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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也有了较大比例的上升。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环保治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尤其是土壤污染,像土地沙漠化、土壤酸碱化以及重金属污染等问题亟待治理和解决。为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步推进,必须深入分析土壤环境污染背后的成因,为土壤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环境保护;土壤污染;可持续发展;问题及成因
引言
土壤是一切经济建设和人类活动开展顺利进行的基础,我国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土壤资源丰富,但是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得部分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土地沙漠化、酸碱化、化学重金属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利用率,也给人们的健康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对于土壤依赖程度较大,土壤污染也间接地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而只有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经过分析,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难以形成保护体系
面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大气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海洋污染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但是对于土壤污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而且难以从细节方面进行量化规定。究其原因,其一是因为土壤污染成因复杂,像“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生活垃圾(塑料袋、垃圾堆积)、农业污染(化肥、农药)等,都会导致土壤生态结构破坏,由于成因复杂,因此,很难用法律进行单一界定;其二是我国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土壤环保立法意识,而是将相关的土壤保护法规纳入了其他体系,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也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定,但是专业性不足,难以对土壤问题进行细化分类,不能为土壤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整体环保形势严峻,缺乏有效治理手段
现阶段,我国各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虽然各项环境污染问题都亟待解决,但是考虑到治理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又必须对各类污染问题进行等级区分,像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具有全球扩散性的污染问题,必须作为首要的治理对象,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程,如果没有经过周密分析盲目治理,极有可能导致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无功。就土壤污染治理来说,由于污染原因复杂,尤其是对于工业区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壤,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强行关闭工厂,虽然能够解决污染来源问题,但是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而环境治理又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做支撑,这就引发了治理与发展的根本性矛盾。因此,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是影响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
3污染治理基础薄弱,防治资金投入不足
一直以来,“污染治理问题大、环保工作底子薄”是对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真实写照。第一,土壤污染治理缺乏先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我国土壤污染成因复杂,这就给相关的科研分析工作带来了极大阻力,加上受现有技术条件的限制,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治理工作进度缓慢。第二,土壤污染的反复性强,即便是投入较多的科研资金,修复了受污土壤,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也极易受到二次污染。第三,我国土壤污染面积非常大,而且地区分布明显,缺乏专门的土壤环境监管部门,难以发挥高效的土壤安全检测工作,无法做到土壤整体保护。第四,地方财政支持不足,土壤污染治理只能小规模开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土壤污染基数不清楚,约束性污染物总量难以控制
土壤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污染物,如各种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物理污染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生物污染物,包括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废水、废物等;放射性污染物,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这些污染物进入土壤主要通过污水灌溉、酸雨和降尘、汽车排气、向土壤倾倒固体废弃物以及过量施用农药、化肥等途径。因为污染物来源广泛,污染物排放量大,且呈现出新增量迅猛,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垃圾增长迅速,以及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复杂局面,导致监测困难,治理复杂。除此之外,由于污染基数过大,因此,在土壤治理的短期内很难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效,加上治理成本较高,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愿意拿出过多的财政资金进行土壤污染治理,这也是我国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难以高效开展的重要原因。
5缺乏公益诉讼机制,成本与回报不成比例
公益诉讼是现阶段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能够将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必要的维权,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环境治理赔偿金。但是由于公益诉讼的对象往往是大型化工厂、工业生产企业,有的甚至牵扯到政府相关部门,因此,公益诉讼的耗费周期较长,加上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前期需要付出极高的诉讼成本。但是公益诉讼的回报与成本明显不成比例,即便是诉讼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也需要花费在污染治理工作上,诉讼方在前期调查、起诉等方面的花费几乎得不到补偿,给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开展带来了极为现实的经济制约问题。近年来,我国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减少,而且诉讼成功率也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部分化工企业的违法气焰,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约束和监督惩处机制,越来越多的化工企业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没有处理过的工业废水、废渣直接排出,给周边土壤带来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危害了周边地区群众的健康安全。
6缺乏责任问责机制,难以追求责任赔偿
排污企业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在工作中和当地环保部门打“游击战”,甚至因为不少排污企业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为了税收、就业等经济利益,不惜为污染企业包庇开脱,出具合法环评手续,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换得经济发展和突出政绩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污染者为污染埋单在实际操作层面,却存在着种种困难。由于目前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还无法直接认定,所以很多受到污染侵害的人无法向污染企业要求赔偿。有些即使已经赔偿了,也往往是一次性简单支付,剩下的事情都推给了政府。目前我国缺乏对于企业造成污染后负责修复环境的强制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企业接受一定数额的罚款后,最后为污染埋单的还是政府。如果污染的肇事者是一家小企业,那么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工作的开展就更渺茫。
7群众环保意识落后,缺乏全民监督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主旋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引进经济效益高的工业生产企业,以此提升政府业绩。由于缺乏相应的土壤保护机制和后期污染治理措施,使得部分地区陷入了“发展-污染-治理-污染”的怪圈,不仅给当地的土壤作物生长和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间接地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此外,群众缺乏监督举报意识,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身权益,难以给污染企业和地方环保部门带来工作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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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丽 肖文琼 单位:云南环境科学研究院 祥云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