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外国高龄化问题解读与启发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外国高龄化问题解读与启发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外国高龄化问题解读与启发

本文作者:王运祥周洁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日本传统养老模式的变革

受儒家文的长期熏陶,日本同样具有悠久的家庭养老传统。二战结束以前,绝大多数日本家庭的老年父母与拥有继承权的长子同住在一个三代同堂的大家庭中,即在一般情况下长子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这样的养老模式下,日本家庭中成员互相支撑、互相扶助,老年人在家中获得日常生活上的照料及情感心理上的慰藉。然而,战后日本立法废除了长子优先继承的制度,所以由长子养老的传统也随之动摇。随着日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员流动加速,住房条件的制约等因素,日本传统的家庭长子养老模式更加难以为继。其表现有以下几点:

第一,代际同住率下降。如上所述,日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由年老一代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得以保障。然而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腾飞,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却开始迅速下降。根据日本总务厅编写的2010年版日本《老龄社会白皮书》统计的数据显示,1980年老年人与子女的同住率约占总户数的七成,1999年下降至50%,截止到2008年,65岁及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家庭约有1978万户,仅占总户数(4796万户)的41.2%(日本总务厅,2000)。究其同住率的下降原因,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日益发展,造成劳动人口流动性增大,加之城市里的房价飞涨,客观上降低了两代或三代人共同居住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居住意愿的改变。在西方生活方式的的影响,日本年轻一代,尤其是年青的职业女性,在居住方式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与年老一代产生了巨大分歧,无论是老人还是孩子,大家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主观意愿都大大下降。从日本内阁府2006年对高龄者居住意愿调查的数据来看,选择“与子女一起生活很好”的占34.8%;选“有时见面吃饭聊天很好”的占42.9%(日本内阁府,2000)。与以往的调查相比,选择前项的人数明显下降,选择后项的人数则大大增加。而已婚子女一方,在居住意愿上也更偏向与父母分住。因此,日本传统的养老模式日益名存实亡。

第二,家庭养老资源减少。所谓养老资源,可分为制度性和非制度性两种养老资源。家庭养老属于非制度性的养老资源。在通常的情况下,家庭是老年人获取养老资源的主要渠道。然而从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工作节奏的提速,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日本总体生育率一直低于人口更替水平,造成出生人口率呈锐减趋势。出生人口的下降必然导致家庭规模缩小。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第6次家庭动态调查的数据显示,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数约为2.7人(日本人口问题研究所,2009)。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在一个三代组成的大家庭中所能获取的养老资源也比从前大大减少,特别是家庭护理。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日本的人均寿命延长,老年人护理时间和强度则不断增强。2001年的《国民生活基础调查》数据显示,在家中需要护理或卧床不起的老人中,持续3年以上的老人比例高达49%,持续1年以上的老人有78.6%(日本人口问题研究所,2009)。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护理资源的缺失无法弥补。所以,家庭养老资源的减少必然寻找新的出路。

第三,女性生活方式的改变。在日本照顾老年人的传统角色是由男性老人的伴侣或儿媳担当。然而,在1973年OPEC石油危机之后,生活成本的提高需要更多的收入维持既有的生活水平,因而促使大量的日本女性走出家门,进入劳动就业市场(于洪,2005)。也正因为如此,职业女性无法像全职家庭主妇那样拥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打理家庭和照顾老人。再加上新的日本法律赋予女性在家庭中更为平等的权力,影响了新一代日本女性的家庭观和人生观。女性不再满足以家庭作为自我实现的唯一方式。此外,当代女性受教育的程度加深,接受教育使女性掌握更多的自立能力,为女性走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条件。马克思说过,“存在决定意识。”如果还指望既有有工作有收入的知识女性再像以往的家庭主妇那样,操持家务孝敬老人恐怕也的确不现实。

总之,在上述几种原因所形成的合力的作用下,日本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的确是在所难免了。

日本新型养老模式的构建

如上所述,日本代际同住率的下降、家庭结构功能的变化、养老资源的减少等,使传统的养老模式难以为继。但是,据日本2010年版《老龄社会白皮书》统计的数据来看,截止至2009年,日本总人口为1亿2751万人,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有2882万人,占总人口数22.1%。预计2055年老龄化率将高达40.5%,也就是说,平均每2.5人中就有一个是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而75岁以上老龄人口也将会达到26.5%(日本总务厅,2000)。很显然,日本养老问题客观存在,关乎千家万户,根本无可回避。多年来经过日本举国上下的通力合作,他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完善年金保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的重要意义。年金保险制度是日本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经济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物质生活。从形式上划分,它是由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充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三部分内容组成。公共养老金是年金保险的主干,由国家强制实行。可细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国民年金是基础层面上的养老保险。196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将个体经营者、农民等都纳入其中,强制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参保,从而实现了“全民皆年金”的目标。国民年金采取定额收取,政府负担行政管理费用的同时,还要负责出资保险费的1/2(2009年调整后)。针对大中型企业雇员的厚生年金及针对公务员类的共济年金则是更高层次的国民年金制附加部分的养老保险。其收取费用与雇员收入挂钩,政府负担行政管理费用。企业补充年金则是在国家法定公共年金外,从企业获取养老金的模式,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选择是否加入,对公共养老金起着补充作用。个人储蓄养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各种类型的商业养老保险,以个人自愿投保的形式实现。可见,日本养老的经济供给来源由原来的自助转向目前的公助、互助及自助的结合体。从而,有效地帮助日本老人在经济上减少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通过社会福利、退休金等途径获取经济保障。不过,随着日本老龄化形势的日趋严峻,日本年金保险制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毕竟该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型,随着老龄人口的激增,有效劳动人口相对下降,供养比例失衡。日本政府不得不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推迟领取年金年龄、提高缴费率、降低支付标准等多种手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目前日本3~5年就会对年金保险制度进行一次调整,其主要目的无非是为了力争确保老者晚年的经济来源。

第二,建立护理保险制。“护理保险制”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问题。日本护理保险制由市町村作为运营主体,强制40岁以上的国民参加。被保险者分为第1号被保险者(65岁及以上)和第2号被保险者(40~64岁)。当有护理需求时,被保险者或其亲属向所在市町村护理保险接待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专人入户对被保险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护理等级,而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的项目分为: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两类。居家服务由老年人所在的社区为中心向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设施服务是老年人入住在特定的设施内接受护理服务。护理保险制的出现,使传统家庭的护理走向社会化,从而把家庭成员从繁重的护理任务中解脱出来。该制度问世以来深受日本各界广泛欢迎,它不仅弥补了家庭护理资源的不足,而且它还增加了老年人对护理服务的选项。

还有,继续提倡居家养老。日本是东方国家,毕竟讲究血邪浓于水的骨肉亲情。70年代中期,日本曾一度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将其养老的关注点放在大量投资兴建老人福利设施和加快机构养老的能力建设方面。然而,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检验,日本政府发现在这样的模式下,不单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也并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集居型的养老模式,虽然能够解决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困难,却影响了老年人与亲朋子孙的情感。在福利院中,因心情郁闷而亡的人数不断增加引起了日本政府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同样倡导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与传统家庭养老也有一定的区别。居家养老是按照居住地点划分的。与传统家庭养老对老人经济、日常生活、精神上的援助不同,居家养老的经济来源、日常照料由政府和护理保险提供。为了实现居家养老的可操作性,日本政府除了建立护理保险制之外,还在税收、贷款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对65岁以上的老人减免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而且还对于抚养老人的亲属也减免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李鹏军,2000)。此外,如果员工家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企业主有义务给员工假期,一年内家中有1名需要护理的老人可以休5天,2名可以休10天;打造30分钟养老护理圈,在家中30分钟车程为半径的社区内,建设陪伴小型养老护理服务的新型服务社区。日本政府鼓励有地方住的老年人,尽量离开公共设施,回到家中与家人朋友相处,更好的获得情感慰藉。

总之,日本在吸取西方养老保障制度的经验后,建立了与其国情相符的养老保障体系,使养老模式由家庭走向社会化。在养老模式向社会化转变的同时,日本政府依旧重视家庭对养老的作用,发挥家庭的福利功能,这也是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之处。

启示与思考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中国,“老有所养”一直是政府在老龄化问题上首要关注的内容。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孝文化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一直主导着中国的家庭关系。与其他国家不同,孝在中国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法律范畴。在传统中国家庭中,通常由第一代人抚养第二代人,在第二代人生育后,第一代人帮助及照料第三代人。而生育后的第二代人需要赡养第一代人,同时抚养第三代人。中国家庭对年长一代的赡养的回报行为属于反哺式养老。然而,同样在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下,已经导致整个社会与传统家庭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代人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正在扩大,两代人分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了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规模逐渐减小。计划生育后出生的孩子,目前已走向第二代,家庭结构呈“4-2-1”模式,即一对夫妇需要赡养两对老人,照料一个孩子。显然,这样的模式使第二代人无论在经济、精力还是情感上都负担过重,传统的家庭养老也不现实。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的就业流动性增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这也将家庭养老推向社会化。鉴于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无法满足老年人在物质和情感需求的情况下,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作用的前提下,尽快健全完善“老有所养”的法律和社会功能相互支撑的保障体制。日本现行的养老模式会对我国家庭养老社会化有几点启示:

第一,经济援助向社会化转变。日本老年人对家庭在经济援助上的依赖性不大,如前文所述,日本的养老经济来源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体现公助、互助和自助的原则。而在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只能通过家庭获取经济上的援助。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覆盖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制度间待遇差别悬殊,无法体现社会公平性。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主要由国家或企业提供,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过窄,仅照顾到了公务员或公有制企事业业的退休人员,对非公有制职工覆盖率较低。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失现象更加严重。当然,这一切都是由于历史原因的积累所造成的。面对中国老龄化大潮的来临,我国应尽快建成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目前由于经济能力,我国很难建立像日本那样一元化的公共年金制度,但建立高覆盖、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国民最根本的养老经济来源应成为未来我国的目标。由于过去没有积累,通过现收取的费用支付巨大的养老费用,缺口太大,养老保障资金赤字严重。而提高征收养老费用,显然在目前收入条件下难以实现。我国政府可学习日本,针对不同层次人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提倡自助的养老方式,通过大力宣传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强化国民对养老保险的参与认识。抓住时机,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准备养老费用(桂世勋,1999)。

第二,生活照料资源走向多元化。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的弥补了家庭护理资源的缺失,缓解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日常护理的压力,使许多老人坐在家中便能获得专业护理。我国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料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独居老人的增加,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能力呈下降趋势。依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填补老年护理在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空白(邓明文,宋之辉2008),使养老护理走向社会化。现阶段,我国应在继续发挥家庭护理的作用,同时,加快发展公共护理,使其成为家庭护理的重要补充部分。公共护理可以由社区提供,也可由民间组织等提供,通过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努力发展护理产业,使老年人日常照料资源向多元化发展。关于护理所需费用,可采用企业、个人缴纳为主,国家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加快养老观念的转变。养老社会化,不单要从经济供给上、照料资源上转向社会化,更要从养老观念上快速转变。在中国,大部分民众依旧保有“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观念,两代人的供养关系一直属于反哺式,年老一代抚养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希望在老后获得同样的照顾。这样的期望对于双独夫妻(即双方都为独生子女)产生巨大的压力,双独夫妻无法在工作的同时对两对老人和孩子进行全面的照顾。传统的养老观念是父母在家由子女照顾,如果子女不对其进行照顾则被认为是不孝,遭受道德谴责。然而“后计划生育时代”,老年人应该转变养老观念,将自立自助作为养老新观念,年轻一代更应该从青壮年时期开始为养老做准备。自立自助指在健康方面早做准备,调动自我保健和自我养老的积极性;在经济方面除了储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进行适当的理财投资;在社会生活方面,继续参加与身体相适应的工作或参加社区活动等。养老观念的转变,才能保障其他方面的顺利转型。

第四,养老保障法制化。从上世纪60年代初至今,日本先后出台了多部关于养老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看护保险法》、《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福利人才确保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将养老保障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上保障养老社会化顺利进行。1996年,我国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法律结束了我国没有系统老人法的历史,它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社会生活中权益应受的保障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但是,与该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十分缺乏,无法通过细则进一步实施。尽快健全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使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中国已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在未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下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是史无前例的。“十二五”期间,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机遇时期。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下,养老社会化作为一种与时俱进的新兴养老方式,必将成为人们颐养天年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