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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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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摘要】当下就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公信力缺失的情况,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程序、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增强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等措施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矛盾比较突出,司法改革和法院审判工作必须着力解决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改变这些状况,就必须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树立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除了转变观念,提高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认识之外,更主要观点认为从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一、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树立司法公信力,关键还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司法权的运行,最终还是依托法官来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因此,树立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首先要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职业伦理与职业操守的培养,使法官具备高于普通人的素养。其次,建立健全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各级法院可按地区与级别差异,根据案件审判业务量、辖区人口和地域面积等在有编制内限定名额,对法官实行中央统一选举,任命为主,地方任命为辅的遴选制度,扩大选任途径。再次,科学管理法官。对法院工作人员要以法官为中心进行分类,同时,修改法官法,取消法官的行政性分级,对法官级别晋升实行严格的专业机构考查、提名,并由最高任命法院统一任命的程序,此外,健全法官审判行为的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

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多年来,我们始终从司法机关内部入手改革,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并树立司法公信力,但现实中存在的体制方面一些瓶颈却难以破解。如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地方行政机关对法院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约束,或多或少影响到司法公正,妨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必然成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我们建议: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组织系统。首先,实施司法财政预算单列制度,这样可以为独立的司法审判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不再依附地方行政机关。具体为:最高法院、省高院的财政经费单列到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执行。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财政经费单独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批准执行。财权上的独立必将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彻底贯彻及司法公正提供有力物质保障。其次,是尽修改除人大个案监督的法律案。人大的个案监督虽有监督、整治司法腐败的积极作用,但也容易造成国家立法、司法在某些领域产生职能混淆,如此伴随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性的丧失的弊端也是非常危险的。

三、优化正当司法程序严格遵循

正当的司法程序,公众更容易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并对此产生信任。如果司法程序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当事人由此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会认为其权利遭受到忽视与侵害。与此同时,会产生诸如法律关系主体地位遭到否定、人格尊严遭到贬损等一系列不良影响,司法由此无法获得信任与依赖。设计合理正当的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设计一套令人信服的正当化程序就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四、规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新闻媒体须保证在不进行舆论引导的前提下对司法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与评论。这也是发达国家对待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问题上的普遍采取的做法经验。我国正在建立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有待加强,“网络审判”、“舆论审判”给司法机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条件下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带来了巨大冲击,法官在做出判决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实际中部分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导致公众了解的事实和司法机关调查的事实大相径庭,同时,公众对法律具有普遍性的“认识”形成的“舆论审判”,无疑给正值成长初期的司法权威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媒体队伍建设,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而要做到这些,传媒自身层面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和耐心,呵护,改进报道方法,力求全面、客观、真实报道。

五、增强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司法机关加强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之一。因此,司法机关在“修炼内功”的同时,应及时了解并满足公众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将司法公开纳入到司法管理和质量考评体系,将自身监督制约同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相结合,从根本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另一方面,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活动民主氛围,持续推动司法社会化。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细化遴选标准,切实发挥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建立健全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制度和答询制度,使之真正成为司法机关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此外,正视新闻媒体的监督,进一步畅通司法与公众的沟通联系的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绝大多数公众把新闻媒体作为获取信息和反映意志的主要途径与方式,司法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在其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的功能,不仅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还要理性对待和接受媒体监督,尽可能减少不适当、不客观的舆论压力给司法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实现司法机关,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张芸.《论司法公信力》.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5.

[4]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江汉大学学报,2010.1.

[5]王建,顾旭芳.《谈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制与社会,2009.9.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法律运用,2007.4

作者:安健 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