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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翼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青年人口年龄段性别比的失调:婚姻挤压的发生
在诸多由出生同期群所决定的,但这个出生同期群自己无法摆脱的;难以在结构与数量上克服的,但却会对其未来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特征中,由人口出生性别比所决定的分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会直接影响这个同期群人口婚龄期的择偶行为。不管是男性的短缺还是女性的短缺,都会导致某一个年龄段内男性或女性人口的婚姻挤压[3],使一些婚姻市场上的弱势群体难以顺利婚配,从而进一步影响这一同期群人口的家庭构成与养老资源构成。有确定数据可考的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后持续失调。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的出生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9年的出生性别比是111.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99年的出生性别比是116.8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仍然高达118.06,即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出生了118.06个男婴。如果以0-4岁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来考察最近几年的失衡状况,那么,以下数据让我们更加焦虑:1995年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18.38,1996年是119.98,1997年是120.14。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20.17。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19.13[4]。这就是说,我国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不但在继续上升,而且,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其已经比正常值高出了许多。如果这些数据果真代表了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实际结构状况的话,那么,在1985年之后出生的人口,在其逐渐进入婚龄期,就会遇到非常严重的婚姻挤压问题。但第五次人口普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所得到的数据,在人口年龄推移趋势中所得到的认识,却与当时统计数据所呈现的结构失调状况发生了不一致。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两次统计数据的矛盾,并不能形成非此即彼的判断。也就是说,很难以这次普查得到的数据否定前次普查得到的数据,也很难以上次普查数据否定本次普查数据。因为还有一种可能———即两次或多次进行的普查数据都存在数据偏误,但我们实在无法确切得知偏误在什么地方。因此,只能依据多次普查所呈现的数据变化趋势进行推理。但奇怪的是,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男性人口数———从10-14岁组到15-19岁组,却比第五次人口普查相应年龄段的人口数分别增加了6.96%和7.46%。但在20-24岁组之后的年龄组,则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人口数有所收缩(除30-34岁组和35-39岁组外)。可第六次人口普查所得到女性人口数,在各个年龄组,尤其是在10-14岁到35-39岁组,都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所得到的人口数有所增长———在越小的年龄段,多登记到的人数百分比就越高。比如说,在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14岁组,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多登记了10.57%的人口;在15-19岁组,则多登记了14.66%的人口;在20-24岁组,多登记出了5.58%的人口。但在40-44岁年龄段之后,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字到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减少很多。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几个推论。
第一,如第六次人口普查在入户登记时多登记了女性而少登记了男性———则得到的数据就会掩盖即将到来的青年人口可能面临的婚姻挤压———尤其是女性短缺而带来的对男性的挤压。对20-24岁组来说,他们是1986年到1990年出生的同期群,也正是出生性别比上升时期出生的人口,这个群体已经进入了婚恋时期,但普查数据却并没有显示出这个年龄段人口中“女性的短缺”的情况,而显示为100.95———这就预示着,该年龄段青年人口不会面临婚姻挤压问题———甚至于在25-29岁组,也不会出现女性短缺问题,因为这个年龄青年人口的性别比也仅仅为101.32。
第二,如果第六次人口普查比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质量高,则在当前:青年人口的性别比不会太大影响到婚姻市场对男性的挤压。这就可以让我们怀疑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质量,即2000年人口普查时10岁以下年龄段人口所表现出的性别比失衡,是人们惧怕计划生育罚款而瞒报了女性儿童的数量所导致的“数据失真”。
第三,如果我们承认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是准确的,那么,对于15-19岁组的青年人口来说,其性别比却稍高一些,达到了108.17。但未来进入青年人口的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的性别比,却大大失衡:0-4岁年龄组为119.13,5-9岁组为118.66,10-14岁组为116.24。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年龄段人口进入婚恋期之后,因为女性的短缺,男性会面临比较严重的婚姻挤压问题。
第四,如果第六次人口普查对少儿人口的登记仍然存在偏误———即多登记了男孩而少登记了女孩,则第七次人口普查会缩小该出生同期群的年龄段性别比,这会缓解社会对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担忧。
第五,如果考虑到第六次人口普查比第五次人口普查准确,则当前存在的农村大龄青年的未婚现象,可以用人口流动所造成的地区年龄结构失衡去解释。如果女性青年易于在城市择业长期居住,或者女性向城市的流动渠道比男性更为广阔,则农村适婚男性的“结婚难”会伴随流动人口流动趋势的变化而变化。
第六,不管怎么说,由性别鉴定所导致的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现象,只会在数据的“准确化”过程中缩小。也就是说,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是一个“事实失衡”,数据的准确化过程只会使“数据失衡”的幅度缩小。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问题,还需要政府予以长期监控和纠正。人口普查数据的偏误———尤其是9岁及以下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数字的偏误,主要源于人们对“社会抚养费”的担忧。这使近期的人口数据极其混乱,也使数据失去了对社会公共资源建设的导向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实施的人口控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国家人口再生产的有计划性与家庭人口再生产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国家以强有力的干预方式,降低了人口出生率,限制了人口的迅猛增长,将总人口的数量控制在历次“五年计划”之内。但家庭内部的人口再生产计划,以及由此形成的某些夫妇对子女性别的偏好等,却在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流产等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出生性别比的上升———即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出生的男婴的数量上升了。由适婚年龄段女性短缺所造成的婚姻挤压,是女性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短缺所形成的挤压;但由人口流动所形成的挤压,则是地区之间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人口供给差异所形成的挤压。前者难以在短期协调,但后者却可以通过产业配置而缓解。
有些人对适婚人口性别比的上升所形成的挤压现象估计不足,认为可以:第一,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男性与女性之间婚龄差的拉大而解决挤压问题———即男性通过向自己年龄段较小的女性择偶而减缓挤压压力。但需要明白的是:越是年龄较小的同期群,出生性别比之值就可能越高(至少普查数据是这样分布的);越是较小的年龄同期群,女性人口的绝对数量也在人口收缩中趋于减少———可见,此种想法在学理上是不通的。第二,还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进口新娘来减缓婚姻挤压的压力。持这种看法的人承认存在婚姻挤压,也认为必然会出现婚姻挤压。但提出的解决方案却难以奏效。因为只有世界人口大国才有可能提供“出口”的新娘。但问题比较尖锐的是:第二人口大国的印度也存在出生性别比的攀升问题。东亚文化圈的其他国家,虽然可以“出口”一部分新娘,但与中国失衡男性的需求相比,却难以形成国际婚姻市场,也难以在数量上满足中国男性可能的需求。可见,此种想法在现实中是很天真的。所以,解决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最主要方法,在于调整中国人口自身的性别结构。当然,数据造假所形成的问题,也需要在人口治理中严加防范。
青年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幅提升:就业渠道需要分流
在控制了收入这个变量时,人们所获得的文化程度的高低,就主要取决于家庭与国家制度两个方面的影响。从家庭上来说,父母所生育的子女数的减少,有利于父母亲将家庭收入集中起来支持子女的学习———比如独生子女就独享了家庭的教育投资。而在子女数较多的家庭、或者在夫妇子女数较多的时代,父母亲就被迫做出选择,对有些子女投资较多的教育资本,而对另外一些孩子投资较少的教育资本。而国家制度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会强制改变家庭的投资策略。在中国,最有助于改善一代人教育状况的社会制度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就使所有学龄儿童都必须接受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5]。在2002年,中国的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了99.3%。这就是说,在1986年以后出生的青年人口,会深受这一重大社会事件的影响而获得较多的教育福利。而1999年开始的教育扩招,迅速增加了高中阶段学生进入大学的比例。比如说,1999年中国普通本专科招生量达到了159.68万人,比1998年净增加51.32万人,增长率达到47.4%;而包括了广播电视大学的成人本专科招生量也历史性地增加到了115.77万人,比1998年增加了15.63万人,增长率达到了15.6%。从1999年开始,本科和专科的招生量年年增长,2000年达到220.61万人,2001年达到268.68万人,2005达到475万人,2010年达到662万人,2011年达到682万人。这使这一时期进入高考年龄的青年人口有了更多的机会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相比照,在“”时期进入高考年龄的青年一代,则很少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所以,对于现在的15-34岁人口来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仅能够如期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也能够在初中毕业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而高考入学率的提升,也会使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接受2年的大专教育或4-5年的本科教育。通过表4可以看出,现在15-19岁青年人口,也是出生于1991-1995年的人口。等到他们6岁上小学的时候,正是1997年:这时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覆盖率已经大大提高。不管是六三学制(小学6年初中3年),还是五四学制(小学5年初中4年),他们也都完成了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这大大降低了“未上学”人口的比重———年龄段越小的组,“未上学”者所占比重越低。在“小学”那一列,年龄越大的组,只达到“小学”文化程度的比重也越高。这就是说,因为受制度变革的影响,年龄越小的青年人口同期群,会接受到更多的教育。当然,家庭子女数的减少,也为父母亲支持子女完成学业提供了必要条件。尤其是在城市,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中国青年人口的基本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几乎使每一对城镇户口夫妇只能够有一个孩子。所以,家庭经济的支持,也使这一代青年人口有条件接受更多的教育。
由此,教育不公平问题,就转化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地位较低阶层的子女,能否进入中等教育阶段完成学业?是否有机会进入高等教育接受教育?第二,即使地位较低阶层的子女有机会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还需要考量其进入重点大学和非重点大学的比率———在就业与高等教育质量密切相关的今天,人力资本的高低就不能简单用是否接受过大学教育或在大学接受教育的时间长短来度量,而应该以是否接受过重点大学教育来分析。在教育扩张的前提下,由人口———尤其是由劳动力人口所形成的教育分流问题会长期存在。如果“十二五”末期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5%,则每年大学招生的数量还会继续上升,即由2011年的682万继续攀升———不管攀升的速度如何,只要这个数量保持增长的态势,则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就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大学内部———尤其是本科生与研究生比例的变化———在研究生招生数量的上升过程中,研究生的就业压力,也会与日俱增。所以,高等教育对劳动力的分流渠道已经形成,但市场创造的劳动岗位与招生数量的迅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会影响人们的教育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招工难”与大学生的“就业难”现象,会长期存在。
青年人口结婚率降低:单身家庭占比会上升
青年人口的结婚率,主要取决于法定结婚年龄和结婚适龄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的延长。除此之外,人口的流动与生活成本的上升等,也会推迟某一时代青年的平均初婚年龄。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各地事实上强制实行的结婚年龄是所谓的“晚婚年龄”,即男26周岁,女23周岁(有些地方女25周岁或男女平均25周岁)。但在改革开放之后,于198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维系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因此,15-34岁青年人口的结婚率,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变化。在建国初期进入婚龄时期的青年的结婚率比较高,但在“”时期,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提出的“晚婚晚育”,政府在结婚登记的时候,一般以晚婚年龄准予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人们的初婚年龄,也降低了15-34岁青年的结婚率。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伴随劳动力市场的变动与生活成本的上升,也伴随人均受教育年数的延长,青年人口的结婚率也随之而降低。从表5可以看出,在有配偶的人口中,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结婚年龄就越低;受教育程度越高,结婚年龄也就越高。比如说,在“19岁以前结婚”的人中,未上过学的人占比高达35.97%,小学达到24.21%,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就降低到14.75%,高中也仅仅达到6.90%。虽然绝大多数人选择在20-29岁时结婚,但大学专科的人占比最高,达到了89.09%。本科和研究生之所以在该列较低,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高学历组在30-39岁结婚的比例增加了。比如说,大学专科是7%,大学本科是8.92%,而研究生则达到了14.11%。另外,从表6也可以看出,即使在同一年龄段中,比如在15-19岁的早婚人口占比中,受教育程度越低,早婚的概率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早婚的概率就越小。在25-29岁的有偶率中,“未上过学”的人口是62.34%,小学是76.72%,初中是77.26%。但在高中却下降为65.82%,在大学专科下降为57.50%,在大学本科下降为48.97%。这就是说,在人均受教育程度的上升中———也即在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增加过程中,青年人口的初婚年龄会进一步推迟。未来,30岁以上才结婚的人口会越来越多。青年初婚年龄的推迟,以及青年离婚率的上升,会使社会上的单身家庭人数与比重迅速上升。虽然作为单身而存在的青年人口,现在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但伴随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与初婚年龄的长期推迟,单身家庭所占比重会持续上升。因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的婚姻匹配要求也越高,所以,受教育程度的提升,还会增加受教育者的单身概率———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在30岁之前结婚的概率就越低。美国2011年人口普查发现:男性在25-29岁之间从来都没有结过婚的人数占比为57.2%;在30-34岁之间未婚的人数占比为33.5%;在35-39岁之间未婚的人数占比为21.4%。女性在25-29岁之间从来都没有结过婚的人数占比为64.0%;在30-34岁之间未婚的人数占比为38.7%;在35-39岁之间未婚的人数占比为24.0%。在单身作为法律意义的家庭组成方式存在的同时,同居现象将越来越普遍。我们社会的家庭支持政策也应该随之覆盖到所有人身上。
研究结论
通过对青年人口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第一,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执行中,中国人口金字塔的底部开始收缩。这预示着青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会越来越小。在青年人口结婚之后,如果其生育2个孩子,则其抚养的人口就会逐渐增多。家庭抚养结构的4:2:1结构或4:2:2结构就会出现———即出现一对青年夫妇要供养四个老人以及自己的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家庭抚养结构。这时整个青年人口会面临非常严重的社会养老压力和家庭养老压力。第二,由于家庭夫妇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有计划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国家控制了人口的数量增长的情况下,中国面临着人口出生性别比所导致的青年婚龄人口性别比的失衡问题,也即面临比较严峻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这些问题不是由这个年龄青年人口自身所能够控制的,而需要我们靠好几代人的努力才可能会恢复到正常水平。第三,在家庭人口的缩减过程中———少子化现象反而促使父母亲能够集中更多的教育资本投资自己的子女。与此同时,国家九年义务制教育政策的普及、以及高等教育的扩张等,使青年人口获得了更多的教育机会。现在的青年一代,是历史上接受文化教育最多的一代。但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却需要更多的白领工作岗位以支持教育分流的结果。因为城市化的不足和白领工作岗位的短缺,还由于制造业的扩张等,农民工的招工难与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会长期存在。第四,教育年限的延长,以及市场经济实施中生活成本的增加,推迟了青年一代的初婚时间,这使青年一代的未婚率有所提高。当然,在一定程度上,青年一代也面临较高的离婚率,这也是当前青年人口需要面临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但结婚年龄的推迟,必然带来单身家庭与同居家庭的增多。这要求我们的家庭政策进一步改革,以使全社会所有人口都能够受到家庭福利的保护。