价0.5元~3.0元。零售环节总成本为0.6元~1.6元,每公斤蔬菜平均物流成本为0.16元,在总成本中占比10%~16%。实践中,蔬菜从批发市场进入零售市场,除了部分超市有包装成本之外,蔬菜运到各零售市场的运输距离并不是很远,且无需经过其他物流作业,最后一个环节的损耗不会超过长途运输环节的损耗,分摊到每公斤蔬菜上的物流成本很小,近90%的成本主要来自市场租金及管理费用,是产生农产品价格变动“最后一公里”现象的主要影响因素。此外,农产品损耗总是随着中转环节增多而逐级累加,即农产品在营销中经历的环节越多损耗越大。对玉溪市通海县蔬菜基地的相关调查结果表明,100公斤蔬菜从第一个收购环节到最后一个零售环节通常只能剩下75公斤左右,这些损耗成本最终都会累加在蔬菜的销售价格上。

3.中间商环节价格变动机制

主导某一区域农产品营销渠道各环节的中间商,在建立和维持相互之间“前向一体化”与“后向一体化”的供应链过程中,需要投入巨大初始成本、维护成本和升级成本。一旦营销渠道建立并运行起来,将对系统以外的潜在进入者形成高成本“进入壁垒”,对系统内中间商形成高成本“退出壁垒”。中间商必须不断做大做强区域自然垄断市场,以产生规模经济优势,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间环节实现垄断定价。农产品中间商包括经纪人、批发商、零售商等,对内具有多个主体的行为特征,对外具有一个整体的行为特征。为了谋求一致对外的定价权,中间商会进行合作,以尽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中间商之间也具有较强的竞争性,但这种竞争是以不破坏整体对外定价权为前提的。总体而言,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中间商具有双向强势定价地位,即对农户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对消费者的农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具有强势定价能力。正是由于中间商在渠道权力结构中处于强势地位,从而使其有能力操控农产品价格。

(三)消费者与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机制分析消费者与政府虽然只是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参与者,但他们的行为对农产品价格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对农产品的购买支付能力。目前,云南省消费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显著增强,对农产品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对农产品价格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由于不同渠道农产品销售价格不同,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使其对不同渠道的农产品选择概率有较大差异,导致农产品价格出现变动。虽然消费者数量众多,但较为分散,消费者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联盟,无法改变既定的“中间商定价机制”,从而使其成为了农产品零售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其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主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如在农产品收购实施保护价、对农产品生产进行补贴等。政府作为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不能强行制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但有职责、有能力通过一系列措施调控其价格,从而对农产品价格变动形成影响。

三、完善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渠道结构,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结构优化的主要方向是缩短渠道,同时建立农产品扁平化营销渠道结构模式,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扁平化营销渠道结构要求逐步减少农产品营销渠道层级结构,即减少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中间环节,可以采用以下4种策略。一是积极发展“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渠道模式;二是积极推广“农户(合作社)+供货商+超市”渠道模式,即所谓的“农超对接”模式,这是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发展方向,要在一些条件适合的城镇积极推广这两种渠道模式;三是发展“农市对接”渠道模式。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另一方面,要科学引导各种农户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成“农户—合作社(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农市对接”模式。该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农产品营销中间环节,而且符合该省中小城镇农产品营销实际情况;四是大力发展新型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模式,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依托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发挥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模式的优势,促进全省农产品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结合。

(二)规范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行为

目前,云南省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农户、小商贩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必须提高营销渠道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规模化大批发商和连锁超市等;将提高营销渠道主体组织化程度的重点放在大力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着力引导广大农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销商树立共同远景目标上,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营销渠道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物流效率提高

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物流效率必须从优化农产品物流冷链、物流装备、物流技术方面着手。第一,生鲜农产品的时鲜性特征决定了其对储藏与保鲜的技术要求较高。为解决全省生鲜农产品物流环节损耗较多的问题,必须加快建设一批冷链物流设施,为农产品物流提供高效服务。第二,逐步改造、提升现有物流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物流作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在改善农产品物流技术装备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广农产品物流技术。第三,加快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和系统化水平。政府要加大全省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地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体系。第四,提高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程度。第五,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优化供应链管理。第六,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物流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四)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治理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信息平台,为云南省农产品生产者、运输者和经营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其次,积极发展农产品拍卖交易、期货交易、仓单交易、远程合约交易、网络交易,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再次,探索科学的市场建设与管理方法,降低农产品经营者的各种费用支出。最后,完善农产品价格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经销商囤积居奇、投机炒作行为。要合理规划全省农产品储备库建设,密切监控农产品价格,完善农产品价格应急响应与干预机制。

作者:胡飞彭牧青单位:玉溪师范学院云南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