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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贫富分化基本特征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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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贫富分化基本特征及原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也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向。尽管对中国的基尼系数到底有多高,贫富差距到底有多大,学术界和有关部门还有不同的争论,但对贫富分化已经比较严重的判断,社会各界都给予了一致认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城市家庭的贫富分化”课题组[1]于2003年完成了对北京、广州、南京、哈尔滨、兰州五城市300户穷人和富人家庭的面对面访谈,研究结果证实了中国城市家庭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的现实,本文试图在这一基础上,对当前城市贫富分化基本特征、形成原因以及“适度”的贫富差距的价值评价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城市贫富分化的基本特征

对贫富差距的度量,研究者基本依据的都是收入和消费这两方面的指标。从这两方面的统计和研究结果来看,城市的贫富分化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1收入水平悬殊,收入来源呈反向变化趋势,两极分化显现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在贫富差距很大的美国,这个比例为10倍;国家统计局在1999年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20%家庭与2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比为8:1,而北京市的这一比例为11:1.中国城镇的贫富分化程度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杨宜勇、辛小柏,2002)如果拨开平均数字的迷雾,在现实生活中所感受到的贫富差距实际还要远高于8:1或11:1的比例,并且,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困难群体在数量上正在扩大,绝对生活状况还在下降。接受中国社科院本次非随机抽样调查的富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8127.40元,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351.74元,两者相差23倍左右。[2]富人的家庭年人均收入集中在4-15万,穷人家庭的年人均收入集中在人均收入0.27-0.8万,富人家庭最低的人均收入是穷人家庭最低人均收入的20倍(1万/0.05万),而富人家庭的最高人均则是穷人的30多倍(60万/1.8万)。按月均收入计算,打破地区界限,穷人家庭的最低月人均收入是42元(穷人户最低年人均500元除以12个月),而富人家庭的最高月人均收入则为5万元(富人户最高年均60万元除以12),后者是前者的1000倍以上。我们相信,由于受样本和其他因素的限制,以上数字还远不是贫富差距的极端反映。

从收入差距的形成和变化来看,贫富差距在近10年中越拉越大,社会已出现两极分化的特征。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始于1980年代中期,急剧扩大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1988年城镇居民货币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3,1995年达到0.33,到2000年,据估算又比1995年上升了10-15%.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甚至已超过了农村。(李实,2002)

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赠与等内容构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富人与穷人的收入来源在近年中出现了方向几乎相反的变化:

富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和增值速度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工资外收入和资本收入,如商业利润、投资分红、股票收益、兼职收入、讲课费、稿费等等在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比重,而且这种收入结构在富人中具有极高的普遍性。与此同时,由于存在一些不公平的“逆向调节”政策——收入地位较高的群体常常得到更高的福利分配,而较低的群体相反——许多在“体制内”就业的“新富人”仍保持着对社会稀缺性福利资源的占有,继续享有体制内的福利和实物补贴,享有住房、公费医疗、养老、加薪等等福利性、实物性收益;第二,富人通常拥有的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收益率高、增值速度快的特点。在市场规律支配下,货币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增长与工薪收入按算术级数增长,资本收益在社会总财富增量中的比重愈益上升,财富迅速向富人手里集中的趋势不可避免;此外,许多富人较高的人力资本,如高学历、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其他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要素,如敢于冒险、勇于创新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等,更容易占据高回报的职业位置,获取高额收益。

穷人的收入来源呈现出相反的倾向:近年来逐步萎缩、价值递减。表现在,第一,构成穷人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资性收入,以及福利和补贴出现萎缩,甚至丧失。在1990年代中期进行城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下岗失业、内退退休,或企业不景气使得一大批城市人的工资性收入下降或丧失,国家统计局对部分城市的调查显示,1999年,20%低收入户中,实际收入较上年降低的比例均超过70%,一些城市则超过90%。(葛延风,2001);此外,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使得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大宗消费负担更多的从社会向个人转移,原有的福利性、实物性收入渠道萎缩,一些项目被取消。调查显示,低收入者需要承担的医疗、住房等负担极其沉重,收入水平不能满足必要的、基本的消费性支出的问题日渐突出,这进一步加重了穷人经济状况的恶化程度;第二,非技术性劳动力的市场价值下降,收入回报递减。许多穷人正在从事的(同时也是政府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非正规职业,如小商小贩等已经出现收益率逐年递减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构成的非技术性劳动力市场出现劳动力过剩的局面。此外,与高学历、高技术的人力资本相比,非技术性劳动力的收入增长率有越来越低的趋向,这部分劳动力的相对收入地位因此而日益降低。穷人的状况是,不仅相对收入地位愈益下降,而且出现了如前所述的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与富裕阶层的出现和财富迅速向他们集中相对应的是,城市社会在近年中又出现了一批以失业、下岗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人和内退、退休者为主体的“新穷人”群体,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态势。

2消费能力悬殊,消费需求出现断裂

有学者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与社会成员的生活、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的不协调称之为“社会断裂”。这种观点认为“断裂”的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不同部分会出现极大的时代性差异,多个时代的社会诉求会共存于一时。(孙立平,2002)本人在这里借用“断裂”这一概念,以描述贫富不同阶层在消费需求上的极大差异。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消费是收入的函数,也是收入的物化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结果总体显示,贫富群体无论在消费总量还是在消费结构上都存在极大的差异。富人的消费结构主要侧重于对享受性、时尚性生活品质的追求,而穷人的消费结构则主要倾向于对基本生存和温饱的维持。

根据恩格尔系数测算,本次调查的富人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0.33,总体处于“富裕阶层”的生活水平线上;穷人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0.54,总体生活在“勉强度日”的生活境况之中。在日常饮食的质与价上,贫富阶层所呈现出的差距比抽象的恩格尔系数更令人触目。对大多数的富人来说,后小康时代,或者象征富裕的生活方式——“饭馆想去就去”,甚至“吃腻了”“只想吃青菜,喝粥”,关注一日三餐的营养分配,构成他们的日常饮食消费方式。对绝大多数穷人来说,小康生活距他们还有相当距离,下饭馆于他们绝对是一项奢侈性的消费,有的即使是吃碗2元钱的牛肉面也算是改善生活,相当多的人甚至还过着“肉一个月吃2回”“老吃受不了”“鸡蛋有时吃”的贫困生活。还有一部分穷人甚至生活在为一日三餐所困的境地,他们的日常饮食质量和消费水平与富人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在耐用消费品和休闲娱乐的消费方面,穷人和富人间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更明显地呈现出“断裂”的特征。虽然在第一类耐用消费品(家具、用于生活的家用电器等)的拥有量上,贫富群体没有呈现明显的差别,但这些耐用消费品在品种和实际价值上的极大差别凸现了这两个阶层在消费能力方面的时代性差异——穷人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能力止步于他们所拥有的那些商品所归属的年代,如多数家庭拥有的还是十多年前生产的黑白电视或小“彩电”、单缸或双缸洗衣机、单门电冰箱等,他们对这类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基本停留在功能层面,对其在不停的更新换代中所展示的文化方面的价值失去追逐的能力;而富人在这方面则显示出了持续性的、不断更新换代、追逐现代化和追逐时尚的消费能力,他们与低收入人口在生活质量上的差别远不是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能够反映的。从耐用消费品的拥有质量上看,贫富阶层显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消费时代,这从第二类耐用消费品(钢琴、健身器材、家用电脑、汽车等用于娱乐的耐用消费品)的拥有状况上可以更清晰的看出:手机、电脑等九十年代后普及起来、对富人不可须臾缺少的电子产品,在被访的穷人家庭中只有极小的拥有量。在富人,甚至全社会消费知识经济、网络时代的同时,穷人的生活方式还停留在此前的时代,他们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能力基本被隔断在九十年代,没有能力分享自近10余年来蓬勃兴起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成果。

与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状况相同的是,在闲暇越来越多地需要经济支持的年代中,富人和穷人对休闲娱乐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也呈现出“有”与“无”、“时尚”“丰富多彩”与“贫乏”的根本性差别。在富人在以消费高尔夫球和出国旅游等昂贵的休闲方式为身份标志时,许多穷人表示因买不起公园门票,买不起报纸而消费不起自己的“休闲”。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的消费需求越来越丰富和多样的今天,穷人在消费方式上被时代所割断所抛离的社会现象真切地存在着。

二、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

功能主义理论认为,影响人们经济地位实现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先赋性因素,即与个人出身背景相关的各种因素,如父亲的职业和教育水平,个人的种族、出身等;另一类是获致性因素,即后天靠个人的努力和经历所获得的一些个人特征,如教育水平、工作努力程度、个性特征等。功能主义理论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在工业社会中,先赋因素在决定个人经济地位中的作用越来越小,而标志着个人奋斗程度的获致因素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功能主义的理论在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已成为解释社会不平等现象的主流意识形态,在中国也被许多人用来解释社会的贫富分化现象。富人因为勤奋,因为能力强、智商高而富有,富得有理;而穷人则是因为懒惰、因为素质低而穷,穷得活该,这种责备穷人的论点在被调查的富人甚至一些学者中颇有市场。

调查表明,功能主义理论对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状确实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反映在:第一,被调查富人中的大部分是在近20年余年的改革开放中,通过市场机制获取和积聚个人财富,并实现个人经济地位的上升性流动的。也就是说,贫富分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第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和素质,如进取、创新、敢于冒险、不安于现状、善于把握机会等等所谓获致因素,对穷人或富人现有经济地位的获得确实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三,功能主义理论特别强调的教育和技能等个人禀赋在中国已成为影响收入分配和人们经济地位的突出因素。第四,作为对获致因素的积极鼓励,功能主义理论认为,不同的职业和地位应得到不同的回报,调查显示,富人的收入来源有多样化且收益率高的特点,而穷人则相反。

但是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并不能完全用功能主义理论加以解释并合理化。例如,功能主义不能解释为何一些权力的拥有者有着超过其收入地位的巨额财富;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穷人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下岗失业群体中,以及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贫困人口在数量和结构方面发生的变化;还不能解释部门、单位和所有制间的“收入级差”;不能解释同质同量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收入…。显然,所有这些都不是主要囿于个人层面的功能主义理论所能解释的。虽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的社会分层机制,社会结构正日趋合理和平等开放,但是,种种因二元体制或结构转型而形成的不合理、不平等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仍然对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有重要影响。所以,在讨论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平等问题时,有必要将宏观的结构和制度性因素纳入到关于贫富分化的分析和研究框架之中。

调查显示,以下结构性、制度性的因素和缺陷对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1社会经济转型。自九十年代开始的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固然有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等积极意义;但不能否认的是,改革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企业的破产、停产和半停产,以及成千上万的企业职工失去就业岗位,生活发生困难或沦为贫困人口。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贫困人口的增量即主要出自这部分人口。调查表明,影响穷人目前收入状况的因素,最主要的还不是功能主义通常强调的个人层面方面的因素,如个人特征或个人能力、教育等方面的欠缺——虽然我们并不否认这方面因素对他们的职业和收入地位的重要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而言,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关停并转,还有就业机会相对缺失等等外在于个人的结构性因素是影响人们的收入地位群体性下降的主要原因。有研究表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要比一般家庭高出7-8倍。(李实,2002)在此次调查的被调查者中,认为自己比10年前收入下降的,大多是因下岗失业而新近致贫的“新穷人”群体。他们从以前的“准中产阶级”下降为“社会下层”,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受损较为严重群体。

2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中国是个地区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国家。本次调查的最高收入家庭出自广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出自兰州。据统计数字,人均收入最高的广州市,2001年月人均收入为1247元,人均收入最低的兰州市,同年月人均收入是430元,两者相差近3倍。从1988年到1995年间,北京、广东、江苏的人均收入增长率分别是81.9%,78.9%和64.7%,而甘肃仅为3.9%.(奈特、李实、赵人伟,1999)1995年,区域间收入差距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为33.7%(世界银行,1997)

3劳动力市场分割。调查证明,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壁垒,相等生产能力的劳动力之间存在很大的利益差别,并且差别还在逐年扩大。据测算,1997年的行业间工资差异比1988年上升了103%;(李实,2002)除经常被提到的行业差距外,调查显示,正规部门和正规就业身份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身份之间在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差异,前者意味着高收入、工作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制度、有提升机会等;后者则意味着低收入、不稳定的工作模式、通常是低劣的工作环境,以及几乎不享有任何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占有垄断性资源的电信、邮电、铁道、金融、保险、电力等行业,以及在正规部门或有正规身份的就业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高,而且享有优厚的福利待遇,在富人阶层中已经可以找到他们的身影。而从事一般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的人员,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以非正规身份就业的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低,而且面临单位内部歧视性的就业和福利政策,面临失业、下岗的威胁。

4权力参与分配。调查案例显示,权力,特别是能够掌控资源配置的权力对个人的收入地位具有重大作用;此外,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网络资源也对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作用。许多事例都可以证明,在市场体制中,通过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一些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仍然得到了维续,一些握有再分配权力的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经济回报,将权力变形为个人资本。功能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社会分层有助于社会动力机制的形成。但是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我国目前不合理不合法致富因素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社会分化结果以及现有社会分层结构的认同。

5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一,覆盖面有限,应保未保的情况还较为严重。据亚洲银行专家组根据1998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测算,全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应有1480万人,而直到2001年第三季度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也只有689.4万人(唐钧,2002);其二,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致使大批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贫困家庭陷入疾病、辍学、失业与贫困相互作用的恶性循环之中。福利分配理论认为,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经济的快速增长把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在内的福利的蛋糕做大,但我们现在并没有看到这种趋势。中国的经济在近十年有了长足的发展,财富总量的“蛋糕”越来越大,但切给福利的部分增长有限,许多穷人为社会转型付出沉重代价,但却很少分享到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上述问题致使部分人口的贫困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研究表明,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结构性因素对他们经济地位的影响明显大于个体因素的作用力。指责穷人的说法更多的是一种对穷人的偏见,它只会加重不同阶层之间的冷漠和对立。有经验调查表明,在功能主义占主流的美国社会中,自1980年代以来,人们对贫穷的观点也在慢慢的从责备穷人转向关注社会的、政府政策的缺失。事实上,没有哪个单一因素和哪个现成的理论可以全部解释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的现实。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相一致的是,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机制和再分配体制多种因素混合作用,以及社会转型的结果,一方面市场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力正在上升,一方面,再分配体制中的利益源泉仍然继续影响人们经济地位的获得;同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无论对穷人还是对富人现有经济地位的获得都有深刻影响。

三、什么是“适度”的贫富差距?

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基尼系数留下了一条明显升高的轨迹,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变为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一过程发生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并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中国在这20余年间经济高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的事实证明,分配制度的改革对激发人们的劳动和创造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活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伴随分配制度的改革,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愈加悬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凸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贫困群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大量低收入者不仅相对收入地位下降,部分人甚至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满意度和安全感因此而下降,分配制度和社会分层结构的合理性受到怀疑,部分社会成员对主流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疏离和不满情绪加重。所有这些都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信心,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由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贫富分化在所难免,我们既不能因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而忽略它对社会稳定、公平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其存在种种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重回平均主义、大锅饭、低收入低消费低效率的年代,对此,社会各界在今天基本已达成共识。更多的声音是要求对贫富差距进行“适度”的控制,以最大限度的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但问题是,什么是“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分化?社会各界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价值评价标准。

本人认为,在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总目标下,对“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差距的约束性评价应引入为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都公认的价值标准,它应包括这样几点:

第一,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即收入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所有以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团体——如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侵吞公产、偷税漏税等都会破坏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原则,并导致分配矛盾的加剧。虽然腐败等非法的收入方式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收入分配的范畴,但是通过这类非法收入确实造就了一批暴富者,这也成为当前的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最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第二,市场平等性。即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竞争中人们依靠个人努力、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依靠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获取市场利益。以此为检验,种种以特殊地位和身份谋取利益的行为,如垄断经营、行业分割和就业身份制度等都是对市场平等性的玷污,是非合理的。

第三,尊重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无论我们对贫富差距持何种立场,有一个普遍主义的道德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这就是人道和人性的社会原则,也就是要保证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民众享有基本的、体面的生存权利,享有医疗、养老、教育制度的保护。应该指出,合理和适度的原则不仅指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同时也应包括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这是因为,社会公平是以人权平等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其中包含了对人,包括对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尊重,这种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同时也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所以,对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状况,是检验收入差距适度与否的基本标准。有这样一类“过程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要收入差距形成的过程是合理的,结果就必然合理。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机会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也不一定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个人禀赋、能力、机遇、劳动偏好等方面的天然差异,决定了人们的在竞争起点上不可能真正平等。而采用制度方式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正是社会公平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

第四,所有社会成员对进步和发展成果的共享。对进步和发展的共享并不是要搞平均主义,而是指通过税收、就业、教育、投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制度,调节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差距,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以此调整和制约过度市场化所产生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财富和资源过分集中、多数群体利益被侵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中收益。这不但是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而且也是在社会资源于社会需求相对稀缺的情况下,避免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保证各利益群体间的和谐、合作,维持社会生活持续的重要原则。以此为检验,我国在通过制度缓解收入差距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例如对收入的监控能力显得不足,在税收的征收和处罚手段上相当无力,致使偷漏税成为普遍的现象;还有在通过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对低收入者实施保护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前面提到过的“逆向调节”的问题。

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既可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可导致收入差距的缩小。当然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实现。所以说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包括发达的经济、富裕的生活,也包括完善的调整不同利益关系、抑制贫富过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形式,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莫不如此。这些年来,我们过分重视了经济指标的增长,对相应的关系社会公平和发展的制度建设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导致种种社会问题的产生。所幸的是,这一问题及其可能的严重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一个有着公平竞争环境和合理、适度收入差距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会得到最终确立。

参考文献:

杨宜勇、辛小柏“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及发展趋势”,汝信等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葛延风:“对策研究: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的思路”,《国研网》2001年6月29日

孙立平:“断裂: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南方周末》2002年5月16日

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北京大学“社会公平与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7月

奈特、李实、赵人伟:“中国城镇工资和收入差异的区域分析”,赵人伟、李实、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WorldBank,IncomeDistributioninChina,ReportNO:16685-CHA,1997

唐钧“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的新形势”,《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