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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岛管理论文:无人岛利用保护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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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岛管理论文:无人岛利用保护之思索

本文作者:何松琴1倪定康2刘志刚2作者单位:1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数据不清,影响有效管理

目前,舟山市无居民海岛基础数据还是采用20世纪90年代初开展的海岛资源综合调查资料。历时近20年的变迁,无居民海岛在数量、形态、面积、开发利用的形式与程度等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以现有海岛基础数据为依据,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均有一定的影响。

2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影响管理到位

由于无居民海岛普遍面积狭小、地处偏远,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开发运行成本高等情况,致使错误地低估了无居民海岛在舟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弱化了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保护意识,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到位或无人管理等现象。

3缺乏规划指导,影响合理利用

在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之前,由于缺乏规划指导,在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不能按照海岛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进行开发功能或利用方向的定位,难以把握好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这一关,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足,随意性、盲目性较大。

4重开发利用,重开发轻保护

由于保护意识淡薄,开发利用时重开发轻保护,出现了一些破坏性开发活动。如,嵊泗双连山岛,原为两个小双连山岛,由于倾倒宕口石碴,将两个小岛连为一体,改变了附近海域的流速、流向,影响了海洋生态环境;同时在开采过程中,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今后开发,有约一半岛体采石至海平面以下,在高潮时形成了几十个的“丛岛”,给今后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嵊泗大贴饼岛在石料开采时,实施整岛开采,将该岛夷为平地,天然屏障被破坏,影响了附近海域船舶离靠泊安全,对自身的开发利用也增加了不利因素。

5海岛经济相对落后

舟山长期作为东海前哨、军事要塞,以加强国防为主,重军事,轻发展。国家对舟山的经济建设投入寥寥无几,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水平低,与周边沿海地区相比明显滞后。一个海岛就是一个小社会,水、电、交通、通信乃至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都自己配套,建设任务重、基础设施投入成本大、财政压力大,这些都影响着舟山市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6部分无居民海岛已核发林权证、土地(房产)证

据初步调查,全市县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少数为20世纪80年初),向村级经济合作社核发了无居民海岛林权证共222个,使用期为永久使用;核发无居民海岛土地(房产)证7个,其中4个是近10年核发的、3个是20世纪50—60年代核发的,无终止日期。

强化管理的对策措施

1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

《海岛保护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海岛的专门法律,明确规定了海岛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和特殊海岛管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和执法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海岛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正确领会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强化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各级领导的学法、守法意识,使《海岛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用岛要申请、审批要依法”的氛围,为管好、用好、保护好海岛,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建立海岛管理机构

要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的需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海洋巡航执法。重点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要尽快设立海岛管理专门机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增设海岛管理处(科),切实担负起全市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管理职能。二是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舟山海洋执法队伍已经承担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确定的海上行政执法任务,执法力量已是捉襟见肘。《海岛保护法》施行后,通过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岛、破坏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更显重要与紧迫。

3建立海岛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海岛资源调查,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系统是摸清家底、制订规划、合理利用、科学保护、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为摸清海岛资源,规范海岛地名,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总体部署,舟山市正在开展全市乡镇政府驻地岛以下的所有海岛(包括面积在500m2以下海岛)地名普查工作,对已核发林权证、土地房产证的无居民海岛进行调查、核实等。通过普查,完成海岛名称标准化处理、设置海岛地名标志,建立海岛地名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舟山市海岛信息管理系统”,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海岛管理工作的效率,实现无居民海岛动态化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

4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管理

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一是要做好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到“保护与开发”的和谐统一,实现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二是严格实施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要求,保护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须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用岛,一律不予审核(审批),切实强化管理。

5推进日常管理,注重海岛保护

《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海岛的生态价值、海洋权益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赋予了海洋部门管理无居民海岛的重要使命。作为主管部门要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管理制度,阻止不按实施方案开工建设的开发利用活动。二是加强对领海基点岛、国防用岛和海洋保护区等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无居民海岛进行生态修复,构建“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3]。

6建立专用资金,鼓励开发利用海岛

为更好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工作,建议建立国家和地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专用资金。专用资金主要从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中提取,重点用于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和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要广开财路,建立多元化投资的机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企业资金和外来资金等参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以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上档次、保护上层次、管理上水平。

7调协法律关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林权证处理。从全市情况看,在200多个核发林权证的无居民海岛中,大多数为原生态的植被,集体或村民植树造林的投入较小,可视其为抽象利用。在不进行新的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暂不颁发或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在开发者拟开发利用已核发林权证的无居民海岛时,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征收为国有等方式妥善处理[4]。二是土地(房产)证处理。对近10年核发土地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比较明确的开发项目,并有实质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对这类岛屿,可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实行2本证管理,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再收取海岛使用金;而对20世纪50—60年代核发土地房产证的无居民海岛,现只留存一些开发利用的遗迹,可参照林权证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