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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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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及发展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保护已从被动式“污染防治”转变为主动式“环境管理”。为探索相适应的水环境标准,本文从体系结构、体系内容、基础研究和标准修订四个方面梳理我国水环境标准现存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水环境标准的发展建议,主要包括调整水环境标准体系结构、完善水环境标准体系内容、加强水环境基准研究和建立标准评估及修订机制。

关键词:水环境,标准体系,问题研究,发展建议

水环境标准是水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水污染的有力手段[1]。目前,我国水安全新老问题交织,水环境保护已从被动式“污染防治”转变为主动式“环境管理”。水环境标准如何更好地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成为水环境管理的重大课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水环境标准已迫在眉睫。

1我国水环境标准现状

1973年,我国发布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2],截至2019年,国家现行水环境标准约1353个(不含地方标准)。我国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见图1),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

2我国水环境标准现存问题

因历史和现实条件受限,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2.1标准体系结构不够合理

多年来,我国水环境标准化侧重于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并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导,现有水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稍显不适应。(1)我国水环境标准的前瞻性和预告性相对较差,总体把控较弱,多为指标型标准,缺乏纲领性、目标导向性标准。(2)因涉水部门多,我国水环境监测标准庞杂分散,监测标准有待整合。个别污染项目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方法,需参考等效方法,监测标准体系有待完善。(3)我国部门行业水环境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甚至冲突,执行过程中很容易被弱化,并没能形成配套使用的局面。(4)纵观我国,国家级标准为主导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地方标准发展缓慢,绝大多数区域均采用国家水环境标准,对区域性污染控制有限。

2.2标准体系完整性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水环境标准数量可观,但多侧重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人体健康、水生态以及流域环境的标准相对较少,体系完整性有待提高。(1)人体健康相关指标不全,相关标准还缺乏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如使用量在年均万吨以上的乙草胺、丁草胺、百草枯和多菌灵[3]。(2)我国水生态相关标准多为评估或调查技术指南,暂无水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及评估标准、沉积相及生物相相关标准。(3)我国全流域均采用国家标准,没有流域水环境标准,开展流域管理易出现纠纷。全域达标排放时也易出现下游不达标的现象,影响了流域污染物的控制。

2.3水质基准研究不够

早期,我国制定水环境标准时,大多参考国外或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我国虽已开展水质基准相关研究,但还没有构建系统的水质基准推导方法体系,水质基准体系不够完善。

2.4标准修订缓慢时效性不足

我国水环境标准修订缓慢时效性稍显不足,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已发布17年之久。国家标准修订尚且如此,地方标准修订更是缓慢。

3我国水环境标准发展建议

本文借鉴欧美水环境标准化经验,针对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建议。

3.1调整水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我国应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指导,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主导执行的体系结构,实现三级标准的协调发展。(1)国家级水环境标准国家级水环境标准应突出其指导性和统领性,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分析标准和水环境样品标准。欧美水环境质量标准多为纲领性的水环境标准,通过目标导向实现污染控制。我国应尝试制定目标导向型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各阶段水质目标,增加其指导性,总体上控制水污染。欧美水污染排放标准强调技术原则,按照污染物特性、工艺技术和控制技术,针对污染源确定排放标准[4]。我国国家级水污染排放标准应加强技术研究,积累推荐技术下污染物排放数据,遵循技术依据原则,科学制定推荐技术下污染物排放限值。欧美均发布统一的水环境监测标准系列,结构清晰,内容完善。我国水环境监测标准亟需整合,形成系统的国家水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此外,还需加快新型污染物和生物类监测标准的制定。我国还需加快水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2)行业水环境标准行业水环境标准应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突出其可操作性,强化其执行力度。行业水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应加强与国家标准的衔接,国家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中确需用到的行业标准也需明确引用。(3)地方水环境标准欧美的地方标准充分考虑了当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在执行层面上占绝对领导地位。我国有必要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研究,逐步推进地方水环境标准制定。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细化地方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功能,针对性制定地方水环境标准。针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域,还应制定水质标准下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3.2完善水环境标准体系内容

根据标准体系完整性分析,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水环境标准体系内容。(1)人体健康方面,建议补充可能影响健康的相关指标。我国长期禁用或几乎没有在水中检出的部分指标可适当删减调整。(2)水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建议引入生态毒性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提出水生态系统质量标准。此外,还需加大生物监测标准的研究,提出我国生物监测分析方法。(3)欧盟的水框架指令从流域管理的角度整合了水环境标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建议加强我国流域水质基准研究,推进制定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流域管理标准。

3.3加强水质基准研究

我国需进一步加强水质基准的研究,为我国水环境标准限值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1)建立我国水质基准推导方法体系在参考国外水质基准成果时,不仅要学习和采纳国外的数值,更需根据我国情况修正推导方法[5]。基于我国流域水生物分布特征,针对重点污染物开展水质基准研究,建立本土水生态毒理学基准数据库[6],提出水质基准推导技术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质基准方法体系。(2)构建我国水质基准体系在水质基准指导方法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水环境特征污染物清单和适合我国水环境特征的水质基准阈值,建立具有我国分区特性的水质基准体系。

3.4建立标准评估及修订机制

美国EPA明确规定各州政府每2~3年需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开展评估,并根据最新研究进行修订,保证其水环境标准的时效性。我国水环境标准修订稍显缓慢,亟需建立标准评估及修订机制。建议每五年对现行水环境标准开展评估,对照最新研究和水污染形势,评估标准是否满足管理需求,不满足则开展修订工作。水环境标准需通过不断修正更新,才能为水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

作者:何淑芳 贾宝杰 黄茁 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