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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环境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环境法

环境法益环境法论文

一、对环境法益进行分类细化的原因分析

上升为法益的生活利益中,包括物质方面的财产利益等;生命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等;相应的环境方面的利益上升为刑法利益层面后,即应出现相应的环境法益。环境法益是刑法中关于环境方面的利益表达和实现,而我们现代社会,由于生活层次的不断提升,环境方面的利益要求也就不断变化。如传统型能源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中,会消耗大量的传统能源,例如煤、石油,一方面由于技术公关会使得在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料;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能源开发过度,导致能源危机;再者也可能造成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如果此时我们只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定性为环境法益,则无法明确使行为人认识到其危害行为具体侵犯的环境法益中的具体类属。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法益进行细化,从而形成不同类属的具体法益,其理由如下: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态圈的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毁损有可能导致整体功能的异常。最常见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而温室效应又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从而会有海平面上升、病虫害增加、相应的沿海城市还有被淹没的可能、南北极生物圈变化,气候异常又可能给农耕等农作活动带来损失。因而在鉴定环境法益的时候,不能着眼于整体,而应将目光微观化,这样才更有利于微观的环境法益诉求得到实现,从而保障宏观的环境法益,即整个生态圈法益的和谐可持续实现。

(二)当大环境受到污染时

其不同组成部分的法律保护途径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这种细化方式能够为归责提供理论支持。例如,A地区的污染情况比较复杂,同时在A地区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不同企业,如果环境法益的客体不明确加以区分的话,就存在判断可能侵犯的客体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将环境法益具体细化为水体法益、大气法益、土壤法益等具体法益就将为定罪和归责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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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民法

摘要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独立而有特色,不仅是环境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科学联系,区分开来的主要方面,更体现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总的来说,它是环境法理论基础中颇具特色的一部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则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伦理价值观

THEADJUSTINGTARGETOFENVIRONMENTPROTECTINGLAW

ABSTRACT

Theadjustingtarget’sindependenceandcharacteristicofEnvironmentprotectinglawarenotonlythefoundationofenvironmentallaw’sexists,butalsothemainaspectcontactedscientificallybetweenenvironmentallawscienceandotherlaws,themainaspectdistinguished,andhasreflectedtheessentialcharacteristicsandrulesoftheenvironmentallawevenmore.Generallyspeaking,ithasmuchacharacteristicpartinthetheoreticalfoundationoftheenvironmentallaw.Theenvironmentallaw’ssciencetheoryinadjustingtherelationbetweenpeopleandnaturalisdedicatedtoenvironmentallong-termandoveralldevelopment,whichplayingaguidingroleoflaw,combiningtheenvironmentalmoralsandenvironmentallegalconstructiontogetherinordertorealizetheenvironmentgovernedb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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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原则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的压力也愈来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法》)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总而言之,与其他法律一样《环境法》也有自身的立法原则。本文对希望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环境法》原则的意识,更要将这些原则付诸于实践,以此来确保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法律原则应有的公平和效率。

关键词:《环境法》;原则;思考

一、《环境法》原则概述

(一)协调发展原则

这是《环境法》中的首要原则,根据常识我们可以得出,放在首要位置的原则必然有其重要意义。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在某些方面付出了环境的代价。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认识到这种做法是不可谋取的,所以《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也称之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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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改革论文:环境法改革的思辨

本文作者:杜辉陈德敏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超越“主—客”的对立与一体:由认识论向实践论的转变

1.环境法方法论的多元化与认识论范式之不足

尽管,主流范式认识到了“控制自然观念才是环境问题最深刻的根源”[11],由于其囿于寻找自然主体地位的道德支撑,它最终陷入了宏观叙事的窠臼,忽视了重建现代环境法学方法论应该关注的主体要求、价值要求和技术要求。环境法学应以实践的需求作为整个研究的起点与基础,按照科学的、实践的方法展开,摒弃先验意识形态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预设前提,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思维的关系中反思、把握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学发展所蕴含的紧张关系。同时,要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掘人类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就必须“以人为本”,构筑一个“人的哲学”和“人的方法论”。此外,认识论层次上的范式虽然可以发挥人在认识过程中的创造精神和抽象论证能力,把高度复杂的环境事务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加以抽象化、简单化、分割化,并在此基础上简化出最本质的关系网和问题的病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认识论层次上的范式势必有把本来复杂的环境问题和人的问题,通过简单的抽象而改变其性质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在很大程度上混乱环境问题中复杂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理,误导环境事务处理的方向和措施。

2.实践论范式之要旨

理论要想有所创新而且能够有所创新的话,必须切中社会实践的需要。在环境法学论域内,最大的现实就是环境事务的处理。如果新理论的功效止于对纯粹理论的反思,没有对环境事务的实际解决提供有效的方案,那么这种创新至少是不彻底的。布迪厄曾指出:“在人为地造成社会科学分裂的所有对立中,最根本、也最具破坏性的,乃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而要超越这种对立,首先必须看到这两者的共同错误———即两者都与“产生社会世界日常生活经验的实践认知方式对立。”[12]因此,环境法范式的变革更应当从认识论范式转向实践论范式,以客观环境问题的解决为目标,加强环境法研究与现实的互动,摆脱在概念、观念层次上简单的逻辑推演,仅为形成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而努力的旧传统,代之以一种以现实要求为基础,以实际效用为检验标准的新思路。实践论范式要求以对环境问题发展规律和矛盾的认知、把握为基础,以法律、政策等社会技术为中介,设计与环境事务相关的社会模式,调整矛盾并控制社会的运行。实践论范式的目标是“重新思考过往实践,推动理论的再形成并反馈于实践,重新思考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以期最终强化理论和实践”[13]。实践论范式的核心理念应当是承认并坚持环境与人、社会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实践论范式对认识论范式的超越是一种从实体本位论向以实践为核心的关系本位论的转变。它在哲学基础上强调实体不是第一位的,关系才是在逻辑上基始的;避免使用“主观—客观”、“主体—客体”这两对范畴,而是要确立建立在关系之上的超越两者之上的“实践主体间性”。在这里,实践论范式是“从实践上扬弃和统一主观性与客观等二元对立的”[14]。它有助于消除主客体的对立,重新看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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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维权论文:环境法维权对象讨论

本文作者:孟岸英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后代环境权益受国际环境法保护毋庸置疑

2000年新任国际环境伦理学主席席拉德-弗蕾切持(K•S•Frechette)认为,每个下一代都从上一代获得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当代人从过去一代人得到的恩惠应该还给未来的人们,也就是说,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存在“互酬”关系。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1]近代工业技术发展给环境资源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八大公害”和“新八大公害事件”使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人们永远也不会忘记日本原子弹事件,据统计,截至1999年,死于“小男孩”原子弹的人数已上升至二十万。目前,广岛市依然将相生桥附近的地区列为发射污染区。这是一个当代人破坏环境致使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益严重损害的典型事例,人类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把后代环境权益作为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遵循了环境公平原则和环境效率原则。至于环境公平,一位国际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2]因而当代人在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应努力改善环境资源,为后代留下良好的环境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环境效率原则,作为可持续发展时代的一种法律价值,它是指当今人类所创造的物质和接受文明成果与按其社会制度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的比率,再乘以环境资源最大承载力与当今人类按其社会制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数量的比率。[3]从环境效率原则可以看出,如果当代人的社会生产率不高就会造成环境效率低,那么必定会造成以多消耗资源为代价的资源浪费,剥夺本应属于后代的环境资源,如此以往人类世世代代又依靠什么繁衍下去呢?反之,考虑后代环境权益保护是符合环境效率原则的,这样会促使当代人反复思索怎样才能提高生产率,提高环境效率,以求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环境法角度看保护后代环境权益

(一)明确后代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

以当代人的环境权益为蓝本,后代人的环境使用权是可以也应该给予保障的。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中承诺“加快步伐进一步满足获得清洁饮水、卫生设施、适当的住房、能源、保健、粮食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是对环境权益的最基本要求。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是理论界比较认同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有学者也将此种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概括为“环境人格权”和“环境物权”。[4]后代人的环境使用权可以归纳为“环境物权”,其客体是实实在在存在于地球上的自然环境资源,况且是与当代人共有的,当代人还有可能“透支”的“人类共同财产”。而后代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可以称之为“环境人格权”,其客体内容是未知的、抽象的,要当代人来保护自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国际性环境文件应对予以保护的后代环境权益类别加以具体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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