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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体系对环境保护健全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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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体系对环境保护健全作用探讨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环境税的非独立性;环境税的非健全性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资源税的非独立性、消费税的非独立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性、城市建设维护税的非独立性、耕地占用税的非独立性、未开征水资源税、未开征相应的排污税,对于排污行为仍然以收费的形式等,具体材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非独立性非健全性

论文摘要: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较低,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从非独立性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耕地占用税,指明了这些税种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从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资源税和排污税是我国应补充完善的环境税主体税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为主导,这种发展方式决定了税收制度不可能在整体上向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倾斜,税收体系的“绿化”实现程度较低。从199B年到2008年十年间,尽管环境税总额呈上升的趋势,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没有太大变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

1环境税的非独立性

非独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资源环境保护指向性的税种很少,制定征税税种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资源环境,只是实行以后间接的起到了保护作用;或者为了能适当的起到一定的资源环境保护作用,对原有税种进行改进。环境税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是:它是夹杂在已有税收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1)资源税的非独立性。首先从征税的性质定位上看,资源税不具有环境税的独立性。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也没有从根本上支持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利用,许多属于贫矿的资源可能被遗弃,造成资源浪费。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过低。我国资源税使用的是从量计税,不能反映资源在市场上价格变化,不利于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征税数额很低,就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容易造成资源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2)消费税的非独立性。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经过重大调整之后,增强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费税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要综合考虑其影响,这难免弱化了对环境保护的实际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如电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一些征税的产品中。税率较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只有5%,实木地板的税率也只有5%,保护作用显然不大。从总体上考量,现行的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

(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税制的特点,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专项优惠很少。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减少消耗的专门应用技术开发缺乏优惠政策支持,许多节能和治污技术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城市建设维护税的非独立性。城市建设维护税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项真正的“绿色”税收,是环境保护融资的一种“专项税”,但是它是一种附加税,没有自己独立的税基,限于收入规模小和税率低,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5)耕地占用税的非独立性。即使是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与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土地价格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调节作用有限。另外,现行耕地占用税的缺陷是没有把湿地资源纳入其中。

2环境税的非健全性

环境税的非健全性是指环境税没有主体税种,应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的税种由于体制等原因没有征税或采用其它形式。环境税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对水资源征税,污染行为主要采用排污收费的形式,未开征排污税。

(1)未开征水资源税。水是生命之源,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和国家信息中心对我国用水需求压力进行了预测。预计我国的需水总量总体是增加的,特别是未来的十年内。从全国的供水和需水预测结果来看,如果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则有500亿~700亿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过50%,海滦河流域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80%,已远远超出了世界公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极限——40%,因此,北方地区缺水形势相当严峻。同时,由于水污染的不断加剧,污染型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供应安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需要采取开源和节流的措施。开源方面要建设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证北方地区的水资源供应量;节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和城镇生活废水回用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这些开源节流措施的实施,是长期的公共工程,个别企业难以投资完成,国家投资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因此必须要开征资源税,筹集资金,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另外,开征税资源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使水资源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得到真实的反应。

(2)未开征相应的排污税,对于排污行为仍然以收费的形式。目前我国针对排污的主要经济政策是征收排污费。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证明,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体系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将难以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复杂环境保护形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排污收费标准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边际成本明显偏低,不能满足既定控制目标下污染治理总投入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国总的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为2558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23%。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2008年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需达到5447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资需达到10622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5%。因此,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总的污染治理投资额都需进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不显著,难以让相关企业参与到治污过程中。

第二,排污收费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向。排污收费是一种事后监控的方式,出于企业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的需要,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投资治污。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为增加部门收入,对此可能采取“暧昧”或者漠视的态度。我国排污收费和治理费用逐年同时增加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利益关系,反映了这项政策的漏洞。

第三,征收排污税比征收排污费更有优势。虽然从经济意义和作用机理上看,收费和征收没有本质的差别,都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征收排污税比征收排污费更有实际的效率和符合规范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从长期看,排污费必然面临费改税的问题。

资源环境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相对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迫切需求新型高效的环境政策。大力推行环境税政策,对已有税种进行结构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环境税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税体系,必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