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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教学的特征与现状
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现状已不必赘述,由此而产生的系列反应,例如环境司法专门化呼声,最新《环境保护法》建立的按日计罚、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制度、新规范,以及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的修改与拟订,无一不呼吁专业化、高素质的环境法学人才,事实上,一个专业水平极高的民庭法官,或许并不知道如何判决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此环境法教学在今天,应该提至与民法、刑法平等的地位,它值得用同等的关注与精力去对待。然而事与愿违的是,环境法教学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新兴学科,不受重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我国设立较晚,且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现状,往往作为凑学分的选修课。直至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上通过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才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纳入法学核心课程。然而即便如此,仍有许多高校未将其作为核心课程对待。直至今天,环境法仍被教师和学生忽视。
(二)内容庞杂,不易掌控
环境法教学不如刑法学那样具有极为严谨封闭的体系,其内容庞杂,囊括的单行法及相关规范条例多达几十部,涉及领域上及太空、天空,下至土壤、河海,既管环境污染又管资源保护,垃圾、噪声、农药、森林、草原、动物、植物……方方面面。因此在授课中,老师难于掌控教学内容,学生也容易迷惑,找不到重点。
(三)师资薄弱,地位尴尬
由于环境法新兴不久,且学科较为边沿,在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往往是非环境法学专业的教师上环境法课,缺乏专业性,讲述难免干涩片面,不利于教学效果。加之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分极少,最多6分左右,在当今大学生应试化、功利化学习的背景下,环境法教学的地位可想而知。此外,环境法由于课程性质,往往设置在第6、7学期,恰逢学生们疯狂准备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阶段,更加不利于课堂效果,甚至频频出现缺课现象。
(四)社会与实践意义巨大
尽管其现状堪忧,可其实环境法教学的社会与实践意义却不容忽视,甚至在某些方面,其社会意义超越了其他任何一门课程。前文已述,由于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导致的系列反应,社会已经急需懂得环境法知识的法学人才。此外,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与每一位法学学生息息相关。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的健康、发展,乃至生存。因此,环境法教学天然地具有社会和实践意义。
(一)可行性分析
首先,各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恶劣,环境案例颇多,可供课堂使用的案例资源十分丰富。以湖南省为例,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6人;截止5月底,全省共责令停止建设企业177家,责令停产企业912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630家,关停取缔349家,处罚违法企业270家,实施查封扣押39起。典型案例也数不胜数,如湘潭市蔡某违法生产有毒物质案;郴州市无证炼烟致害案;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偷猎案等等。其次,各地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本地区环境与资源现状值得放在课堂中,以引起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和本地区环境资源的关注。以湖南省为例,湘江水污染、浏阳镉污染、长沙雾霾、“镉”米泛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其污染。诸如此类事件或现状,大家耳熟能详,而湖南境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保有量等同样能引起学生关心。具体在各市县,如永州的潇水河流域保护,永州的阳明山、舜皇山、九嶷山等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中舜皇山内有巨蜥、穿山甲等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作为永州当地高校,完全可以将这些环境资源现状运用于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章节内容的课堂。总之,各地有其独特的环境资源现状,也不乏典型的案例或者事件,或好或坏都能为课堂所用。
(二)意义分析
1.丰富课堂教学。
环境法教学容易陷于枯燥乏味,不痛不痒,而大量鲜活的、身边的案例、事件、现状,可以丰富课堂教学。2.引起学生兴趣。本地区真实环境资源案例或现状,以其本地亲切感和天然的吸引力,以实现课堂参与度的最大化和最优化。3.促进教学理念改革。课堂中切入当地环境污染案件,在讲解知识过程中结合本地环境资源现状,不仅能鲜活课堂,还能使学生从被迫接受知识,转化为“我想知道我们省的环境资源现状。”并激发学生们思考,“怎样改善呢?”“如何维持良好现状呢?”除此之外,也培养学生们学以致用、关心身边具体事件、踏实务实的习惯。
4.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法学科设置目的。
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改革,能突破环境法教学现状与困境,优化课堂效果,实现学科意义。
前文已述,环境法教学在实践中遭遇很多困境,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下,难以达到环境法学科建立的目的。寻求适当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建立在案例教学法之上的地区真实案例及现状分析法不仅切实可行,而且极具实践意义。而这一新奇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有什么不同呢?其创新与独特之处表现在具体运用中,从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处理,到课后作业布置,地区真实案例教学法都有具体的要求。
(一)案例的选择
环境案例何其多,尤其伴随着“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各地查处、曝光的环境资源案例及事件风发泉涌,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能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案例的甄选是教学的第一步。首先,最好选择本地发生的案例,如果有高校所在地附近发生的案例最好,这样能充分引起学生关注。其次,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湖南省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依法被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湖南省首张按日计罚罚单,具有一定的意义。再次,案例应能引起共鸣,或有一定震撼效果,耳熟能详最好。例如浏阳镉污染案,湖南“镉”米事件等,此类事件能引起共鸣,具有一定的震撼效果。当然,如果本地区无符合条件的案例,而全国范围内有非常理想案例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者。最后,案例必须与课堂内容相关。
(二)案例的处理
环境法教学者普遍抱怨的一个问题是:环境法的案例太少了,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案例信手拈来,且非常利于结合课堂内容。于是传统教学中能运用到的相关案例普遍较为陈旧,有些甚至是20年前的案例,且案件较为繁琐,大都不能引起学生兴趣,丧失案例教学效果。事实上,在环境法教学中,大可不必秉持民法、刑法案例选择的标准,只要是与教学内容相关联,经过适当处理,便能为课堂所用。第一,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环境法领域的案例,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泛,甚至大家普遍关注的视角会掩盖其与环境的联系。例如今年8月份发生的天津港特大爆炸事件,大家普遍关注的是灾难的损害、原因、灾后重建及赔偿问题。可其实该案涉及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与污染防治法,这属于环境法分论的教学内容。所以诸如此类的案例,经过适当语言处理,同样可以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第二,巧妙设问,结合内容。设问是关键环节,例如天津爆炸案中,可以设问:危化品有没有特殊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呢?我国目前有无相关法律?从而引出知识,最后可结合所学,引导学生分析本案。第三,留有余味,启发思考。案例所折射的问题,是否启示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呢?该案的处理与国外类似案件的处理相比较,有何启示?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课堂的最后,启发学生思考。
(三)课后作业的布置
在课堂顺利完成之后,还可以布置相关的课后作业,例如,要求学生自行查找资料,调查其家乡水污染现状、矿产资源保有量及开采现状、野生动植物生存现状等等。甚至可以要求其分组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既巩固知识,又结合实际,且锻炼其动手能力,培养其关心家乡、关注环境的意识。
作者:袁红萍 包红光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