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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1.1环保准入不够完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完整的适应省情的地方准入条件。准入条件中的建设规模、技术水平的规定多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为基础,缺少针对山西省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的布局要求,生态功能区划尚没有在其中发挥应有作用;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指标缺少合适渠道纳入环保准入要求,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末端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少适应省情的规定,环境监管规定也缺乏地方特色,环保准入的闸门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1.2环保基础能力支撑不足落实环境保护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科研、咨询等基础支撑能力尚显不足,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如环保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存在着专业人员数量不够,职业素养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围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准入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太少,环评咨询服务市场缺乏规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咨询市场中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等。
2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2.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转变,必须在新型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立足省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开展战略环评,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先导”“优化”“助推”等作用,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各规划中,为政府宏观决策、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2.1.1扩大规划环评范围建议应将区域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规划等纳入规划环评范围,其中战略和重大政策环评应积极尝试,选取投资、消费和外贸等领域的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环评,探索战略环评的管理模式与技术方法,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重点协调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的统一性,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外在向上层扩展规划环评范围时,对规划环评条例中未做具体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也纳入规划环评范围,按照上一层次相应规划环评的要求进行环评,体现出规划环评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2.1.2完善规划环评技术及方法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各主要部门、行业规划环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等的技术指南、规范,针对部门与行业、工业园区特点,推荐合理的预测和评估方法,为规划环评的具体实践提供技术支持,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规范规划环评的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协同推进。
2.1.3完善规划环评作用机制提高规划环评的执行力,确保规划环评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放在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位置,研究出台推动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制度,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机制,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规划环评执行上。同时,环保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尽快推动建立成型的协作机制,促使部门联动,规划与规划环评互动;另外应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和跟踪评价机制,强化规划环评中的总量控制、产业准入、循环经济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效力,全方位提高规划环评的震慑力。
2.2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环境准入制度是环保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使用各种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切实发挥好环境保护的闸门作用,促使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2.2.1制定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依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强制约因素,选择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制定适应省情、严于国家的标准。生产规模与装备水平方面应瞄准国际领先水平,助力重点优势产业的全面升级,推动重点产业兼并重组,有利于重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资源能源消耗和回收利用方面,针对山西省实际,应制定最为严格的节水和废水回用标准,促进焦炉煤气、高炉荒煤气等各类废气资源能源利用,提高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末端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要建立满足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又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地方排污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针对山西水环境问题,应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创新,制定排放浓度标准和废水排放量控制标准。另外制定基于环境容量和管理总量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在实施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聚集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强化经济手段对污染物增量的约束作用。
2.2.2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在产业布局方面,应从控制环境风险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首先应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对特定行业规模、结构和布局的约束和不同行业的环境污染特征,细化不同功能区下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规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等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同时针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重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现象的焦化、化工等行业,要根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核定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要通过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风险控制半径,以降低产业布局的环境风险,减轻工业生产的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影响范围,确保环境安全。
2.3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面对新形势要求,环保服务须顺应新形势,再拓新思路,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路径,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2.3.1优化环保行政效能各级环保部门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识和公共服务思想,按照统筹协调、宏观调控、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定位,强化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与宏观调控。狠抓保障行政执行力的制度,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对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节点管理”,即明确每个事项办理步骤、环节以及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争创环保行政审批服务示范窗口,进一步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与监察,提高环保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效率。将环保管理的办事程序时限、准入审查条件和审批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保持环保工作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环保行政效能,提升环保服务水平。
2.3.2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优化省级管理机构的同时,重点完善市、县管理机构。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之中,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环评科学管理水平,着重加强其对宏观经济、法规标准和环评技术导则等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增强队伍的宏观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环保科研及咨询机构加强环评、环境准入相关基础研究,重点开展规划环评技术方法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环境准入条件的研究,完善环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适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结束语
以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为抓手,提高环保参与决策的能力,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手段,发挥环保倒逼机制的传导效应,以环保基础能力建设为举措,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提供能力保障,强化环境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完成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强化规划环评作用和提高环保服务水平等重点任务,提高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必须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落实。建议组织制定地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与审批细则等。
作者:秦艳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