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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明显加快,新一届政府的发展思路是通过城镇化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事实证明,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确实存在一定影响,加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1.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进行合理规划
将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相关程序让社会各界知晓。韩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了合理规划,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这样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借鉴。城市化进程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与冲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渐深入,这一问题将体现得更加明显。在对某一地区进行城镇化建设之前,应该先对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进行摸底,搞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基本情况。在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过程中,对于那些承载少数民族集体记忆的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公共活动空间要给予保护,能不拆迁则不要轻易拆迁。尽量保留这些文化遗产的原貌,使得少数民族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不会感觉文化的断裂以及原有社区结构的破坏。在制订城镇建设规划时,一定要保证能够比较原貌地保留少数民族文化。有些少数民族的居住模式以及生产模式,决定了他们一旦搬迁到城镇后将会出现诸多不适应。因此,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协助少数民族在新的城镇社区完成社会文化适应。通过重建社区文化,使新的社区文化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稳定以及逐渐走向共同富裕。例如,一些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与草原结下了不解之缘,草原对于他们具有特殊的意义。他们的生活与草原息息相关,一旦让他们定居搬入城镇之后,他们的生活将变得极为无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相关措施,通过一定的手段让这些草原牧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快文化适应。对于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前期规划,一定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让社会各界知情。对此,有学者指出:“一是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民众了解当地民族文化存在的状况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其增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二是应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通过学校教育的力量,让少年儿童从小就了解本地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形成自觉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并通过教育的方式传习民族民间技艺。”当文化心理与宗教信仰结合之后,宗教情感与民族心理都成为展现民族特性的标志,反映了该民族的喜好与心理素质。加强对民族文化保护的宣传与规划,让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城镇化的相关步骤以及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对于消除他们心中的隔阂,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利于集思广益,采纳社会各界多方意见,促进文化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例如,在进行民族社区的城镇建设时,部分人员可能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太了解,他们在建设布局中,可能没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通过相关宣传与安排,可以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对于民族社区的城镇建设提出宝贵意见,从而可以加快民族社区的建设,使其在城镇化建设中既能够突出民族特色,也不失科学规划与社会监督。
2.加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
一定要在经费投入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已经出现的文化消失或文化破坏问题,一定要加强搜救、保护。在此方面,相关经费投入是必须的。民族地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当地城镇化建设经费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在经费来源以及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有效监督,避免挪用、挥霍浪费等现象发生。当前,我们在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政府部门常常将经费不足作为不进行文化保护的借口,这种现象不仅存在,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高度认识到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要具有从事民族文化保护的战略眼光以及决心。文化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不断扩大,应该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吸收民间资本,尤其应该发挥少数民族民营企业的积极作用,通过吸收部分社会捐助,扩大文化保护资金来源。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手段。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无法对重要的文化设施、文化遗产、文化产品进行强制性保护。例如,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文化传承人生活的支持、文化传承空间改建等都会因为资金不足出现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能够很好地保证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生存权益、文化权益、发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全面参与。对此,有学者指出:
(1)明确保护对象,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并适当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倾斜。
(2)在法律保护目标的选择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传承并重;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文化发展并重。
(3)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要维护全国性立法和中央的权威,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在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4)多部门法并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重采用知识产权法律来进行保护。因此,我们能够看到,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工作从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及可行性。
3.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
通过民俗博物馆、民俗村、民族文化传承基地等机构的建设,开展文化保护及其研究工作。韩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是一步一步进行的,以建设民俗村、民俗博物馆等作为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举措。这一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韩国的文化保护,这种指导思想也可以用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老一点的民族社区将会拆迁,在原址要建设一些新的城镇社区,这种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原有社区文化的传承以及社区功能的发挥。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在城镇化建设中,应该保留一部分历史悠久且具有代表性的民族社区,将其建设成民俗村,在该建筑群旁边重新建设一些楼群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居住需要。在民俗村与民俗博物馆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向韩国借鉴一些经验,国家可以出一部分资金补偿少数民族在民俗村内部传承其原有文化。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尽管也建成了一些民俗村或民俗博物馆,但是从其发展思路来看,往往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有关。这些民俗村的建设,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活力与源泉,似乎与少数民族的现实生活严重脱离,没有生活气息以及现实意义。民俗村内的一些展品多为从各地收购的民间工艺品或者已经失传的生活用品。尽管这些文化展品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意义,但是其生活气息已经大打折扣,让人感觉不到少数民族生活的现状。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如果要建设一些民俗村,完全可以更加生活化、现实化,将少数民族当前生活中的一些物品、工艺品等作为展品提供给大家。也可以将民俗村直接建设在一些传统的民族社区,让人们通过参观、游览来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此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切入点,扩大文化保护的面,提升文化保护的力度。对于那些因为城镇化建设而面临消失的民族文化,民族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具有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责任感,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护。从资金补偿、科学管理、舆论监督、技术支持等角度,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保护。
4.加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可以采取保护与开发相结合
通过发展旅游业来推动当地的民族文化保护。发展旅游业是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世界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非常重视从民族文化的角度来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例如,韩国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旅游业为国家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到韩国旅游的游客,常常流连于韩国的一些文化遗址或民俗文化展览中,通过这种直观感受,加深了对韩国文化的了解与认同。韩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与民族文化保护开发之间的互动关系,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来推动本国的旅游业与文化保护之间的有机结合。例如,济州岛近年来成为韩国旅游观光的一个热点城市。济州道的有关政府部门在发展当地旅游业的同时,非常重视城镇化与乡村文化保护的关系,使得发展旅游与保护民族文化达到了一定平衡,既不失发展旅游业的机会,也能够保护当地的原生态文化。这些经验措施,对中国城镇化建设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是具有很多借鉴意义的。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无论人文景观,还是民族传统建筑、民风民俗、宗教文化、民间工艺等都能够成为发展当地旅游业的宝贵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城镇建设,对不同的民族村寨进行规划与重建,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点从发展旅游业着手。旅游业作为一种绿色产业,对于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不会造成污染,而且能够解决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在城镇化过程中的谋生问题。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当地的城市化率,也能保证少数民族群众不会因为拆迁、安置而导致生活来源丧失等问题的发生。发展民族旅游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都非常显著。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相对富裕的村民能够体会到传统民族文化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性,就会自觉地投入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当地在旅游业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也能够为当地的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当地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不仅需要一定的机制与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科学规划、舆论宣传以及教育引导等工作。只有将这些工作做到实处,才能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的城镇化建设以及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
5.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民族文化,要通过学校教育、扩大宣传
让整个社会成员参与到这一系统工程中来。城市化是我国未来国家发展的宏观目标,也是我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未来几年里,我国的城镇化率将会有更大提高,很多人的身份也将面临着转变。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很多人的身份将由村民、牧民转变为市民。与之相适应的是身份转变之后,人们的观念、道德、文化心理等都将发生变化。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民族文化都蕴育了社会控制、道德监督、舆论指导等功能。这些精神文化产品与许多物质文化形式一样,会对展现民族属性、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尤其从青少年抓起,使他们在学校教育或者社区教育中,从小就对民族传统文化产生深刻认识,以民族文化中的精髓作为精神动力,指导个人成长与社会化。在相关学校教育中,要融入一些城镇化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理念,使得少数民族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深刻理解传承文化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为保护民族文化贡献一份应有力量。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城镇化改变了居住环境,个人身份也已发生变化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尽快适应个人身份的改变。还应当通过技能培训,使他们具有一技之长,在城市社区中不会因为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变而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在那些具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而且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的地区,当地各有关部门不论领导干部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形成一种保护民族文化、尊重民族文化、传承民族文化的责任。这些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靠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更需要政策支持、法律保障等作为保证。只有在大家齐心协力地努力下,保护、传承民族文化与当地的城镇化建设才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既能够提高当地的城镇化率,也能够形成一种文化动力,推动当地的长远发展。
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几点思考
城市化进程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将会随着我国城市率的进一步提高而逐渐显现出来。从未来我国的发展来看,城市化率的提高将成为必然趋势,对于伴随着城镇化建设而出现的民族文化消失、文化遗产破坏、民族社区断裂等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并且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来将这些问题解决好,对此我们应该具有这样几个认识。
1.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
可以向韩国等逐渐进入发达国家行列而且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东亚国家学习,从这些国家借鉴一些经验,用以帮助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韩国、日本及港、澳、台地区都经历过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以及如何保护传统文化的问题。他们在此方面制定过相关政策,出台了一些适合本地区现实状况的法律、法规,一些先进经验都值得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处理好城市化与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国家逐渐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民族文化不但没有因此而消弱,反而可以通过相关措施使得文化传承之路更为通畅,文化保护的力度更加强大。
2.认识到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尤其是对于城市化进程的推动作用。民族文化是单一民族国家或者多民族国家维系长久发展潜力的精神内核,如果没有民族文化作为支撑,没有建立在共同文化符号之上的精神家园,那么城市化进程将是空谈。城镇可以建设得更加漂亮,人们的居住环境会更好,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民族文化对人们进行精神感召,并且对一些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约束,那么再好的城镇都不会长久。城镇建好之后,住在里面的人们可能因为没有良好的文化传统,而将无所适从,无法安居乐业,并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从韩国等国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一旦将民族文化保护得很好,反过来会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成为一个国家在未来发展中的强大动力与软实力。
3.处理好城市化与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就要有所取舍,不能因为保护民族文化而拒绝城市化;也不能因为城市化,而放弃保护民族文化。事实证明,城市化进程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也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必将经历的重要阶段。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但是,对于个别相对稳定的民族社区、民族文化传承而言,城市化进程似乎又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还能够使其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中丢失很多民族文化中宝贵的东西。从韩国、日本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忽略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扬;反而更为积极地进行民族文化的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将会随着一个国家逐步实现现代化而体现的更为明显。民族文化中优秀的精神文化,例如伦理道德、审美观、人生观等都会成为推动一个国家向前发展的精神动力,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软实力及核心竞争力。
4.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要注意到
处理好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文化与中华民族共有文化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能单纯保护汉族传统文化,而忽略少数民族文化,反之亦然。我们国家在千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各个民族都创造了一系列灿烂的民族文化,这些文化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拥有的宝贵财富。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一定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于不同民族的文化都要给予重视、保护。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才能得以形成,才能够为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精神动力。
5.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保护,不仅仅是政府行为
更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当前,我国在进行文化保护的具体环节中,无疑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成员的自觉性、积极性体现得不够明显。社会各界需要在政府部门带领与引导下,自觉投入到民族文化的保护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形成一种责任意识,以保护、传承民族文化作为使命,在文化氛围的熏陶下不断完善、提升自己的人格修养,从而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整个社会也需要形成一种保护民族文化的氛围,对于那些破坏文化遗产、践踏传统文化的行为给予批判。要通过对民族文化精髓的学习与吸收,展现出民族文化的魅力,使之在我国长期发展中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作者:马伟华 单位: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