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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文:海域使用机制实行状况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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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文:海域使用机制实行状况及建议

本文作者:蔡悦荫1,2,3赵全民1,2王伟伟1,2作者单位: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2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3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现状

1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

2002年,《海域法》实施,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依据仍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征收标准。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提出“除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外,各地区、各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2地方分别出台有关市场化出让海域的管理规定

由于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还是一项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性工作,国家还未能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沿海各地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纷纷出台了从省级到县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予以了界定和细化,使海域“招拍挂”出让规范化运作。河北于2004年颁布实施《唐山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山东于2004年提出《文登市五垒岛湾海域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2005年颁布实施《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江苏于2003年颁布实施《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10年完成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年颁布实施《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福建于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2008年出台《诏安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2010年出台《蕉城区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规定》。广东于2003年颁布实施《惠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广西于2010年起草了《养殖用海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虽然海南、浙江目前还没有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但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作为以后的工作保障。海南省三亚市2006年就出台了《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8年海口市颁布实施《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3地方开始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沿海开发热潮产生了大量的建设用海需求,为了协调好养殖用海和工业用海的关系,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用海需求,有些地方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试图通过对海域“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配置”来整合盘活海域资源。2010年,福建省莆田市参照林权改革和土地管理的做法,从养殖用海海域收储入手,在涵江区、秀屿区尝试海域收储2000hm2,对海域收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了一种实践经验。2010年8月,福建省漳浦县成立了“海域收购储备中心”,主要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新开发等方式实施海域资源储备,为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创造条件。

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1全国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

2007年执行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后,当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29.6亿元,比2006年的15.7亿元基本翻了一番。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也逐年大幅增加,分别为58.9亿元、78.6亿元和90.7亿元(图1)。虽然每年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占据比例较小,但每年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一直占总额的比例较大,2005年就超过了60%,2007年执行新标准后,2007年、2009年、2010年都超过85%(图2)。

2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增加

全国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递增,2009年呈暴发式增长,高达47632万元,2010年继续增加为5527.58万元(图3)。随着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推进,海域招拍挂不再仅仅局限于海洋渔业项目,这直接导致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2009年,天津市通过拍卖出让的59hm2海域使用权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征收了海域使用金4269.70万元;2010年,广东省通过挂牌出让了2宗海砂开采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分别为52万元/hm2和25.5万元/hm2,分别为现行标准5万元/hm2的12倍和7倍。

3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

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将填海造地用海分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类,实践中,填海造地用海以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为主。虽然2007年开始执行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中,填海造地用海的标准大幅增加,但和2006年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相比较,1~6等的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分别和1、2、3、4、7、10等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不多(表2),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通过对商住用填海造地项目和工业用填海造地项目的调研,目前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毗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在城市核心区域甚至只占5%~10%。由于通过填海造地获取建设用地成本低廉,加之填海新增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因此沿海地区填海造地规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国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为119km2,2007年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当年的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仍然增加到133km2,2007年以后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一直稳定增加(图4),提高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并没有有力减退沿海各地的填海造地热潮。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建议

1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全国海域一级市场发展现状来看,行政审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是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海域使用类型复杂,区域差异大,但目前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反映的是整个县级行政单元所辖海域综合价值的平均水平,只有将评价单元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准确地反映海域市场价值。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不定期修订,并且逐步实现基于海域使用类型的海域定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2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

中国海域一级市场是绝对的垄断市场,垄断供应模式必然造成海域资源的绝对紧缺,招拍挂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将促使海域价格一步一步走高。但海域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战略性物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不能一味追求“高价格”,而应本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海域使用者行为主体之间科学合理的配置海域资源使用权。因此,国家海域管理部门应该实施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海域市场化出让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

3填海造地项目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

填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是推进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难点:如果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毗邻用地项目审批通不过,海域就无法使用;项目通过申请后,海域填成陆地,又产生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增加了开发成本。填海造地项目和毗邻土地捆绑出让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海域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先按规定分别测算出海域使用金与土地出让金的底价和比例,再通过协商,最终合并确定出让底价,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后,中标方可同时拍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其所缴纳的成交金额再按海域与土地的比例分成,分别上缴入库。

4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暂时以招标、挂牌为主

目前,海域市场化出让的实践仍以养殖用海为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当地长期渔民的利益,而招标、拍卖、挂牌3种出让方式中,拍卖方式以“价高者得”为原则,不排除养殖业主为了保有养殖海域前期高额投资,不能准确地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竞价。如江苏省经过实践得出:1hm2紫菜养殖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该不超过1.8万元,2005年连云港某宗紫菜养殖海域1万元/hm2的拍卖价格必然给养殖户带来超额负担。同时,拍卖方式受竞争强度的制约,而很多非渔业项目用海,尤其是填海造地用海,往往缺乏竞争,拍卖难以进行。因此,现阶段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应该以招标、挂牌为主,拍卖则还需要具体的机制设计来支撑,有待将来条件具备后再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