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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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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探讨

摘要: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正确的路径是预防生态污染,而民事责任和行政惩罚都属于事后的补偿或者惩罚。在环境污染已然形成的情况下这种事后补救和惩罚的作用就不能满足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的。因此为了阻止生态损害就必须将破坏生态环境入刑,达到威慑的效果。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缺陷。

关键词:环境犯罪;生态损害;预防;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很多种类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是很难恢复或者说需要花费巨大代价和时间才能达到合格的标准,甚至有些环境污染是不可逆的。生态环境是由一定的张力和包容力的,这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看似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代表它真的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只是由于这种行为短时间造成的危害是生态环境可以容纳或者消化的。这些危害也就不是金钱价值不能衡量的。这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发生后经济补偿也好或者说事后补救也好根本不能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或者说是达不到试试这些惩罚的根本目的。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经济损害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是不可量化的也就是不可补偿的。

二、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多元化的。其中非刑罚处罚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是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其二是训诫、责令悔过和赔礼道歉;其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环境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环境犯罪种类很多,现实状况中环境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有时是多样化的,所以单一的环境犯罪惩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或者说起到比较好的震慑作用。这种多元化的惩罚方式可以更好地起到教育的效果和惩罚的效果。通过观察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理论分析结合实际案件可以看出刑事责任多元化的实现方式对于环境犯罪是很有必要的。为了给生态环境更加周全的保护我们必须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三、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不足

(一)犯罪归责原则不合理

日本采用的是更为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环境犯罪实施者的行为存在使人感觉有危险或者恐惧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制中大部分条文都是例如“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等损害结果才会追究犯罪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则可以很好达到预防犯罪和预防环境污染的目的,而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也可以证明严格责任原则可以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但是这里运用的严格责任原则不是一味地适用于所有的环境犯罪案件,要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存在,但是对从事危险事业的企业应加以严格限制。

(二)立法体系

模糊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问题,它涉及到人身、社会、国家甚至是政治。这也就要求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系统化。纵观整体法律规制内容很多但是互相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更不要说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了。而且刑法将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也不合理,这等同于将环境犯罪看做一般的危害社会的犯罪,没有考虑到它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在环境行政法中也经常出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不够明确也不能凸显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环境犯罪刑事责任不够明确惩罚力度也不够。

(三)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简单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制裁与其他刑事犯罪无二,对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罚金刑对法人采取双罚制。这种惩罚方式从理论上和惩治其他犯罪的实践上啊来看可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正如上文对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的分析,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最好的途径就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在犯罪发生后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结果的发生靠单纯的刑罚也无法弥补恶果,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还是需要通过国家的力量去救助和弥补。而且还存在刑罚力度过低的问题,由于罚金数额较低,没有固定数额,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定位刑事犯罪的情形,这无疑是纵容了他们的犯罪,起不到预期的震慑作用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环境污染侵害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实施严格责任原则

人类的生存是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因此环境犯罪造成危害可以说是不可估量甚至可以说是毁灭性的。那么对环境犯罪的严惩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有些环境犯罪造成的不仅仅是生态的损害甚至直接侵害了人类的人身健康,如果不对换进犯罪进行严惩也难以平息民众心中的怒火。很多大型的后果严重的环境生态侵害的行为都会一些企业造成的,他们享受了很大的利益就应当承受更多的责任,从这角度看实施严格的责任原则也是合理的。

(二)补充完善立法体系

将大部分具有稳定形态的环境犯罪由刑法来进行专门的规定,一来是实现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二来,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将形态不够稳定和需要特殊刑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散立法归到单行法律条文中。这样既可以明确罪名和刑罚又可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也便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刑罚措施

为了到达震慑作用和预防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并且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加大惩罚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一个是量刑第一个是罚金的力度第二个是加大罚金力度,很多环境污染侵害都是有大型企业造成的,现在规定的罚金数额不足以对这些企业构成惩罚或者说威胁,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很好地起到预防和教育目的,同时也分担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负担,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足够的有后续力的资金。也可以考虑将资格刑纳入惩罚环境犯罪的方式中,给一些企业和其领导者使以心理压力,切断环境犯罪的源头并使违法者得到深刻的教训,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总之,对于21世纪来说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解决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所成果,法律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但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完善环境污染侵害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其中比较有效立竿见影的方法。为了人类未来的生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加强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是符合国际潮流趋势的。

参考文献:

[1]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巴里.康芒纳.侯文惠,译.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3]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

作者:张雪桐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