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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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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环境法论文

一、引言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过于人类一代一代地更替。事实上,社会发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继承上一代人口创造的全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当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着传给下一代人的过程。社会发展具有代际相延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毫无疑问,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所以,当代人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与切身利益。当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孙,不仅是从前代人的手里继承了地球,更是从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祖辈留给父辈们一群羊,假设父辈将这群羊过渡到子辈,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将这群羊养大,通过剪羊毛和挤羊奶来赚钱,最终父辈们学到了一套养羊技术和经营技巧,他们把这些知识传给了子辈,并给子辈留下了一间羊房和一些设备;而祖辈留下来的羊到了子辈这里已经无奶可挤且无毛可剪了,即原始资源已经消耗殆尽,但子辈可以再买一群羊,并使用父辈留下来的技术和经营技巧来发展他们自己的事业。父辈们的另一种选择是将羊宰了,通过卖羊肉来赚钱,满足他们当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辈时,通过卖羊肉换来的钱已经所剩无几,并且原始资源也早已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子辈已经没有实现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了。通过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当代人的经济增长,必然会消耗掉子孙后代的资源。可持续增长理论认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们当代人的独立利益,经济发展不但要关注当代人利益,更要兼顾后代人的利益。代际间利益的协调是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代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以确保自身和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四、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要求资源代际配置按照代际公平的原则进行可持续消费,以此保证资源消费与利用的最优化,但是由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和消费往往都偏离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些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不仅损害了资源代际消费的公平性,更是严重危及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这是当代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更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下去的物质基础。基于此,我们必须重视代际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在深刻认识其存在根源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具体制度的探讨与建立,努力消除代际间的这种不利影响,承认、尊重并切实维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而真正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作者:罗飞马永双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