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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环境法授课的质量提升,可有效提高学生在沟通协作、团队合作及工程伦理等方面的能力,针对目前环境法学授课存在的大纲编制形式化、授课方式单一、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提出顶层设计完善大纲编制、借助优秀影视作品进行课程导入、建设政-校合建开拓实践基地、丰富考核方式提升环保意识等建议,以提升环境法学的授课质量,培养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及工程伦理的未来工程师。
[关键词]
高校工科教育的发展是推动我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战略的重要依托,而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更是促进国内学子参与工程技术人员国际流动的重要保障,成立于1989年的《华盛顿协议》是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我国于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预备会员,并于2016年成为正式会员,随着其认证理念的广为认可,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业已成为我国高校工科专业办学的主导方向之一。工程教育认证的推广改变了以往碎片化的高校教育模式,以学生成果为导向,以毕业生具备专业毕业要求(核心能力)为依据,落实持续改进措施,最终达成专业教育目标,使工科教育培养出的人才更符合专业特色、时代潮流与社会需求,是一种建立在OBE基础上的评估及自我完善模式。而对照认证要求反观我国传统的工程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可以发现,无论从师资队伍建设还是课程体系改革,我国教育重点更关注工程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锻炼,忽视了对于认证要求中沟通协作、团队合作,尤其是工程伦理等方面的培养。随着社会发展,工科教育培养出的学生不应局限于只用工程教育的知识去理解将要从事的职业,完善的工科教育应在培养学生工程思维、技术手段的同时,教导学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这就有赖于课程体系中科技与人文的整合、理论实践与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的建立[1]。因此,对工科专业学生进行环境法学的教化,有助于未来工程师树立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预防工程实践可能造成的环境及社会负面影响,从而满足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要求,适应时展的需求。
1工程教育认证要求
在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要求毕业学生在工程知识、问题分析、设计开发解决方案、研究、使用现代工具、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项目管理、终身学习共12个方面达到相应的毕业要求,并由此评价是否满足认证要求。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涉及多部门法甚至是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1)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对应环境问题的客观规律,并反映了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2)其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应对环境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法律固定的,许多环境法律规范是由技术规范上升来的[2]。由此可见,环境法中的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因此,在工程教育认证背景下,强化环境法学对工程技术应用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揭示环境法的内涵并将其内化为每一个环境保护工程师的价值理念[3],最终通过环境法学的授课及相应课程的改革实践,可使学生以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1)在设计针对环境保护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满足特定需求的工艺流程时,能够基于相关环境工程背景知识进行合理分析;(2)能够评价专业工程实践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而理解应承担的责任;(3)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的专业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4)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5)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从而满足工程教育中关于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等5个方面的毕业要求,提升工程伦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工科专业环境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大纲制定形式化,持续改进欠缺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授课的纲领性文件,在实际编制中,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未形成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编制流程,缺少集体协作等原因,而成为授课教师一人的闭门造车;成稿的教学大纲也往往形同虚设,教师授课的盲目性和随机性较大;同时由于缺乏课程自我检讨、学生反馈等环节,导致授课存在的缺陷难以得到纠正,从而影响实际的授课质量。
2.2开设比例小,未得到足够重视
从我国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情况来看,在受调查的25所“985”工程高校、9所“211”工程高校和27所普通高校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仅占70.5%和37.5%,且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的仅占全部调查高校的2.0%,部分学校往往只在《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讲授中,利用几个学时的时间普及环境法的部分内容,这与95.2%的学生希望通过课堂或专题讲座学习环境法律知识是极不匹配的[4]。
2.3社会需求广,授课方式单一
高校环境类专业学生就业倾向[5]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环境法与环境类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的就业和生活是休戚相关的,这也突显了环境法教学的迫切性。对于平时接触较多工程思想的环境类大学生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学习这门课程对今后的工作、生活有什么用,对法学基本概念等偏理论化的内容兴趣较小。单纯的引入案例教学[6]、模拟课堂[7]能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课堂的实效性,然而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讲,总感觉是一种跨界,无形中自我设置了从工到文的学习屏障,很难真正调动其学习兴趣。
2.4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师资水平不足
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是涉及多部门法甚至与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因此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其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3]。当下多数高校环境法学课程由纯粹法学背景的教师承担,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教学重点往往会放在法学性及法学理论的分析,对相关环境法律条例则以介绍为主,难以将环境法与课程体系所学相互联系;而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基础,且环境法体系繁杂,教师授课容易照本宣科,这显得琐碎枯燥,难以记忆,课堂气氛沉闷乏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学效果不理想。
3基于工程教育认证要求的环境法教学改革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就法学教育改革曾提出应“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提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以工程教育认证为抓手,更要求通过环境法学的教学,达到增强未来工程师工程伦理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的目的,由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改变因人设教的课程设置原则,真正以教育目标的实现及毕业校友和用人单位的反馈为依据,在大纲的设置和授课方面,增加持续改进环节,促使学生达到培养要求,符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3.1强化顶层设计,规范大纲制定
工程教育认证提供了一套完备的理念来指导课程体系规划及大纲编制,课程大纲修订需经历如图1所示的组织形式,即在收集教师自我检讨、学生、督导和其他教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修订的课程大纲经系教研小组讨论,并通过定期举行的校外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专业全体教师大会,最后经教授委员会审核后,完成大纲的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明确要求需成立由业界、学界代表组成的校外专家组对课程体系进行审核,保证课程修订符合社会动态及就业需求。在满足修订流程的总体组织框架下,环境法授课教师应根据课堂情况、作业及结课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紧密结合课程大纲各章节所支撑的毕业要求达成度,从是否能够利用所学到的信息公开、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来审视最新环境保护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在对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开发时,是否能够具备全局眼光,并关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否有意识将环境法学所规定的要求作为后续进行生产实践的底线贯彻到生产生活中;是否已了解信息公开渠道,能够主动获得颁布新法、旧法的修订等内容,对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时更新和学习,从而具备了自评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是否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环保观念、提升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课程总结,并由此拟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自我检讨,结合督导及同行听课反馈,对课程大纲进行适时调整及修订,满足毕业要求的设定,并最终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
3.2增强师资水平,促进实力提升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想要借助环境法学的授课,达到提升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环保意识的目的,就要求授课教师本身具备相应的工程伦理观念,高水平的师资更是课程质量的有效保障。而由于环境法学并非环境类专业的传统课程,单纯法学背景老师讲授又难以将“法律+科学”有机结合,更无法将环境学科的科技进步、污染物产生降解原理、生态环境治理手段等内容与环境法学联系讲解,从而给学生造成在法言法,与工科教学严重脱节的现象。为了稳定提高师资水平,应不断提高在职专业教师的法学知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环境法学相关法理及司法解释培训,逐渐扩充案例库,夯实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兼顾环境发展的前沿科学,达到与时俱进、与法俱进;进一步地可将业界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柔性引进到教师队伍中,从工程立项、项目初设、可行性研究、工程概预算、工程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所涉及到法律法规进行示范性教育,达到言传身教相结合的目的。
3.3深化授课改革,增加反馈环节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何提升工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扫除法学的无形屏障是首要难题。当前,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环保影视作品,这些影视作品与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更是契合了环境法的不同章节,如《永不妥协》是基于水环境污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穹顶之下》是基于当前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可可西里》是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等,这些影视作品都已脱离了单纯的说教形式,做到了润物无声。特别是在最枯燥的环境法条讲解时,可改讲授模式为课前预习、课堂分析辩论、课后归纳整理形式进行,即法条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在课堂上,以典型案例进行导入,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甚至辩论,课后,教师通过发现学生在引用法条进行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错误,深入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由此揭示各法条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在讲授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时,分别列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采取课堂辩论形式,由学生分析二者的差异,辩论结束后,再进行针对性的讲解,由此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更加深了学生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
3.4丰富考核方式,提升参与感
环境法的应用本身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考查,要求学生在充分理解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分论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而应用法律进行维权更是本门课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了法条的适用性、涉事部门的判断、周边环境的分析、环境容量的确定等交叉内容。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若采取单一的考试方式进行考查,往往偏离了应用的初衷,使学生灵活运用法条的能力得到限制。因此,在考核环节,以发现并分析身边的环境违法事件代替期末考试,一方面可实现对环境法的现学现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条款的实用性及参与感,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案例库,可在后续课程的授课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讲解,同时更可避免对一些失效案例应用法条的生搬硬套,增强对环境法的应用实践,强化社会责任感。
3.5开启政校共建,树立环保意识
环境法学的执法部门较多,涉及到环保、城管、交通、行政审批等多领域、多部门,对于建设环境法学的实践基地,不应将眼光仅局限于环保部门,需根据各地行政权力的不同行使机关,有的放矢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针对学生就业去向,一方面可邀请执法部门人员来校为学生授课,以增强学生的专业认知,另一方面,更可利用行政部门的开放日等活动,使学生跟随执法人员参与到执法或者环境纠纷的调解,直观感受环境法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搭建政-校共建的桥梁。基于环境法的科技性,在实践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突出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法应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环境监测中布点、采样的规范化原则,为后续工程踏勘、项目调研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艺芸.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伦理维度探析[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
[2]秦天宝.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张凡,彭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视角下的工科院校环境法教学[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43-45.
[4]孟祥周,陈玲,徐竟成.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现状及思考[J].高教论坛,2011(9):93-95.
[5]钟丽燕,崔秀平,吴广芳.环境类在校大学生就业倾向分析[J].专业与就业,2010(11):63-64.
[6]李明华,陈海嵩.环境法精品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春季论文集,2013:29-41.
[7]顾世华.环境法教学的改革及其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4(9):213-214.
[8]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6-8.
作者:曹海雷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