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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期限在1年(含)以上,该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优势
(一)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上涨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幅增加,但紧缩货币政策使得信贷规模总量减少,银行放贷更加谨慎,银行为确保信贷安全只能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有选择地投入大中型企业和效益较好的小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难度。全国工商联人士在调研中,90%以上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的收紧的情况下,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短贷常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增加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未明时保持债务融资资金的稳定性。
(二)发行人资格门槛低当前占据信用市场主流的主要是各类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司债,对发行主体的要求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修订的《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项评级不低于AA;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这些条件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定位为在境内注册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房地产、金融类中小微企业,且对发行人没有任何净资产和盈利要求。
(三)融资速度快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审核上率先实施“备案”制度,接受材料至获取备案同意书的时间周期在10个工作日内,2个月内募集的资金即可到位。如杭州钱江四桥经营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印发日期为2012年6月8日《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2012年6月12日即成功发行规模为10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速度快,效率高。
(四)发行条款灵活在发行条款设置上,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私募债规模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筹资规模占净资产的额比理论未作限制,可按企业需要自主决定,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债券可以设置附赎回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等期权条款;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在增信机制设计上,可采取多种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五)资金使用比较宽松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对筹集资金用途进行明确的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比较宽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
三、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进程继2010年5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以来;2011年10月,国务院提出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2012年1月开始,深交所、上交所着手起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章制度;2012年5月,证监会发出“关于落实国发【2010】13号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推出私募债券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随后深交所、上交所相继正式“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并于6月5日正式启动对21家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方案的专业评价工作。6月8日第一单私募债券发行完毕,短短几个月,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便从提出设想到呱呱坠地,目前市场已经迅速扩大。加快金融一体化的内在要求首先要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需找合理的金融分配机制。在金融政策建立方面,制定有利于区域金融发展的政策,同时要构建区域性金融市场。逐渐消除区域分割,走经济协作一体化道路,增强竞争力,发展区域金融经济。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调整,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也是加快区域金融建设的重要步骤。
(二)尽快建立区域信用体系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要健全地区社会信用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债权债务关系,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切实保证债权人权利;二是建立健全区域内多种信用评级体系;三是各方联合,加快区域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使用便捷的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系统。
(三)加大风险监测与外部监管为共同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可考虑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监管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区域经济综合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组成。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与评估,提示金融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督,增强其内部控制,依法审慎经营。各经济综合部门应公开更多的宏观信息和产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防止信贷投放方向性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决策的政策。
(四)加快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金融信息化战略,对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至关重要。各区域金融机构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加快自身的技术更新和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其中尤其是外汇市场,对电子网络技术依赖性更强,因此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对电子网络技术的投入,扩大容量,并做好各种软硬件的兼容协调工作,为区域金融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作者:周旻单位:淮阴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