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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大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的世界宣言》中明确提出,培养学生的创业技能,应成为高等教育主要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也是将培养学生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事关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减轻大学生就业压力、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按照我国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来分类,有主动创业和被动创业两种。北京大学毕业生陆步轩毕业后分配不理想、几年后丢掉工作去卖猪肉,属被动创业;清华理工男贾冉几经周折后创办果酷网属主动创业。从创业的方向来看,有的是沿着专业方向去创业,也有的是从市场需求去创业。有不少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没有制定较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不懂得公司企业的注册和管理规则,商务谈判技能十分欠缺,对于产品和服务的推销也知之甚少,在组织人事和财务制度方面了解不多,真可谓走一步讲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十分有限,一般是靠自己借款或亲朋好友的资助。要获得银行的商业贷款,就必须按规定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涉世不深的高校学生很难满足相关要求而得到银行的贷款。依照国家发展新兴产业和增加社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类银行本应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提供资金支持,为高校学生创业融资问题分忧解难,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激活社会民营经济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事与愿违,大学生首创企业的生存环境并未明显改善,运行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的国有银行,在市场运作方面,只愿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大额贷款而不愿做小微企业的小额高风险信贷。总之,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意识较弱,创业成功率偏低,没有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此现状形成的影响因素虽然比较复杂,但中国高校长期以来不重视大学生创业,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市场竞争能力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方面,我们应向欧美国家学习,学习他们对学生首创精神的重视,学习他们对学生竞争能力和探究能力的培养。
二、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法制制约因素
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设立文件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是大学生创办企业在筹备阶段和运营阶段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类型。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些国家从扶持中小企业出发构建法律制度保护大学生自主创业。他们为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的资金问题,从设立个人创业奖金补助、设立无担保贷款、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为大学生开通创业资金绿色通道。比如美国的《创业企业扶助法》,法国的《迪特雷依法》,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都规范了创业制度,搭建了一个稳定、长期的法律框架,为小企业从小到大做了较完善的铺垫。相对于欧美国家的法制来讲,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成型比较晚,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企业设立、营业运行和企业终止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因此,大学生创业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这也就增加了大学生创业的法制成本。为了给大学生创业网开一面,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有必要在现有法制的框架内,在法律修订的时候能充分考虑到大学生创业的需要,给予大学生较多的自由选择余地,使他们能尽快适应现有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高校学生要完成公司企业的注册程序,就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如何让高校学生把精力集中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而不是浪费在一些程序化的琐事之上,是我国相关领域改革应当关注的一个方面。从法制制约角度来讲,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怎样解决大学生创业所需资金,靠贷款还是引入创投?天使投资机构如何引入和退出?在税收方面怎样给予优惠,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其他相关政策缺乏具体规定和长效机制;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大学生的发明创造予以明确规定,大学阶段取得的知识产权怎样奖励?能否确认大学生的独立产权,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热情?大学生创办的企业采取哪种组织形式,是公司还是合伙,目前的法律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如果采取公司制,现有公司法规定比较呆板,组织机构能否从简设置?如果采取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让大学生不免倍感压力,可否由政府牵头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分散大学生创业的各种风险?以上问题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比较常见,有待于我国法律进一步的完善而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制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劳动者要确立正确的择业意识,提高个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经的政策法规效力不高,人们的关注程度不够,具体的创业扶持措施也差别较大。有必要出台一部《高等学校学生创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创业支持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让我国大学生创业更加便捷,企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现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在大学生企业实习、校企合作等方面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制度优惠,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见习实习,激励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中心,便于大学生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校企双向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况,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此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不能让学生较早适应企业环境,他们在大学阶段的创业过程就缺乏坚实的基础,也很难回避创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笔者以为,《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修订,把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年龄从未满十六周岁降到未满14周岁更合适。这样,中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更多地接触企业,为他们在大学阶段的创业做铺垫。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2日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我国应建立创业辅导制度,培育创业辅导师,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是怎样能够狠抓落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16个年头了,不完全适应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加以修订。比如高校内部必须建立综合性的学生创业事务管理与辅导机构,组成人员要专业多元化,可选聘社会上资深的人士担任创业辅导师。这不仅能提高学生创业的成功率,规避各种创业法律风险,还能有利于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到学生创业之中,大学生创业的融资问题也有望更快更好地解决。我国高校现有的课程体系也要加以改革,必须开设与创业有关的法制教育和创业教育等课程。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和指导仅仅局限于国家统一要求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仅为公修的思想政治课程,授课教师多为思政专业毕业,他们的法律功底十分薄弱,并且不少高校也不重视该门课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用到的法律知识很难从从现有课程体系中获得。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创业辅导课程,但也仅仅从工商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创业心理等角度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类课程很少见到。因此,在高校课程体系改革中,必须独立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用它来取代现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把学生创业所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渗透到《法律基础》的教学工作当中,为学生创业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我国高校一定要着眼于现实,立足于长远,真抓实干,以培养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为己任,千方百计地办好高校创业教育。为此,我国要在高等学校甚至是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方面的课程,使学生熟悉注册企业的程序,懂得筹措资金的渠道,了解企业经营方面的经验和原则,防止违法犯罪。办好了创业教育,高等教育能够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高等教育才能够受到更多的重视,社会资金就会更愿意投入到高等教育之中,这是一个良性循环。高校学生在大学里接受了创业的基础训练,他们的创业意愿增强了,创业思维更加成熟,能够从创业风险和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审视自己的创业行为,制定更贴近现实的创业方案与创业规划,他们的创业将更加顺利,整个社会的创业氛围将越发浓厚。
作者:张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