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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就中小企业而言,其销售收入远比大中型企业少得多,但在适用税率方面却没能有多大优惠,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节税,值得慎重考虑。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起步较晚,加之中小企业财税制度不够健全,其所得税在实际工作的筹划中呈现诸多问题,具体可归纳为主客观两方个方面。
(一)主观上筹税风险、预测欠细致
纳税人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能减轻税负,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然而,主观意愿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纳税主体企业本身,更取决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企业事先制定好的所得税筹划的计划、办法、途径、措施等,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被税务机关征税认可,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这些都需要企业在筹划前做好充分预测准备。当纳税主体制定好所得税筹税计划,准备付诸实施时,还需要看该计划是否能得到征税机关的认可。就征税主体来说,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我们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无端流失,因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占到所有预算收入的九成比重,而九成税款中又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如果说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设想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实现企业筹税初衷,那么也就表明税务机关变相同意或默认了企业少缴税的想法,放任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不仅与税收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与税收无偿性、强制性特点相左。更何况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本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已经让征纳双方在征税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说纳税主体的美好意愿是很难在征税过程中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许可的。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就像两条几乎没有交集的平行线,让中小企业的筹税愿望得以落空。这就是在筹税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对风险认识存在误区,对筹税风险预测不够细致,因为事先未能考虑周全,导致所得税筹划无法实现。
(二)客观上筹税手段简单粗浅、筹税效果不明显
一些大型的企业通常依靠聘请譬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对能力较强的人来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节税目的。这种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为企业节约部分税款,但总体而言,成效不大。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上述人员并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不熟悉企业的具体运作,对企业各项费用支出仅从相关资料中得见,有的筹划仅停留于表象,其筹税的空间并未实现最大化。二是上述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分工不细。在我国,似乎每位注册税务师都能针对各种税种进行筹划,不管税种之间的性质是否相同,也不管是否适用相同税收政策,筹税人员均是全能型人才。反观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专门的筹税师,而且是只专门负责针对某一类型税或是某一种具体税种进行筹划的精算师,如所得税类筹税师、流转税类筹税师、消费税筹划师等。相比之下,国外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更加专业,也更加精细,自然企业经筹划后获得的效果收益也更加可观。我国一些大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尚且如此,那么中小型企业的筹划结果也可想而知,必定是不够理想。所以,我们涉税人员的筹划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途径与方式
(一)纳税筹划的途径的优化
1.巧妙运用企业组织形式筹税
企业设立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不同。以公司为例,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若选择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子公司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若选择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分公司的利润需并入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不妨通过举一实例来比较所得税税负的轻重问题。例:甲公司为母公司,旗下有乙、丙、丁三家子公司,三家子公司均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甲公司亏损12万元,三家子公司分别盈利28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任何可扣除的项目,则母、子公司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何。因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故三家子公司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利润不得并入甲公司,亦不得弥补甲公司的亏损,故三家子公司当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均为28×20%=5.6万元,而甲公司则无需缴纳所得税,母、子公司所得税款共计5.6×3=16.8万元。反之,上题中若甲公司为总公司,旗下乙、丙、丁均为分公司,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三家分公司的利润均应并入甲公司,由甲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款为(28×3-12)×25%=18万元。由此例可见,即便是设立子公司,其盈利在税前无法弥补母公司的亏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能得到减少,但因为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原本以为可能无法节税,其实质是公司筹税的目的已经达到。综上所述,企业设立时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轻重。
2.运用费用扣除减少收入,降低计税依据
中小企业应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比如合理列支工资、环保、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与金融借款利息;适当控制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支出的规模和比例;适当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等。当然,在费用扣除时,企业还应注意取得合法的票据。比如某市一企业因业务需要为款待合作伙伴有一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支出未取得发票,则无法在税前依法扣除该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费用支出取得的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则有可能因为该发票与消费场所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而令该笔招待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上述这些做法对中小企业而言在所得税筹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当然,中小企业筹税还应注意各项费用节税点的控制,只有对费用扣除节税点进行很好把握,才能减少收入额,降低计税依据。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依托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都应当充分利用,投资方也亦可顺势而起。
(二)纳税筹划方式的选择
1.环境利用型筹税法。
该方式是在企业组织结构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扩大成本,以消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税款的目的。扩大成本,其主要通过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来实现。前者是通过合理调整成本以减少利润,最终目的就是避税。后者是通过改变筹资方式来减少税负支出。两种方法均能起到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筹划的作用,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较常采用成本调整法以筹税,但从长远来看,筹资法更能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
2.政策优惠型筹税法。
该方法采用取决于以下三方面:(1)准备把握投资时机。投资时机不同,税收效果不同,因此,中小企业应学会审时度势,在税收优惠的有效时段内决定投资取舍,达到节税的目的。(2)正确选择投资地点。如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特区,西部十余处省市等地,均属减税、免税区,国家政策对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很多优惠政策。中小型企业在上述地区投资,其竞争实力和经营时间会更长,毕竟在一线大型城市,面对强势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本身就先天不足的中小型企业,其经营的生命周期和竞争力都将不同程度遭受影响。(3)精准确定投资行业。投资的行业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中小型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前,可以先了解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项惠税政策,尝试将资金从大众型行业转至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低负债的稀缺行业。而从事企业自主研发,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就是首选。总之,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投资地域、财税人员的智慧,集天时、地利、人和于一体,努力寻求最行之有效的筹划途径和方式,才能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筹税效率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钟莉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